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kd2 (C#爆了...)》之銘言:
: 蕭本來說自己清清白白完全沒有碰錢,結果被po出來說有手拿錢的照片之後,又突然記起
: 來那是自己每天的工作,到底是誰比較有健忘跟失智啊?
: 他的家人要不要去幫他申請輔助宣告啊?
: https://i.mopix.cc/pclAc2.jpg
: 你他媽正常人看起來都是你比較有問題吧!
: 怪怪的, 小草精神科醫生沈政男不用出來說明一下嗎? 這是哪一期?
但可得思考一下:
「綠師」黃帝穎已乾脆暗示,「蕭旭岑涉侵占基金會公益款等二大罪名與柯文哲相同」,
這樣是要怎樣批評下去呢?
如果這兩個相加起來,最後一樣是「無罪」或「免刑」啊!(不過也會附帶條件,例如「
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之類的)
按:最高法院一零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九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十九條關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責任能力之規定,係採混合生理學及心理學
之立法體例,區分其生(病)理原因與心理結果二者而為綜合判斷。在生(病)理原因部
分,以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上可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在心理
結果部分,則以行為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控制能力),由法官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是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為斷。縱經醫師
鑑定為生(病)理上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但其行為時之心理結果,無論辨識能
力、控制能力並無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之情形時,即應負完全之責任,自無同條第一項
不罰或第二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是行為人是否有足以影響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生理原因,因事涉醫療專業,必要時固得委諸於醫學專家之鑑定,
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已致使行為人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有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
等情形,應以其犯罪行為時之狀態定之,由法院本其調查證據結果,綜合行為人行為時各
種主、客觀情形加以判斷。
至於沈醫師要怎樣講,這是他自己的事,而他早前就馬英九的監護宣告部分,已經對外有
所評論:
《中國時報》撰稿部分:(節錄)
有人以為馬英九是否失智,跟他能否提出貪汙指控是兩回事,事實上如果他能召開記者會
,親自說明當初起疑的緣由,包括他看到的帳目有何異常、數據有何短少、何以懷疑特定
部屬,並接受記者提問,就能證明其認知功能與控訴理由都值得外界相信。反之,如果仍
需旁人提點或代答,只是歹戲拖棚。
現在最令人不捨的是馬英九的太太周美青,竟然有人質疑她,沒跟馬商量就代為申請輔助
宣告。周美青是世上最愛馬英九的人,也是朝夕相處最了解他的人,如果不是勸告無效,
無計可施,何須出此下策?實際照顧失智長者的家屬,經常被遠來的親友指責挑剔,等到
那些人也成為照顧者才知,出一張嘴跟日夜照顧是兩回事。
失智症在輕中度階段,將近半數患者會出現妄想,最常見的是金錢、物品被偷。這類患者
短期記憶已有缺損,只記得久遠以前的帳目,對照眼前數據發現不一致,直覺反應就是被
身邊的人偷走。令失智症家屬最無奈的,就是每日辛苦陪伴照顧,還要被懷疑偷錢。蕭旭
岑、王光慈兩位被馬英九指控的部屬,或許就有類似體會。他們幾個月來含冤莫辨,卻沒
有口出惡言,令人動容。
個人心得:
我以為失智倡導已經做得很成功,馬英九的事情證明,許多人連基本的失智常識都沒有,
包括醫療人員。從醫療人員也認為馬英九沒有失智來看,我早就說了,醫學系的精神醫學
教育非常失敗,絕大部分內外科醫師對精神疾病的認識都不及格。
現在,馬英九的輔助宣告必須先接受精神鑑定,而精神鑑定,在一些醫院要排隊,然後寫
鑑定報告也要時間,到最後法院做出裁定,恐怕要幾個月,甚至半年一年。這件事,周美
青恐怕也不知道。當然,名人能否加快,不得而知。如果馬英九認為自己沒病,不願接受
精神鑑定,那麼法官就要自己裁定,這時就看法官的判斷。如果法官問個幾個簡單問題,
就認為馬英九沒有失智,那麼輔助宣告能否成立就是一個問題。事實上如果不是鬧出這件
法律案,馬英九根本不用接受輔助宣告。臨床上,申請輔助宣告,都是因為財產糾紛,或
者失智以後犯案、被騙。
所以基本態度是怎樣,看這些文字應有理解、不存在模糊空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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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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