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一批評:
※ 引述《cblade (cblade)》之銘言:
: 記者林麗玉/台北即時報導
: 柯文哲今天上午出席民眾黨雙北志工龍舟活動受訪,對於民眾黨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柯
: 說,,當時檢調在搜索他家、搜索民眾黨中央黨部,那一張搜索票上面寫的東西,請問後
: 來出現在起訴書跟判決書上面有沒有?當然是都沒有。意思就是去搜索他家、搜索民眾黨
: 黨部的時候,檢調是沒有證據,真正的目的就是要去扣押手機、電腦,然後再從裡面去找
: 資料,這是第一點。
從被逮捕當天講到現在,已經快要兩年了,到現在為什麼就是不肯放棄這類無謂(且院檢
都不相信)的言辭呢?
而且以《刑事訴訟法》的角度而言,就是因為有懷疑,所以才會去搜索,這意思是要說「
清清白白」(或假裝「受虐兒」)還管用?
別天真了!
: 第二點,柯文哲提到,像他同學李文宗被羈押禁見11個月,然後後來關於京華城圖利的部
: 分,那部分是完全無罪。意思就是說,檢調把李文宗羈押了11個月,那11個月後跟他說「
: 喔,抱歉喔,弄錯了,不干你的事。」可是他已經被羈押禁見11個月了。
又不是只有京華城一案,而且還有更多大案接踵而至
目前雖然沒有任何進展,但北檢正巧還在查著證據,不然為什麼不敢宣佈偵結起訴?就是
要等破綻出現啊!
: 柯文哲也提到第三點,像他現在這個腳上還有電子腳鐐,理由是因法官檢察官認為他有逃
: 亡之虞。就覺得很奇怪,他有逃亡之虞這個是誰決定的?他憑空想像、不用證據,只是覺
: 得「他可能逃亡」,然後就裝個電子腳鐐。所以司法改革是一定要做,他只是用他自己當
: 例子,就說這個有多少要改的。
這位貪污犯有想過,某位殺人罪重犯想求自由都不得嗎?
臺中高分院一一五年度國審抗字第三號刑事裁定:(結果:抗告駁回;第一審案號:臺中
地院一一四年度國審訴字第八號)
【抗告意旨】(節錄)
(四)每次均以「趙吉避凶是人的天性」作為有逃亡可能的論證,只是套用例稿,有在做嚴
謹的法律涵攝嗎?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淪為套用例稿的作文比賽?
1.查,本案被告於一審歷次開庭均有到庭,且十分配合法院程序,足見其並無逃避審判之
行為,違其有規避未來可能上訴之審判或執行之虞。鈞院雖以被告遭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認其基於趙吉避凶、脫免罪責之人性而有逃亡之可能,然除重罪及重刑因素外,尚未見
鈞院具體說明被告有何逃亡準備、逃亡能力,或其他足認其有逃亡之客觀事實。
2.次查,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已將重罪羈押之要件增列須有相當理由
認為有逃亡之虞,則法院自應依個案具體情狀為實質審酌。倘法院僅以「趙吉避凶乃人性
」、「重罪常伴有高度逃亡可能」等空泛抽象之理由,即逕認被告具有逃亡之虞,而未具
體指出被告有何逃亡準備、潛逃能力或其他客觀事證,無具係將「重罪」本身直接等同於
「有逃亡之虞」,不僅使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後所增列之要件形同
虛設,更形同架空釋字第六六五號所揭示之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如此一來,凡
經判處重刑之被告,無論其是否長期配合程序、是否具有固定住居所、是否毫無逃亡跡象
,均可僅因刑度較重即遭羈押,則修法究竟有何意義可言?
(五)以重罪作為可能逃亡之事由,試問,柯文哲、陳歐珀的刑度比被告重,為何他們二人
可以交保,而被告要被羈押?
查,縱觀近期重大觸目案件之實務運作,法院對於是否羈押,亦非僅以「重罪」或「重刑
」作為唯一依據。例如前臺北市長柯文哲所涉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前立法委員陳
歐珀所涉案件亦遭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前開二人所面臨之刑責均較本案被告為重,且其
等所擁有之社會資源、經濟能力及人脈條件,客觀上均遠高於本案被告,其逃亡之可能性
自然遠高於被告許多,然法院仍未僅因前開二人遭判處重刑,即率予羈押,足見「重罪必
然伴隨逃亡之虞」並非當然之理。惟反觀本案,原裁定僅泛稱「趨吉避凶乃人性」、「重
罪常伴有高度逃亡可能」即率予羈押。如此審查方式,是否僅因重大羈目案件較受社會檢
視,法院即較嚴格要求羈押要件之具體事證;而對一般被告,則得以抽象空泛之推論取代
具體審查,實非無疑。倘若如此,則羈押要件之認定標準恐將因案件羈目程度而異,司法
裁判之一致性、公平性亦將蕩然無存。
(六)司法是在透過羈押的手段來懲罰否認犯罪的被告嗎?如此,又置被告的基本權於何處
呢?
1.查,就原裁定所稱「被告案發後向到案處理之人佯稱被害人係臥睡死亡,企圖混淆偵辦
方向,顯見被告掩飾與規避刑罰之心態。」云云,被告於偵查及審理程序中均否認曾為前
開陳述,且此部分除告訴人單一證述外,並無其他客觀證據可資佐證;再者,告訴人既為
第一發現人,被告基於對其說詞之信賴,而沿用其所稱「臥睡死亡」之說法,亦與常情無
違。原裁定遽以前開尚有爭議、未經證明之事項,即推論被告具有掩飾犯罪及規避刑責之
意圖,尚嫌速斷。
2.次查,縱認被告曾為前開陳述,然刑事程序中,被告本即享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此乃
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與防禦權保障之核心內涵。被告於偵查或審理中否認犯罪、提出有利
己身之辯解,縱其辯解嗣後未為法院所採,亦不得遽以此推論其具有規避刑責之意圖。否
則,無異將被告行使防禦權之行為,反作為羈押之不利益事由,形同對否認犯罪之被告施
加程序上之懲罰,實與正當法律程序保障意旨有違。
【法院認定】
……抗告意旨另以前臺北市長柯文哲、前立法委員陳歐珀獲交保為例,指摘原裁定羈押被
告失當;惟不同案件、不同被告之犯罪嫌疑、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各自有別,法院關於羈押
與否之裁量判斷,本即因個案情節互異而有不同之考量及決定,無從逕予比附援引,或以
本案之決定與另案不同,遽認本案有違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按:該案業經宣判,判決書尚在撰寫中,不過羈押部分轉由原國民法官法庭處理,非專
責強制處分庭負責
: 柯文哲也提到,他還有一點要拜託黃國昌,那個法庭直播不要搞成紀錄片。還有一點,最
: 重要是證人交互結辯那個,那個才要直播,後面那個都已經是修正過了,就派一些青鳥檢
: 察官出來表演,這個已經看不到真正法庭的真相,所以法庭直播不要被閹割掉。
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弊案,係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
涉有下列犯罪或違法行為或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
一、犯刑法瀆職罪章之行為。
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行為。
三、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但以法律有明文規定刑事處罰者為限。
四、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之行為。
五、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
六、法官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七款或第八十九條第四項第七款之應付評鑑行為。
七、違反下列各目涉有危害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之行為:
(一)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九十六條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行為。
(二)違反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犯刑法妨害投票罪章或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民投
票法、反滲透法之行為。
(四)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
(五)違反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信託業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
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公平交易法或其他有關經濟、財政法規之行為。
(六)違反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
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環境
用藥管理法之罪或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法規之行為。
(七)違反藥事法、醫療器材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有關衛
生福利法規之行為。
(八)違反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有關勞動法規
之行為。
(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行為。
(十)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行為。
八、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之犯罪、處以罰鍰或應付懲戒之行為。前項第八款弊案範圍,
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調整或增減。
而且這似乎還是黃國昌推動的
現在是打算要忘了初心嗎?還是本來就沒有「回歸初衷」的意思,只想著一味要沉淪到底
,其餘什麼的都置之不顧?
: 清清白白的阿北,司法改革來了,一定要改,
: 再次強調沒有證據就抓人押手機電腦,電子腳鐐也要改,法庭直播不能變紀錄片。
: 相信制度不要相信人,人被抓就改制度,新政治。
聽起來就只有潤濕其犯罪行為的笑話
而且可別忘記了,日前才說要就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抗告,但目前北院尚未將卷宗送
上高院
他現在是已經不擔心了嗎?還是若有所思、夜有所夢?
來自狡猾者的「拒絕面對」,不管他了吧!
而且最終也極有可能會以「不副署」、「拒絕生效」等作為作結,繼續發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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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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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7)
推
genjuromkiii
騙的到智障就好了
61.64.5.107 06/07 15:10
噓
pent
拿A案搜,再查B案?
114.24.32.77 06/07 15:19
→
pent
屁話一堆
114.24.32.77 06/07 15:20
→
hygen
這就隨便找個不存在的理由來胡亂搜索,希望
27.52.105.5 06/07 15:57
→
hygen
瞎貓碰到死耗子,結果柯文哲家連一隻死耗子
27.52.105.5 06/07 15:57
→
hygen
都沒有,瞎貓倒是真的瞎了眼,再拿不存在的
27.52.105.5 06/07 15:57
→
hygen
證據起訴跟審判……這比老蔣還獨裁啊~
27.52.105.5 06/07 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