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9563741 (MR.巧克力)》之銘言:
: 中央社 記者洪學廣 高雄電
: 國民黨籍屏東縣議長周典論涉以500萬元助郭台銘選總統連署案,一審遭依違反選罷法判4
: 年,二審改判3年2月。高雄高分院今天更1審改判3年4月,併科罰金150萬元,褫奪公權5
: 年。
: 5.附註、心得、想法︰
: 我們最愛做假連署或是花錢買票的國民黨
: 如今屏東議長竟因當初花錢幫郭董做連署
: 導致今天被判刑三年二個月
: 不知道我們最愛幫假連署的藍白畜
: 會上街抗議幫喊清清白白嗎?
其實不用這些藍白粉多事,稍早前當事人本身說「會和律師研議後提出上訴」;又「藍營
人士」也質疑:
「對於這次的判決結果似有政治算計,對選情造成一些影響,日前綠營才提名屏東市長人
選,接著就有市代批評,現在又有周典論判刑,未來恐怕還有蘇清泉的新裁決出爐,這
些時機點都讓人覺得事情沒那麼簡單。」
(以上都是按照《自由時報》的說法)
但同時更要留意的,應是判決理由摘要:(高雄高分院一一四年度選上更一字第一號刑事
判決)
一、事實認定部分
被告坦承有交付周品全共五百萬元並指示周品全「以老鼠會方式,十份五千元」以取得一
萬份連署書之事實,但辯稱該十份五千元之費用為工作費,是要給連署之工作人員,且有
交代周品全不可以讓選民拿到錢等語。本院考量連署之工作費諸如人事、宣傳、各項庶務
雜支等費用,均係由郭台銘辦公室負擔,實無由被告個人負擔,並私下交付大筆金錢由周
品全處理之理,並參酌證人周品全、陳亮源及黃孝義等人之證詞,以及被告交付款項之後
續流向、使用情形等客觀事實,而認該筆五百萬元並非單純作為工作人員之獎勵金使用,
故被告確有共同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之犯行。被告上訴否認犯行,
自無理由。
二、量刑部分檢察官雖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但本院審酌被告提供之賄款雖高達五百
萬元,但透過上開宮廟實際發放予連署人之金額甚低,對於選情造成之影響不高,考量被
告身為屏東縣議員兼議長,為地方民意代表之首,竟要求身為屏東縣潮州鎮長之周品全以
老鼠會之方式賄賂連署人以取得連署書,所為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本案犯行之動機、手
段及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定相關量刑因素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
月,併科罰金一百五十萬元,褫奪公權五年。並沒收被告欲用於賄賂之五百萬元。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徐美麗、陪席法官莊珮君、受命法官陳芸珮。
又按照最高法院宣告撤銷發回的判決書,已經點出原本第二審判決中出現的疑點,並命令
重新審視,例如:
一、上訴人用臺語說「請一個人五千元,一個人連署十份」的老鼠會方式,該五千元究竟
係給幫忙連署之人或實際連署之連署人?
二、如為後者,以連署乃連署權人各自決定是否連署,本無權決定他人連署與否,上訴人
若有指示周品全向連署權人收購連署書之意,為何非直接告以係每人給五百元,反而
建議十份給五千元?原因為何?
三、且上訴人聽聞周品全告知連署涉及個資,不好推動後,表示可用十份給五千元的老鼠
會方式,究係有意以金錢使連署人為特定之連署?或因連署權人連署意願低落,欲鼓
勵收集連署書之人,努力勸說、積極拜訪以爭取連署的獎勵機制?
四、上訴人稱其支持郭台銘,為推動連署而出資相挺等置辯言詞,可否遽認全然無據?且
能否因周品全有指示陳亮源一個選民發五百元,及黃孝義依陳亮源告知一份(連署書)
五百元,認為上訴人與其等有連署行賄之犯意聯絡?
同時法律原則則提到:
總統副統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連署行賄罪,以對於連署人,行求、期
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者為構成要件。其行
求、期約、交付係屬階段行為,而交付階段,固以行賄者有實行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
為,且與收賄之連署對向犯,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合致而成立犯罪,不以收受者進而為一
定連署之行使或不行使為必要。然行求階段,屬行賄者單方意思表示行為,自不以相對人
允諾為必要,僅需行賄者單方之意思表示已達於對方,即屬成立。
所以簡單來講,按照這些質疑,更一審已經有詳盡回答(只是完整判決書部分,要多待一
段時日才會對外公開)
只是會判得比第二審更重,他自己大概也始料未及的樣子,且看再次上訴的時候,是要怎
樣忽悠人、假裝無知吧。
會為了郭台銘這個「棋子」,而不惜搞成要沒副議長職做(在第三審駁回上訴確定後,就
必須被解職,不然就是等換屆選舉結束),真的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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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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