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火車露鳥碰女臂10秒 不提告性騷擾沒刑責
桃園古姓男子去年3月搭火車故意站在一名坐著滑手機的女子身旁,敞開褲襠拉鍊露鳥碰
觸女方右臂約10秒,被起訴涉犯強制猥褻罪嫌,地院一審判他6月徒刑、緩刑2年,但地院
二審認定古男僅構成性騷擾,因女方不提告而改判公訴不受理,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日
前維持地院二審見解,還可上訴最高法院。
受害女子報案指稱,去年3月31日晚間6時許,搭台鐵南下區間車途經新竹,感覺右手邊的
走道站了一名男子,她藉左側車窗玻璃反光瞄對方一眼,就繼續滑手機與朋友互傳訊息,
突然感覺右臂遭一個「軟軟的」物體碰觸,她用眼角餘光發現那物體「粉紅粉紅」,正眼
一看,竟然是該名男子露鳥在碰她。
受害女子表示第一次遇到火車癡漢,當下愣住,對方還在繼續碰觸,她決定不姑息,起身
喝叱:「你在幹什麼?先生,你的那個(龜頭)露出來了,不要對著我!」受害女子的哥
哥與母親分坐受害人,聽見呼喊立刻上前圍住,通知列車長扭送法辦,查出癡漢身分是46
歲古男。
古男辯稱當時沒扣好平口內褲鈕釦,因體胖撐開外褲拉鍊而露鳥,以為用T恤下襬能遮掩
,不是故意碰觸受害人。檢方認為古男故意站在坐在車廂最後一排的被害人身旁,又露鳥
碰觸被害人右臂約10秒,顯然意圖滿足自己性慾,並非僅為調戲女子的性騷擾行為,起訴
古男涉犯強制猥褻罪嫌。
因古男認錯,地院一審採取簡易處刑,判古男6月徒刑、緩刑2年,須提供義務勞務60小時
,但古男上訴後,地院二審認為僅構成告訴乃論的性騷擾罪,因被害人嫌麻煩不提告,改
判公訴不受理。
檢方上訴指古男對被害人露鳥一碰再碰,且應該不只10秒,已違反被害人的性自主意願。
但高院指古男舉動屬於偷襲性、短暫性,一被喝叱就停止,應為性騷擾行為無疑,日前維
持地院二審見解,因檢方是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還可上訴最高院。(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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