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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員、車長及站務的「例假」傳奇。
不相信:路局「例假」定義永遠都是員工合意或勞資協商高於法律法條的當我在講古,請
快轉。
1928年,七休一,還有12天國定假日。不過1941年捲入後可能因戰爭沒有了
1945年,鐵道部改成鐵路局之後,外勤員工想恢復戰前鐵道部時期(總督府)七休一例假慣
例,被以人力不足回絕。1946年台灣戰後首個勞工官方組織台灣省--「臺灣省失業救濟委
員」行文給路局(G203500670 ):「例假工作照加工資由。」這是例假日給錢(一天)的濫
觴。
1955年,天天輪班司機、車長或站務人員因為有國定假日,有些領五天、有些領四天,甚
至有些只有大禮拜有領(雙禮拜),很複雜,工會以鐵工福字第23號給局,建議「一律給四
天」。
1965年,因談文事故影響,司機限制每日上班時數,七天一例假並以「休息」為主。
1974年,外勤人員(含司機)改以例假日數目給加班費。
1975年,從以前就被認定兼具勞工身分的路局外勤人員,被要求遵守工廠法「七天一例假
」,「上班8小時」、「買例需給錢」、「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8小時」,於是運務處以作
24休24因應,行車人員與運務車班沒有改變。
1980年,因工會會員反應,工時超過48小時者之例假加薪未依法加給三分之一,經過長期
反映後,以52例假日分配12個月,每月換算4.5個例假,並依省政府同意函中「星期日及
例假日按八小時計算發給」為依據,4.5 X 8 =36小時,並以加發1又三分之一定額發放。
為籌放加班費,研議賣北市原路線旁土地(如1982年中央日報3.9億元)。
1984年,勞基法實施,工會機班代表認為星期天例假出勤僅給加薪不符規定(加薪+補假)
1984-1988年,工會會員提出各種陳情抗議,工會亦提出解決方案均未獲資方回應(例如
:G207602473 補假半天)
1988年,司機員五一罷工。
1988年9月,司機員以管制工時名義比照運務恢復36小時加班費,並參考每月工作天及每
日差費金額計算且發放乘務旅費。
1988年,路局分3年(77-79)年發放局全部單位73年-77年的例假加班費,平均每外勤人員
約30萬,共40億元。依據各方案調查,修改工作規則運務為三班制,司機為單週44小時之
6.5小時排班方式及車長10小時+2小時加班為定案,並根據75年函釋1日為連續24小時訂定
例假並經工會同意。原1980年定之36小時定額不變,改分配至20天工作天,一天為1.8小
時。後經勞資協商後,統一指定三班制之第一休班日為例假(鐵路工會七七鐵工福字第978
號 :G207734837)
1989年,上述排班辦法列入工作規則經工會同意後,10/7送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核備通過。
2001年,公務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實施,路局放假改依較優之該辦法,外勤同時起並加發
週六加薪一天。36(34)小時管制與加班均不變。
2016年1月,勞基法周休時數+休假天數+周六超時(40)需加班費優於公務員周休二日實施
辦法,產生工作規則部分條文適法性爭議。2016年6月,例假為連續24小時函釋被取消。
2016年中秋,火聯會及產業工會提出修定排班(含實放例假)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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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tt9999 (61.58.97.109), 09/23/2016 07: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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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ciphercindy
可分享嗎?
09/22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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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dhsieh
推 整理
09/22 23:41
推
ckroy
當年1988年罷工是怎麼個罷工法?
09/23 08:03
→
chadhsieh
樓上連google都不google嗎?
09/23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