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引用政黨法確實蠻怪的 不太算公職
我覺得用地方制度法的條文來會比較好解釋
地方制度法79條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
)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
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
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
並依法補選: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
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依照高虹安的狀況,如果她是在市長任期誣告三審定讞,但可以服社會勞動者的話,依照
地方制度法79條的規定,她的市長職位是不會受影響
民眾黨拿地方制度法79條來爭辯易服社會勞動者有參選資格 ,可能比較合理一點
※ 引述《wetteland ( )》之銘言:
: 1.新聞網址︰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5448047
: 2.新聞來源︰
: 自由時報
: 3.完整新聞標題:
: 修選罷法為高虹安解套?民眾黨團引「政黨法」解釋
: 4.完整新聞內容︰
: 立法院民眾黨團推動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 主張受「易刑處分」如易科罰金、服社會勞動也可參選,被
: 質疑是為新竹市長高虹安的誣告案量身打造。民眾黨團總召
: 陳清龍今援引「政黨法」規定,有關政黨負責人的資格,亦
: 明定「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
: 限」,認為即使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也有合理的參政空間。
: 欲爭取連任的新竹市長高虹安「誣告」旅美教授陳時奮案,
: 二審被判有期徒刑6月,案件已上訴最高院,雖誣告案不得
: 易科罰金,但可經檢察官同意改以「社會勞動方式」代替入
: 監。民眾黨近日提出「選罷法」修法,欲讓服社會勞動者也
: 可參選,此案在4月23日送出內政委員會交付協商,待一個
: 月冷凍期屆滿,藍白最快可於本週利用人數優勢將法案排入
: 院會表決三讀。
: 陳清龍指出,憲法明白保障人民的參政權,緩刑或是易服社
: 會勞動均是針對輕罪的替代刑罰,取代入監執行,如果只是
: 因為緩刑或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執行完畢,就一律不得登記參
: 選,恐怕過於嚴苛。
: 他說,舉例而言,「政黨法」第7條有關政黨負責人的資格,
: 除就重大犯罪設有嚴格消極資格外,亦明定「但受緩刑宣告
: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此與台灣民眾
: 黨團主張方向相同,若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
: 動者,即使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也有合理的參政空間,符
: 合憲法參政權保障之意旨。
: 5.附註、心得、想法︰
: 民眾黨立委當時在內政委員會審查時,
: 當場與高虹安通電話,
: 表明民眾黨會為她修法解決司法問題。
: 這週就要滿1個月的協商冷凍期,
: 民眾黨沒有否認要為高虹安搞定司法,
: 還拿政黨法瞎扯,說收到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的,
: 都可以當政黨負責人,
: 為什麼要限制他們選公職?
: 政黨負責人就是政黨內部的事,
: 公職是有公權力的耶!
: 兩個可以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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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323
限制越細,就和中共看齊而已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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