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rrxddd (咳咳咳咳咳RR咳咳咳咳咳)》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吳玟嶸金門4日電)國民黨籍金門縣議員洪成發與其子涉違反政府採購法與
: 圖利等罪,金門地檢署日前向法院聲押獲准。檢方今天表示,專案小組已進行第2波偵查
: 作為,釐清2人涉案期間經手採購案件。
: 太離譜了
: 怎麼又羈押
: 塔綠班昨天面對吳乃仁議題
: 今天面對國昌老師新書問題
: 都只能跳針亂回
: 看來終於能出一口氣了
還有一個假冒「國民黨」某黨職的名義,到處招搖撞騙一事,這要怎樣想?
桃園地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三七七號刑事判決:
【主文】
葉堂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犯罪事實】
緣葉堂宇對外宣稱可代辦處理移民美國相關事宜,適有意移民美國之李○○、林○○聽聞
後,透過友人葉秋玲於民國一零九年八月間介紹予葉堂宇認識。詎葉堂宇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李○○、林○○不諳美國移民事務及相關法規,自一
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一分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十四時二十六分止期間,在
我國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佯稱:可透過「聯合國人權協會」之特殊管道為
你們代辦美國護照及辦理相關移民事務,代價是一人一萬美金才可申請綠卡等語,致其等
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交付附表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
下同)四十萬元給葉堂宇。嗣於同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許,葉堂宇以LINE傳
送偽造之護照正面照片二張給李○○後,經李○○、林○○察覺有異,詢問其在美國友人
,發現葉堂宇所傳護照正面照片並無防偽標籤,復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前往美國在臺協會
查證確認係屬虛偽後,始悉受騙。
(附表部分略)
【理由】
辯詞:
其未曾向被害人二人佯稱其可提供代辦美國護照及移民事務之管道,係因被害人二人英文
不佳,始基於志工情誼義務協助聯繫移民代辦公司Immigration Services USA(下稱綠卡
公司),護照照片係綠卡公司以Email 傳送後由其轉發,且收受之四十萬元已匯至其美國
帳戶,用以寄送支票給綠卡公司兌現。
法院判斷:
(二)被害人李○○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其與配偶林○○原欲移民美國,雖曾自行上網尋
覓綠卡公司申辦,惟因英文不佳,經友人葉秋玲介紹認識被告後,乃委託被告協助聯繫;
詎被告主動向其等佯稱自己為前國民黨秘書處副主任、具美國公民身分,另可透過「聯合
國人權協會」之特殊管道代為取得美國護照,並出示自身護照以取信被害人二人;經雙方
議定,二本護照代價原為美金五萬元,經被害人李○○要求算便宜一點後,被告同意共收
六十萬元,其等始深信不疑而交付相關文件及款項等語,核與被害人林○○於調詢時指訴
之情節相符。是由被害人二人之上開證詞可知,被告確有自行提出其可代辦美國護照之虛
假名目與管道,以此詐術致被害人二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事實。
(三)復細譯被告與被害人李○○間之通訊軟體LINE語音訊息譯文,被告於一零九年八月二
十五日曾稱:「如果我們幫你辦那個…你跟你太太的美國護照,但是你們不要到美國去打
工,到加拿大或是日本都可以…」;復於同年十月二十六日稱:「奇怪你申請綠卡那個單
位,我說我是你的聯絡人,他也沒有再回覆,沒關係,我們就繼續辦『那個』…」;另於
同年十月二十八日稱:「已經算你非常便宜,別人都是收4萬美金,一個人就是收4萬美金
」等語。由上開對話內容交互勾稽可知,被告既向被害人李○○明示「申請綠卡那個單位
(即綠卡公司)」已無回覆,卻又稱「沒關係,我們就繼續辦『那個』」,足證客觀上確
實存在兩種截然不同之申辦管道,其一為被害人自行接觸之綠卡公司,另一則為被告另行
提出之代辦管道。又倘被告確如其所辯,僅係基於義務無償代為聯繫綠卡公司,則關於護
照之核發條件、使用權限及收費標準,理應由該代辦之綠卡公司全權決定與規範,被告僅
具居中轉達之地位,衡情應無決定收費標準及規範護照使用權限之理,然觀諸前開對話內
容,被告不僅得決定護照價格,向被害人李○○宣稱「算你非常便宜」等語,更限制該護
照之使用效力,向被害人李○○表明「不得在美國境內打工」。被告前開客觀舉措,顯已
逾越單純代辦聯繫者之合理範疇,洵與常理相悖,益徵被告所稱之申辦管道,實為其可自
行操控價格之虛假名目與管道,足認被害人前開指訴確與真實情形相符,洵堪採信。
(四)再觀諸被告與被害人李○○間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早於一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即透
過LINE將被害人二人之護照內頁照片傳送予被害人李○○收受;然被告於偵查中卻自承:
綠卡公司係遲至一零九年十月十八日始將被害人二人之護照照片以Email 寄送予被告等語
,此情亦有Email 往來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被告傳送護照照片予被害人二人之時間點,竟
明顯早於其自稱收受綠卡公司提供照片之時點,此一客觀時序上之矛盾,足證被告傳送予
被害人二人之護照照片,絕非來自於綠卡公司所製作,而係源自被告自身所虛構之管道。
況且,倘該護照確係循合法途徑取得,被告何須於傳送照片予被害人二人收受時,刻意向
被害人二人叮囑「切勿外傳!」等語。由此可見,被告對於其所傳送之護照來源虛偽且與
常理有悖一事明知甚詳,卻仍將之提供予被害人二人,佯裝為正式之美國護照內容以取信
被害人二人,其主觀上確具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意圖,至為灼然。
(五)被告及辯護人之其餘辯詞不足採信之理由:
被告及辯護人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被害人二人交付款項後,被告已開立受款人為綠卡公
司、面額一萬三千美元之支票,且嗣後亦經成功兌現,足證被告僅係單純代為聯繫等語。
惟查,觀諸被告提出之第一銀行匯出款項賣匯水單,其雖曾於一零九年九月二日、九月二
十三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匯款共計一萬七千五百美元至其申設之國外帳戶,然該等水單上記
載之匯款分類為「留學支出」,顯與其所稱代辦護照及移民事項之目的不符。復查,被告
開立上開支票之時間為一零九年九月五日,然斯時被害人李○○僅交付美金五千元,顯不
足以支應該支票面額;縱使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提出之支票兌現資料(Check Details
),該支票係於一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兌現成功,然當時被害人亦僅支付總計美金七千五
百元之款項,與支票面額仍有極大落差。倘被告確如其所辯,僅係單純代為聯繫綠卡公司
,且與被害人二人於一零九年八月間方認識,衡情理應無甘冒風險、事先墊付鉅額款項予
綠卡公司之理。況細繹被告所提出其與綠卡公司間之Email 往來紀錄截圖,始終未見被告
曾將開立支票或請求對方兌現等重要情事告知綠卡公司之情形。是以,被告及辯護人於本
院審理時所提出之支票兌現資料是否確為美國花旗銀行所製作而屬真實,實非無疑。綜上
各情,被告所提出之金流及支票兌現紀錄,至多僅足證明被告曾將款項匯至其所申設之國
外帳戶內,然依現存客觀事證,仍不足以證明該紙支票確已實際交付予綠卡公司,並由該
公司提示兌現等情,無從據以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讓一位前候選人冒用來搞事,國民黨不用先檢討嗎?或者甚至向對方追討損害賠償,不容
他以後再持續惹事?
況且他過去還因為「招待一百四十二位選民在新北市地區一日遊」,結果被依「行求不正
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二年(不得易科罰金)、五月(得易科罰金),並受宣告褫奪公權五
年(因未上訴而全案確定,桃園地院一一三年度選訴字第二號、第六號)
所以不曉得是還能怎樣撇清責任關係呢?
而回到這宗採購弊案部分,近來有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八號刑事判決,可
以稍微審慎思考:
一、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
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
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
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其中第一項係規定「公告前」應保密事項
,其保密對象為「招標文件」,以避免得知招標文件内容之廠商得以事先準備,對其他廠
商顯不公平現象。第二項則規定「開標前」應保密事項,其保密對象為「底價」、「領標
」、「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以防止廠商藉先行瞭解底價及其他競爭者之資料,而造成不公平之現象。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
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亦即指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而不違背其義務責任者。
反之,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以正當方式為之,而與其
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則屬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違背職務之行為」。
而所稱職務係指職權事務,即公務員於任職期內,皆有一定範圍之職掌事務,而本此職掌
事務負有其處理之職權與職能,此職權事務之取得究係直接出於法令規定,抑或上級主管
長官之授權分配,究係永久性或臨時暫兼辦性質,並非所問。再者,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
具體職務權限及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須與其固有職務權限具有密切
關聯之行為,始屬其職務行為之範疇。
三、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旨在排除國家公務與賄賂
之連結,以維護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及確保人民對於公務不可收買之信賴。該罪之非難
核心,在於公務員以其已經實施或即將實施之職務行為,作為其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對
價。至是否具有對價關係,則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授受雙方之關係、授受金錢、財物或
利益之種類、價額、授受之時間等客觀情形,依社會通念綜合判斷。
所以基本上為避免災情擴大,預先羈押是正常的
不然讓這種人放著持續在外,權益受損的終究是負責執行的政府機關,而不是議員本身(
且也沒有「不得收押」的適用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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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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