請教各位先進一個問題:
去國稅局申報贈與轉讓股票給親屬,贈與日的填寫與認定,實務上是以
"贈與契約"
上寫的日期為認定嗎? 例如11/7去國稅局申報轉讓免稅額度內的股票時,
契約上填寫贈與日是4/9股價相對低的時間點,雖然間隔很久了,但是法條上沒
有特別規定到要在多久時間內申報,所以申報書上也以4/9填寫作贈與日。
目前查過資料,贈與流程三步驟:
1.跟券商申請贈與/受贈者的持股資料
2.跟國稅局申報取得完稅/免稅證明,當中文件要有"贈與契約書"
3.再請券商服務轉撥股票
當中有個影響贈與稅的關鍵問題,贈與價值是依照贈與日當天的收盤價去算的。
查了可能相關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是說"超過免稅額的部分"要在30日內申報。
是否代表在免稅額度內要贈與的部分,沒有申報時效,契約訂立後在當年度內去申報
與轉讓都是合法的?
想請大大們分享實務經驗,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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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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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tt
我覺得你去問國稅局比較準
11/07 19:17
推
jim543000
應該是完稅當天收盤計價吧
11/07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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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yousay
去那天國稅局就會跟你說了,至少是在國稅局那天了
11/07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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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Fish55
當天收盤或前一天收盤價
11/07 19:34
推
YJM1106
公司給股票的時候是用入集保當天收盤價來算稅金
11/07 19:37
推
a187
其實不太懂這樣要幹嘛 你不會一買一賣就好
11/07 20:14
推
GOOD2
手續費有差吧?
11/07 20:49
推
Stockholder
實務上還是要30日內,不過我也好奇超過的話有什麼問
11/07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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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ckholder
題
11/07 21:14
推
IanLi
30日是稅務申報部分的期限,契約雙方立約日是建立
11/07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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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Li
價值評價基準日;真有契約沒差,但為了控制價值,
11/07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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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Li
如故意虛假契約日為股價最低日,這明眼人都知,看
11/07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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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nLi
怎解釋自圓其說。
11/07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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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19ball
我跑券商取得股票紙本資料後 隔週才去國稅局填寫 贈
11/07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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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19ball
與股票金額是照券商紙本給的數字 贈與額沒超過244萬
11/07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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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19ball
辦完會開甚麼證明的(完稅?) 我再拿證明跑去券商讓
11/07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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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19ball
他移轉股票
11/07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