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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引用政黨法確實蠻怪的 不太算公職 我覺得用地方制度法的條文來會比較好解釋 地方制度法79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 )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 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 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 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 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依照高虹安的狀況,如果她是在市長任期誣告三審定讞,但可以服社會勞動者的話,依照 地方制度法79條的規定,她的市長職位是不會受影響 民眾黨拿地方制度法79條來爭辯易服社會勞動者有參選資格 ,可能比較合理一點 ※ 引述《wetteland ( )》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5448047 : 2.新聞來源︰ : 自由時報 : 3.完整新聞標題: : 修選罷法為高虹安解套?民眾黨團引「政黨法」解釋 : 4.完整新聞內容︰ : 立法院民眾黨團推動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 主張受「易刑處分」如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也可參選,被 : 質疑是為新竹市長高虹安的誣告案量身打造。民眾黨團總召 : 陳清龍今援引「政黨法」規定,有關政黨負責人的資格,亦 : 明定「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 : 限」,認為即使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也有合理的參政空間。 : 欲爭取連任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誣告」旅美教授陳時奮案, : 二審被判有期徒刑6月,案件已上訴最高院,雖誣告案不得 : 易科罰金,但可經檢察官同意改以「社會勞動方式」代替入 : 監。民眾黨近日提出「選罷法」修法,欲讓服社會勞動者也 : 可參選,此案在4月23日送出內政委員會交付協商,待一個 : 月冷凍期屆滿,藍白最快可於本週利用人數優勢將法案排入 : 院會表決三讀。 : 陳清龍指出,憲法明白保障人民的參政權,緩刑或是易服社 : 會勞動均是針對輕罪的替代刑罰,取代入監執行,如果只是 : 因為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就一律不得登記參 : 選,恐怕過於嚴苛。 : 他說,舉例而言,「政黨法」第7條有關政黨負責人的資格, : 除就重大犯罪設有嚴格消極資格外,亦明定「但受緩刑宣告 :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此與台灣民眾 : 黨團主張方向相同,若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 : 動者,即使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也有合理的參政空間,符 : 合憲法參政權保障之意旨。 : 5.附註、心得、想法︰ : 民眾黨立委當時在內政委員會審查時, : 當場與高虹安通電話, : 表明民眾黨會為她修法解決司法問題。 : 這週就要滿1個月的協商冷凍期, : 民眾黨沒有否認要為高虹安搞定司法, : 還拿政黨法瞎扯,說收到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 : 都可以當政黨負責人, : 為什麼要限制他們選公職? : 政黨負責人就是政黨內部的事, : 公職是有公權力的耶! : 兩個可以相提並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4.15.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9625792.A.8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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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323 限制越細,就和中共看齊而已 XD 61.224.75.248 05/24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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