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inhu8883324 (江流曲似九迴腸)》之銘言:
: 2026/06/03 11:49 By 林詠青
: 屏東東港安泰醫院前年10月火警釀成9死,經高分檢發回重啟調查後,原本遭緩起訴的國
: 民黨屏東縣長參選人、立委蘇清泉等4人全部逆轉被起訴。對此,蘇清泉今(3)日表示,
: 他尊重檢調作為,並會勇敢、謙卑面對後續的訴訟程序,但他也說:「我希望相信司法,
: 相信司法希望不要有政治介入,這樣就不好了。」
: → shiueyang: 立委不是有保護傘嗎? 61.222.18.168 06/03 12:16
「保護傘」僅僅跟「被逮捕」部分有關,但不代表不必面對刑事追訴(同時本來的緩起訴
經職權再議,不獲高檢署高雄分署認可)
況且蘇清泉不是總統、副總統,職階跟一般庶民平等啊!
話說回來,起訴通稿說法:
壹、所犯法條與罪名
一、被告蘇○泉、蘇○菘部分:犯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所
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及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
定致人於死罪嫌。
二、被告鄭○守部分: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及同
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過失致死等罪嫌。
三、被告郭○志部分: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嫌。
貳、簡要犯罪事實
一、未經許可增建、破壞法定防火間隔與防火區劃
蘇○泉八十一年間為安泰醫院創辦人,且於八十一年間至九十六年間、九十七年間至一零
一年間擔任院長而實質決策支配全般院務,嗣於一零一年間卸任後擔任榮譽院長迄今,另
於安泰醫院改制為社團法人起,擔任董事迄今;其胞兄蘇○菘則自八十一年間起迄今擔任
該院總務主管,負責辦理院內設備維護與院區營繕工程等業務。
安泰醫院D棟大樓於九十四年竣工時,容積率(一百九十七點六%)已臨法定上限(二百
%),無法再申請建築執照進行增建。蘇○泉、蘇○菘為擴大空間,未向衛生及建築主管
機關申請許可,於九十四年至九十六年間決策鳩工將西側鍍鋅浪板機房(下稱動力供應中
心)往上增建五層樓,材質為鋼骨蓋鐵皮,並往東擴建與D棟大樓相連,導致法定防火間
隔完全失效;又接續增建與D棟大樓相連接之六層樓鋼構南側大樓及周邊機房,破壞通盤
之防火區劃與避難設施;為求互通,而在D棟大樓西側安全梯處之RC隔間牆,開設不具
防火標章與遮煙性之一般鋼板門,致違反安全梯僅設一處出入口且不得直接連接居室之防
煙規範;另安全梯間之管線貫穿部分均未作防火填塞,導致防火區劃遭受破壞。而該等違
建空間,自興建完成後,即長期作為安泰醫院之醫療營運與密集活動場域。其中上述D棟
大樓為醫療門診、病房所用;南側大樓供兒科、婦科門診及門診藥局使用,並設有餐廳、
供膳室、內視鏡檢查室及各行政辦公室與院長室;而與安全梯緊鄰之動力供應中心及增建
機房的部分,則裝設全院醫療運作所需之大型機具、高壓配電盤、發電機、空壓機及發動
機柴油,另有資材室、藥庫、休息室、辦公室與設備存放區,因而使就醫民眾、醫療團隊
與高風險之機電倉儲空間緊密相鄰,暴露於公共安全危害之中。
二、專業檢查人長年不實簽證申報
郭○志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受託辦理安泰醫院防火避難設施與設
備安全檢查申報。其明知動力供應中心一樓以上之增建、增建機房及南側大樓等均為違建
物,且破壞防火間隔與防火區劃,竟於九十五年度至一一二年度之歷次建築物防火避難設
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中,在「防火區劃」、「安全梯」等項目勾選「符合」並不實申
報,而隱匿違建現況,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監督建築物公共安全之公信力與正確性。
三、颱風當日違規使用延長線
一一三年十月三日山陀兒颱風侵襲期間,安泰醫院水電設備士鄭○守與王○君(已歿)為
處理風雨產生的積水問題,於當日七時十八分許,欲操作D棟大樓增建機房中的沉水馬達
,遂先將該沉水馬達電源線插頭,接至位於增建機房內、無熔絲開關電線上白色實心線所
連結之插座,惟未能成功啟動,鄭○守等人未經核准,即違規取用「花線材質」黃色延長
線串接電源,並將線身置於堆放木工雜物、易遭踏壓之地面。連結後馬達仍無法啟動,鄭
○守等人卻未拔除該黃色延長線插頭,即離開現場,且未於發生異常狀態時,採取斷電並
停止使用該延長線等措施,又因有如前述一未經許可增建、破壞法定防火間隔與防火區劃
等情事,當日上午七時三十一分許,該黃色延長線即因電線短路出現火花。
四、火煙因公安漏洞迅速蔓延造成死傷
火煙於同日上午七時三十二分許引燃機房內之送風機紙箱等塑膠可燃物,隨即往上延燒至
動力供應中心二樓鐵製地板,並燒破西南側梯間外窗,藉由垂直梯間往各樓層竄燒。由於
增建區域與主建築相連,巨大火煙隨即透過未關閉且不具防火時效之不鏽鋼門,以及未確
實作防火填塞之管道貫穿處,直接侵入D棟大樓西側安全梯間;火煙再由安全梯間開啟之
安全門、縫隙及管線漏洞,全面蔓延至D棟大樓各樓層內部。
火煙另由南側大樓二樓營養室燒破隔間牆,經西南側公務梯延燒至D棟大樓一至七樓梯間
,旋即侵入D棟大樓地下一樓至地上十二樓之內部空間與梯間,導致整棟建築物嚴重積碳
燻黑、牆面燒白剝落、鐵架變形、設備燒熔、燒失,部分區域已達燒燬程度。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於接獲報案後,立即派遣救災團隊趕往現場逐層疏散人員。因災情擴大
,除本轄出動四十五車次(含十六輛救護車)外,另調派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及國軍單位到
場支援救災。火勢於當日十一時八分控制、十三時八分撲滅。總計疏散約一百七十六人,
其中一百二十七人分別轉送至高屏地區共十四家醫療機構進行收治。
火災造成倉促遍尋起火點之水電設備士王○君逃生不及殉職;而受困於D棟五樓加護病房
及十一樓病房區之八名住院病患,吸入過量濃煙引發急性呼吸衰竭而不幸罹難,另七名病
患則受有吸入性肺損傷之傷害。
參、量刑意見
本案依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發回命令續查,檢察官衡酌刑法第五十七條以行為人
責任基礎所列之各款事項,認本案應由法院通常審理程序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妥為量刑
,以昭司法公信。茲分敘求刑審酌事項如下: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行為人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手段及違反義務之程度
(一)被告蘇○泉、蘇○菘分別為醫療機構負責人與專業管理人士,具備高度智識,應深知
建築物結構與消防設施之優劣品質,攸關就醫民眾及醫療團隊之生命安全,竟為擴大空間
使用面積,未經許可增建違章建築並隱匿申報,棄公共安全於不顧。
(二)被告郭○志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負責簽證擔保建築物公共安全並據以
申報,竟為獲取長期報酬,自九十五年起至一一二年火災發生前,以長達十餘年之不實申
報,刻意隱匿動力供應中心及增建機房等違章建築事實,自棄公共安全檢查簽證職守,致
使主管機關無從落實監督,錯失提早預防公安災害之關鍵先機。
(三)被告鄭○守為專業工務人員,疏於落實其核心業務之一即電器安全管理準則,導致重
大火災發生。
二、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一)本案火勢蔓延,導致D棟大樓自地下室至十二樓之梯間與內部空間嚴重受損,部分已
達燒燬程度。
(二)本案造成水電設備士王○君吸入濃煙,致軀體大面積燒燙傷與呼吸衰竭殉職;另受困
於五樓加護病房與十一樓病房區之八名住院病患,亦因吸入火災濃煙引發急性呼吸衰竭而
不幸罹難,另有七名病患受有吸入性肺損傷之傷害,死傷慘重,危害社會安全及公共法益
至鉅。
三、犯罪後之態度
(一)被告蘇○泉等人均坦承犯行,安泰醫院於災後已採取補救措施:被告蘇○泉等人犯後
均坦認犯罪。安泰醫院災後已拆除D棟大樓違章建築,並提交專案改善報告、落實火災應
變演練。
(二)被害人損害填補:安泰醫院於偵查中已與多數死者家屬及傷者達成和解、調解並賠付
,被告蘇○泉亦親自致贈慰問金並負擔部分賠償金。被告蘇○菘、鄭○守、郭○志則自陳
未實際負擔賠償金。
(三)建築物安全隱患尚未澈底改善:本署於一一五年三月間現場履勘發現,雖D棟大樓違
建已拆除,但安泰醫院A、B、C棟連通之違章建築依然存在,關鍵之防火間隔持續失效
,恐重演火災發生時「空間未阻隔、火勢易延燒」之安全漏洞,公共安全與危險控制等潛
在風險持續存在。
四、綜上所述,建請法院衡酌被告蘇○泉等人對地方醫療之付出、事後改善暨預防措施及
彌補、賠償等作為,以及本案造成建物毀損、死傷慘重、危害公共安全至鉅等一切情狀,
量處適當之刑,以昭公允。
就這些內容看來,似乎是還好啊?
而且量刑上似乎也是尊重受命法官的判斷(預計會走「簡式審判程序」),至於會否得到
緩刑則不得而知了...
(附帶一提,目前已經有「入獄即刻解職」的規定,但相信法官會寬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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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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