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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eter080808 (peter)》之銘言: : 蕭旭岑會不會太看得起自己了 : 你犯法就要關進去了 : 還要啥辭職? : 以為自己地位在國民黨如同柯文哲在民眾黨? : 以為有關進土城還需遞辭職才能解職的待遇? : 這個政治中年菜鳥 怎麼這麼大頭症啊 : 推 tim1112: 可以上訴 111.80.75.213 05/29 12:10 : 他以為自己是柯文哲這種創黨精神領袖? 建議先瞭解《國民黨黨章》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 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 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 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立即喪失參與黨內初選資 格,並不得由本黨提名;亦不得參加本黨各級委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為候選人, 主席選舉候選人資格受政黨法第七條之規範。但於辦理初選或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者 ,不在此限。 黨員犯前項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黨員犯第二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 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仍得予以黨紀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不得參與黨內各 項選舉,並不得由本黨提名為各項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 該條文自從一零八年修訂後至今,已有六、七年的時間未曾改變過,除非又要開什麼方便 之門,不然怎樣吵都沒用吧? 然而可惜的是,對於「侵占」、「背信」,問題是國民黨有拿捏過標準嗎?還明定要「重 大」,而馬英九基金會一案可以說「重大」嗎? (且這也不是局外人說了算,關鍵還是在評議會的態度) 但不管怎樣講,總都不能與柯文哲類比 更何況其支持者都已經走火入魔到「信徒」的程度,都已經當作神來拜說「清清白白」之 類的了 甚至對於依法辦理的事情,都還要任意指摘不是(即日前說要針對境管提起抗告一事), 這樣是能有什麼良好指望? 除非能抓到國民黨的靶心,不然建議不要想下去了吧!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77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80031342.A.5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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