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u73 (地球是個太空艙)》之銘言:
: 政治中心/程正邦報導
: 民進黨立委、台北市長參選人沈伯洋等人近期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主張將法官助理
: 草擬判決書的業務法制化,並獲得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召開記者會表達類似立場。然而,
: 這項提案引發法界強烈反彈。曾任法官的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姜世明在社群平台公開發文
: 反諷,過去仰賴助理代寫判決、被業界戲稱為「全額交割股」的怠惰法官,如今難道要搖
: 身一變成為制度的先知?他直言此舉讓過往對不敬業法官的懲處形同笑話。
是否正當就先不講,只看修法說明:
「鑒於法官助理協助辦理相關判決書類草擬已經行之有年,惟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分工與
課責,爰於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三項)新增
裁判書草擬事務。」
只是用「行之有年」草草帶過,如此的理由算合理、於法有據嗎?
而且單改《法院組織法》,但智商法院、行政法院、懲戒法院呢?是本來就不適用這個制
度,還是從未有這番情事?
做事情可不能只是做半套,要改就該改到完啊!
不過更需要注意的,應是翁上人等立委的提案:
第七條第五項後半
原:「……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新:「……其代理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卸任代理院長之大法官,不得再代理院長」
理由:
一、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負有統合司法行
政、維護審判獨立及憲法秩序之功能。司法院院長除有綜理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之權責,
亦具有高度象徵性與制度代表性。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院長
、副院長均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此一制度設計,乃憲法透過權力分立機
制,要求最高司法機首長人事必須具備民主正當性基礎,並接受民意機關之監督與制衡。
二、現行《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
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
,總統任命之日為止」,以因應機關首長臨時出缺時,維持機關基本運作不致中輟,其本
質具有「過渡性」、「例外性」及「暫時性」。
三、代理制度之存在,應係為避免機關首長短期出缺造成機關停擺,而非作為取代正式憲
政程序之手段。若代理制度未設期限,機關可透過長期代理方式,迴避正式提名及立法院
同意程序,使未經憲法程序同意任命之人,卻得以長期實質行使司法院院長職權。此不僅
弱化立法院之人事同意權,更可能使憲法所設之民主監督機制流於形式,遭到實質架空。
四、代理制度不應成為長期治理模式,更不得取代正式任命程序,故本條第五項有關司法
院院長代理期間之規定,應予修正。宜修訂代理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以明確回歸代理制度
本質,避免非常態制度常態化。同時藉由代理期間具體化,可促使總統儘速於適當期間內
完成正式提名程序,避免長期以代理方式取代正式憲法同意任命程序,以維護國會同意權
之實質功能與憲法地位。
五、又僅規範具體明確代理期間,而未限制同一人得再度代理,實務上仍可能透過「卸任
後重新指定」方式,變相延長代理期間,將使期間限制失去意義。準此,明定「卸任代理
院長之大法官,不得再代理院長」,以杜絕制度規避空間,避免代理制度遭到濫用。
看來藍白想要癱瘓運作的動機,只會越來越明顯了
而且似乎還不顧通傳會今年七月(預計)之後,將發生「後繼無人」的情況,變成擺「空
城計」、沒人去受理申請
到時是否還能有接班的代表來承辦業務,已經有諸多疑問了...
反正無論是哪邊都好,至少配套措施要俱全,不要讓人看了一頭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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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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