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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ymayday (不要問)》之銘言: : 怎麼台灣有個電子腳鐐犯 : 全台趴趴走 : 整天上新聞 : 有夠高調 : 跑去逛夜市 騎單車 輔選 薯條哥競選總幹事 : 還想去日本參加兒子畢業典禮 : 還要去離島助選 : 還去探監 : 腳鐐犯去探監(?!!) : 這操作太騷了吧 : 智商沒157可能想都想不到 : 每次都有新話題 沒有下限 沒有上限 : 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柯文哲 : → soria: 都二審了 早點去探望獄友很正常吧 223.137.181.154 06/01 21:54 這倒是未必,因為: 一、在監所執行期間,受收容人有可能會隨時更換執行場所(只是不能自行指定要在哪裡 被囚禁,且必須在原處所執行滿六個月以上)【裁判參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一一三年度監簡字第七十五號判決】 二、如果柯文哲的第二審仍然是維持有罪判決(刑期多久先不談),他肯定還會再上訴第 三審,而最高法院到時會耗多久時間處理,沒人知道(快則三個月、慢則要一年以上 【尤其是在要提案大法庭裁判的情況下】) 然後去離島助選的部分,呃... 「境管」中的「出海」,不是也涵蓋「禁止前往澎金馬」嗎?除非法院有預先批准柯文哲 這樣做,不然這根本是置公權力於不顧吧? 按: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二七號刑事裁定 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係禁止恣意剝奪,而非絕對不得剝奪;故對人身自由之干預,苟 已具備法定要件並踐行法定程序,且亦符合比例原則而具實質正當性,即非法所禁止;而 其判斷,需本於「個案審查基礎」,審酌特定個案中,干預手段所欲保障之利益與人身自 由之維護間,均衡定之;故法院對具體個案中之不同強制處分,因所干預之基本權內容不 同,而異其審查之寬嚴,乃理所當然。又限制出境、出海,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 與具保、責付同屬於替代羈押之處分,其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 執行之保全。於審判中是否為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及有無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 必要,均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 為裁量之事項。 反正說這張照片: https://i.imgur.com/wQ49aKJ.jpeg 還以為是在會客室接見,可是按此照片來看,到底是舊照或是有什麼其他情況,根本無從 理解...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7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80328374.A.5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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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ter1112 這大富豪還是中國城?夜巴黎? 1.161.218.86 06/01 23:46
webster1112 沈公館品味沒這麼好 1.161.218.86 06/01 23:46
threesmallgo 我覺得阿扁出頭比他多十倍 49.218.150.88 06/02 00:59
threesmallgo 比他老但是頭腦完勝 49.218.150.88 06/02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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