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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 引述《asassbulu》之銘言 : : 本來 趙少康是提議 馬英九去"自訴" : : 這樣檢察官不用來查 就是兩造律師攻防 : : 但馬英九走最極端的那條 : : 現在檢察官要查 蕭旭岑、王光慈、馬英九全都有事啊!! : : 因為兩邊的講法都說有收錢 都沒報帳 沒報稅.... : : 兩邊差別只差在,蕭王說是馬英九指示,但馬英九忘了.... : : 所以蕭王的說法,已經玩完了啊,他們只能多拉馬英九下水而已 : : (所以馬當然要戰自己清廉啊) : : 現在蕭王彼此也要互咬了,蕭已經說不入帳都丟給王光慈,不管我的事 : : 難怪他們這麼怕馬金去提告,呵呵 走自訴或走公訴,是有差別嗎? 在刑事訴訟的框架下,按照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七號刑事判決,有提示證 據調查原則: 受憲法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之詰問權行使一事,其重點在於確保被告 有對證人詰問之「機會」,非謂被告不得捨棄或需積極行使詰問權,始屬合法。申言之, 於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之下,證據之調查,以當事人主導為原則,法官係本於空白心證 之立場,就檢察官及被告所為之攻擊、防禦,進行聽訟。則被告於訴訟進行中,或因避免 浪費自己時間、或心生悔悟不願一再消耗司法資源、或不欲外人知悉過多內情等諸多考量 ,而刻意不傳喚證人;縱經傳喚證人到院,也以捨棄主詰問、不予行使反詰問等消極方式 進行訴訟。此等均屬被告之訴訟策略,外人無從得知真實原因。然倘法院已賦予被告有對 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被告之詰問權既已受保障,所行程序,即不能指為違法。 *在多數第三審上訴駁回之判決中,亦常見 : 馬英九贏面超級大的 : 蕭王兩人 還有李德維他們到現在都沒辦法拿出書面證據或是錄影錄音 : 證明馬英九有指示不入帳 : 甚至也沒有任何辦法證明馬英九知道基金會有私帳 : 哇靠你們背著董事長搞私帳喔 : 現在只能抓著馬失智他忘記有指示他們了 : 就算馬真的有指示公用 : 到底是怎樣的邏輯會理解成不入基金會公帳? : 你的辯解是馬失智了 : 你都知道馬失智了不再三確認阻擋還幫他犯法 : 不留書面證據證明自己是被董事長指示? : 更可笑的是蕭旭岑還上訪談節目證實他曾經阻擋馬英九PO臉書文章 : 代表你連馬個人事務都會介入管理,基金會事務你作為執行長有法律疑慮的賬款處理卻不阻 : 擋? : 去和法官說啦 所以話說回來: 一、現在馬英九的「失智症」有經過法院宣告嗎?(即「同意『輔助宣告』聲請」,並同 意選任法定代理人) 二、法院有裁定其於馬英九基金會擔任的職務應予解職嗎? 按:在士林地院一零九年度法字第四十九號民事裁定,馬英九曾因為「捐助章程變更 」,雖然經過董事會批准,但依法仍必須報備法院核可,且只要「與財團法人之 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即應准許。 所以不管是否要跟檢察官、法官交待真相,這是不同一回事 但只要有相當嫌疑,無論訴訟能力部分是否有欠缺,都不需要在乎太多了,尊重判斷會來 得更好。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7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80286383.A.5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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