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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kun ()》之銘言: : http://i.imgur.com/zacmyaP.jpg : http://i.imgur.com/sKDj6PS.jpg : 鄭麗文希望可以推動修正黨產條例 : 趕在訴訟確定前把黨產討回來 : 藍委態度保留 : 覺得白不會支持(?) : 綠的一定不副署不公布 : 強推修法還會造成黨中央跟立院黨團對立(?) 還在思念那些價值不菲的黨產啊? 而且日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就其中一件《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案件,判決國民黨敗 訴了,理由略以: (一)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之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 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 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於威權統治時期, 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應依促轉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通報促轉會,促轉會亦得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依職權主動調查其持有情形 ,經促轉會審定者,應移歸為國家檔案由檔案局管理,若拒絕移歸可處新臺幣(下同)一百 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政治檔案是還原歷史真相之重要基礎,且其檔案原件為第一手文獻資料,具有唯一性 及永久保存之稽評價值,可確保檔案之正確性及完整性,此絕非複製品所得替代。促轉條 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散落於各處之政治檔案應通報, 經審定者且應移歸為國家檔案,使政治檔案移歸後,得依檔案法、政治檔案條例及促轉條 例等相關規定進行相關政治檔案之整理、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由檔案局 透過專業檔案管理制度、標準、專業人員與環境,進行永久保存、管理及開放應用。再參 酌政治檔案移歸並經檔案局開放應用後,得以推動關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 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正義教育,完整回復威權統治時期相 關歷史事實,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同時兼顧檔案當事人之隱私權。依促轉條例第 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促轉會委員係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且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三人組成促轉會,並以多數決方式為之,具有民主正 當性。準此,促轉會對於政黨持有威權統治時期之檔案,是否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 體制、戒嚴體制」具有關聯性之認定,基於其專業性,除基於錯誤之事實,或基於與事件 無關之考量,或組織是否合法、有無遵守法定程序、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及一般公認價值判 斷標準等外,應承認主管機關對此爭執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 而採較低密度之審查。 (三)系爭檔案業據兩造逐一提出是否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具有關 聯性之說明,足以使本院核對辨明促轉會實質審視此部分檔案內容,而為法律涵攝定性之 思辨過程,原處分認定系爭檔案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而為政治 檔案應移歸檔案局,並無違誤。 *案件編號:一一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零九號 同一個訴訟案件中連續敗訴兩次(第一審都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不曉得國民黨作何 感想? 雖然最高行政法院是說: ……為建立符合轉型正義精神、兼顧檔案當事人隱私之政治檔案開放應用制度,並推動關 於威權體制、國家總動員、戒嚴、動員戡亂時期以及二二八事件之歷史研究與公民之轉型 正義教育,公開真相並促成社會和解,政黨、附隨組織或黨營機構持有於威權統治時期, 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應依促轉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通報促轉會,促轉會亦得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依職權主動調查其持有情形 ,經促轉會審定者,應移歸為國家檔案由檔案局管理,若拒絕移歸可處新臺幣(下同)一百 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準此,政黨就其持有之檔案、各類紀錄 及文件,僅就符合「政治檔案」定義者始有移歸之義務,而所謂政治檔案,除作成時間為 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外,尚須其內容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 制、戒嚴體制相關始足當之。促轉會審定政黨持有之檔案是否為政治檔案,應就檔案實質 內容加以審認,若檔案內容單純僅為上訴人黨內事務或一般通常事務,與二二八事件、動 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毫無關聯,即不得審定為政治檔案命移歸為國家檔案。 但還想不讓「二二八事件」的歷史創痕得以被攤在陽光底下,他們以為自己不是什麼「加 害者」嗎? 黨產部分也是相同道理,明知道事情無法被掩蓋 現在卻以為自己是立法院的多數政黨,可以恣意立法圖利自己人嗎?還是有什麼「藍友友 」可以因而得著利益? 真是喜歡隱匿政治檔案的政黨,但是紙包不住火的,這重點該明白啊!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7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80199433.A.5E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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