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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幾種台鐵逃票樣態: (1) 成人(非65歲以上;亦非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使用孩童卡/孩童票且已搭車; (2) 明明已經知道悠遊卡未刷成功,仍然進站且已搭車; (3) 持悠遊卡未刷卡即進站且已搭車; (4) 無票進站且已搭車,身上又沒有錢補票; (5) 悠遊卡刷進站且已搭車,又已搭錯方向為由拒絕刷出站,人就離站; (6) 明明是台北上車到新竹,列車長查票時卻說是中壢上車到新竹。 以上六種,是不是有構成詐欺呢? 個人認為其中第(2)(3)(4)(5)(6)項應為刑法339條第二項; 第(1)項部份若為孩童票,應為刑法339-1條第二項; 若為刷孩童卡進站,應為刑法339-2條第二項; 不知道各位板友可否指點一下這是對或錯呢? 另外以第(6)項來說,若是列車長相信他所說的,開立補票單 (中壢到新竹), 後面卻發現他所言不實,此部份該名旅客是否亦構成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因為補票單也是列車長職務上所登載的文書) 另外關於路警部份,這兩天小弟也因為逃票之事向路警詢問,其告知「必須要能代表台鐵 或者是經台鐵授權才可以對逃票旅客提出詐欺告訴」。但是後來查詢大神和法條,在刑事 訴訟法第240、241條有訂定關於告發之部份。因此當列車長表明要提告旅客詐欺時,即使 不屬於告訴,亦屬於告發,路警自應受理,而並非以要先經過授權才行這種理由吧? 以上,希望各位大哥能指點一下小弟,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4.89.183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Railway/M.1515981066.A.A41.html ※ 編輯: vicsiww (106.104.89.183), 01/15/2018 09:52:00 ※ 編輯: vicsiww (106.104.89.183), 01/15/2018 09:56:08

推文 (18)

love581 第六點就是詐欺啊,只要台鐵調監視器,發現該補票旅客說 01/15 10:14
love581 謊,導致收益減損,當然成立詐欺。 01/15 10:14
love581 至於你最後一段路警說法,他就是想要搓湯圓,非告訴乃論 01/15 10:17
love581 無論有無告訴人,警察都必須來偵辦。舉例:如果出現鄭捷第 01/15 10:17
love581 二列車上殺人,難道被鄭捷第二殺的旅客死亡,無法提出告 01/15 10:17
love581 訴,那路警就不來偵辦嗎? 01/15 10:17
misson 台鐵檢票口又不查票,丟給列車長跟逃票者躲貓貓 01/15 11:08
trtc 所以剪票口不查票,旅客就可以逃票? 01/15 11:54
Sheng98 無人車站表示: 01/15 12:00
geesegeese 都是台鐵的問題,收錢的自己要想辦法 01/15 12:33
lexar 是可以告發,但鐵警要配合蒐證,不然連犯罪嫌疑人名字都不 01/15 13:18
lexar 知道 01/15 13:18
ultratimes 2.3不算,因為他沒有輸入錯誤的資料而是根本無視機器 01/15 13:50
ultratimes 另外台鐵列車長在補票上,有些人說這不算公務員 01/15 13:51
geesegeese mstar 你已經人身攻擊了,請注意推文 01/15 17:10
MiaoXin mstar這篇有推文嗎? 01/15 18:06
geesegeese 想也是推錯篇 01/15 18:08
Adonisy 只是覺得自由坐無保證座位啊...... 01/1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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