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ymayday (不要問)》之銘言:
: 怎麼台灣有個電子腳鐐犯
: 全台趴趴走
: 整天上新聞
: 有夠高調
: 跑去逛夜市 騎單車 輔選 薯條哥競選總幹事
: 還想去日本參加兒子畢業典禮
: 還要去離島助選
: 還去探監
: 腳鐐犯去探監(?!!)
: 這操作太騷了吧
: 智商沒157可能想都想不到
: 每次都有新話題 沒有下限 沒有上限
: 前無古人後無來者 柯文哲
: → soria: 都二審了 早點去探望獄友很正常吧 223.137.181.154 06/01 21:54
這倒是未必,因為:
一、在監所執行期間,受收容人有可能會隨時更換執行場所(只是不能自行指定要在哪裡
被囚禁,且必須在原處所執行滿六個月以上)【裁判參考: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
一一三年度監簡字第七十五號判決】
二、如果柯文哲的第二審仍然是維持有罪判決(刑期多久先不談),他肯定還會再上訴第
三審,而最高法院到時會耗多久時間處理,沒人知道(快則三個月、慢則要一年以上
【尤其是在要提案大法庭裁判的情況下】)
然後去離島助選的部分,呃...
「境管」中的「出海」,不是也涵蓋「禁止前往澎金馬」嗎?除非法院有預先批准柯文哲
這樣做,不然這根本是置公權力於不顧吧?
按: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二七號刑事裁定
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係禁止恣意剝奪,而非絕對不得剝奪;故對人身自由之干預,苟
已具備法定要件並踐行法定程序,且亦符合比例原則而具實質正當性,即非法所禁止;而
其判斷,需本於「個案審查基礎」,審酌特定個案中,干預手段所欲保障之利益與人身自
由之維護間,均衡定之;故法院對具體個案中之不同強制處分,因所干預之基本權內容不
同,而異其審查之寬嚴,乃理所當然。又限制出境、出海,係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
與具保、責付同屬於替代羈押之處分,其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
執行之保全。於審判中是否為限制出境、出海之強制處分,及有無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
必要,均屬事實審法院得依個案情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本於職權而
為裁量之事項。
反正說這張照片:
https://i.imgur.com/wQ49aKJ.jpeg
還以為是在會客室接見,可是按此照片來看,到底是舊照或是有什麼其他情況,根本無從
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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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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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ter1112
這大富豪還是中國城?夜巴黎?
1.161.218.86 06/01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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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ster1112
沈公館品味沒這麼好
1.161.218.86 06/01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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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smallgo
我覺得阿扁出頭比他多十倍
49.218.150.88 06/02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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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smallgo
比他老但是頭腦完勝
49.218.150.88 06/02 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