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 引述《asassbulu》之銘言
: : 本來 趙少康是提議 馬英九去"自訴"
: : 這樣檢察官不用來查 就是兩造律師攻防
: : 但馬英九走最極端的那條
: : 現在檢察官要查 蕭旭岑、王光慈、馬英九全都有事啊!!
: : 因為兩邊的講法都說有收錢 都沒報帳 沒報稅....
: : 兩邊差別只差在,蕭王說是馬英九指示,但馬英九忘了....
: : 所以蕭王的說法,已經玩完了啊,他們只能多拉馬英九下水而已
: : (所以馬當然要戰自己清廉啊)
: : 現在蕭王彼此也要互咬了,蕭已經說不入帳都丟給王光慈,不管我的事
: : 難怪他們這麼怕馬金去提告,呵呵
走自訴或走公訴,是有差別嗎?
在刑事訴訟的框架下,按照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七號刑事判決,有提示證
據調查原則:
受憲法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之詰問權行使一事,其重點在於確保被告
有對證人詰問之「機會」,非謂被告不得捨棄或需積極行使詰問權,始屬合法。申言之,
於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下,證據之調查,以當事人主導為原則,法官係本於空白心證
之立場,就檢察官及被告所為之攻擊、防禦,進行聽訟。則被告於訴訟進行中,或因避免
浪費自己時間、或心生悔悟不願一再消耗司法資源、或不欲外人知悉過多內情等諸多考量
,而刻意不傳喚證人;縱經傳喚證人到院,也以捨棄主詰問、不予行使反詰問等消極方式
進行訴訟。此等均屬被告之訴訟策略,外人無從得知真實原因。然倘法院已賦予被告有對
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被告之詰問權既已受保障,所行程序,即不能指為違法。
*在多數第三審上訴駁回之判決中,亦常見
: 馬英九贏面超級大的
: 蕭王兩人 還有李德維他們到現在都沒辦法拿出書面證據或是錄影錄音
: 證明馬英九有指示不入帳
: 甚至也沒有任何辦法證明馬英九知道基金會有私帳
: 哇靠你們背著董事長搞私帳喔
: 現在只能抓著馬失智他忘記有指示他們了
: 就算馬真的有指示公用
: 到底是怎樣的邏輯會理解成不入基金會公帳?
: 你的辯解是馬失智了
: 你都知道馬失智了不再三確認阻擋還幫他犯法
: 不留書面證據證明自己是被董事長指示?
: 更可笑的是蕭旭岑還上訪談節目證實他曾經阻擋馬英九PO臉書文章
: 代表你連馬個人事務都會介入管理,基金會事務你作為執行長有法律疑慮的賬款處理卻不阻
: 擋?
: 去和法官說啦
所以話說回來:
一、現在馬英九的「失智症」有經過法院宣告嗎?(即「同意『輔助宣告』聲請」,並同
意選任法定代理人)
二、法院有裁定其於馬英九基金會擔任的職務應予解職嗎?
按:在士林地院一零九年度法字第四十九號民事裁定,馬英九曾因為「捐助章程變更
」,雖然經過董事會批准,但依法仍必須報備法院核可,且只要「與財團法人之
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即應准許。
所以不管是否要跟檢察官、法官交待真相,這是不同一回事
但只要有相當嫌疑,無論訴訟能力部分是否有欠缺,都不需要在乎太多了,尊重判斷會來
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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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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