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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KT69 (橘淵雅)》之銘言: : 下為小弟個人見解,請參酌,見解有誤也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 : 補收票款被警察視為民事案件,要從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旅客運送契約開始討論,單純 : 就運送契約成立後,鐵路局依據契約第23條第2項各款向旅客補收票款、加收,若是旅客 : 拒絕補票,警方會認為既是依據運送契約而無法補收票款、加收,應循民法要求債之給付 : ,除非同時有刑法適用(附帶民事訴訟),否則無權查處。 : 本案沈男會有罪確定,我認為關鍵在 : 一、持用不符身分車票,顯而易見的犯罪事實。 判決主文指摘:犯罪所得即鐵路載運服務之財產上利益156 元 (被告未年滿65歲,且自承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語【見偵卷第8 頁反面 】,不得購買敬老票或愛心票,亦不計入臺中站至大慶站區 間車愛心票票價8 元之成本),固未扣案,惟考量價值低微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足見依法官之見解,沈男係詐得鹿局156 元(台中至竹南之自強號票價)?? : 二、越站乘車,經後續調查可能發現沈男跟大慶並無淵源、戶籍地或通訊地又在134次的 : 停靠站。 1.請看一下台中往大慶的乘車方向,再看台中往竹南的乘車方向 何來越站乘車?(另不及買票,本就可以先隨便買一張車票(月臺票例外) 先進站並於車上/到站補差價) 2.戶籍地或通訊地與大慶無淵源就不可以到大慶,這甚麼邏輯? : 三、列車長證言大慶已發現沈男在車上,而沈男卻自述從苗栗上車(重點是還有監視錄影 : 科學證據打臉)、沈男有躲避查票行為。 無法提出入站證明,依鐵路運輸規章規定必須自列車起站開始補票;沈男持台中至 大慶車票,已足以顯見其於台中站上車,而沈能卻硬稱在苗栗上車;若不是列車長 堅持告發其詐欺(公訴罪),鹿警會閒到去調閱監視器?? (起訴書指摘:沈德泰不願告知從何站搭車,莊宇辰報警處理後,始未得逞。) : 警方查處告發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辦理即可,告發的前提是知有犯罪嫌疑者,至於 : 「知」要到什麼層度?各位自行評斷,不要有那種說你通姦就通姦,大人,快鍘他的狀況 : 就好了! : 另外補充工作見聞與想法 : 先前會同隔壁棚處理無票乘車案件,站區主管、站員請旅客填寫補票切結書(該棚制式表 : 格,意即針對此類情形早有相對因應作為),警方到場主要是維持秩序、查證身分,切結 : 書清楚告知期限內未補票,則提民事訴訟。 : 在能夠補收票款成功的前提下,處罰應是最後手段,而非目的,再論刑法也非完全適用各 : 類補票情形(例如泥醉不省人事而越站乘車,並無詐欺犯意,起訴機會相對低),鐵路局 : 應該是要訂定一套標準作業程序,使前線的站、車人員面對這類未達刑法可追訴、處罰的 : 情形得以處理,不是什麼狀況都叫警察來,警察也不是能排除所有狀況的神主牌,其實在 說句不重聽的話,不然鐵路法規設鹿警幹麻?(鐵路法第72條參照) 另依實務,雕沒看到警察兇得像猛獸;鹿警來了,乖得像小狗 : 我們討論補票事宜乃至於本案有罪確定,社會成本的增加早已超過這154元了,而我猜想 : 鐵路局至今仍然還沒收到沈男這154元。 1.該人應已不是初犯,只是運氣不好首次踢鐵板 2.請不要以金錢多寡來衡量,主要是要喝止歪風 (那叫做"奇摩子"的問題) -- 某單位鹿警技能: 1.推、托、閃、躲、飄 2.裝忙、裝熟 3.唬人、應凹 4.變臉、暴怒 5.泡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2.198.34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Railway/M.1523169654.A.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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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291161 莫忘有車長溢領28元結果被鹿局追殺 04/08 20:08
SuperModel 台灣沒有蜘蛛俠的原因之一,就是英雄上車也要補票。 04/08 21:09
lc536894 ;鹿警來了,乖得像小狗+1 04/08 23:37
ihakkanet 不付車資,可向鐵警派出所報案 會登入e化平台,開其它 04/27 14:53
ihakkanet 類,會有受理單 04/27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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