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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nhu8883324 (江流曲似九迴腸)》之銘言: : 2026-05-23 10:48 聯合報/ 記者蔡晉宇、王小萌/台北即時報導 :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在2024年參選總統期間,涉違反政治獻金法,事後遭監察院沒入5579 : 萬餘元並裁罰374萬元,柯文哲隨即進行訴願程序;監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日前裁定,對柯 : 文哲再提起之訴願駁回,柯政治獻金案全案底定,最終僅有加重裁罰120萬元被撤銷,總 : 計裁罰254萬元,沒入5579萬餘元。 查到源頭是監察院《廉政專刊》第一百三十五期,院台訴字第1153250008號訴願決定書, 內容如下:(人名、公司名等幾乎都打碼) 一、訴願理由略謂: (一)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所為故意不實之收支申報,合計2萬2,492筆,金額合計6,530萬 9,172元,裁處120萬元罰鍰併沒入4,067萬8,453元;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列報以政治 獻金給付○○公司4筆授權費共計1,500萬元,裁處120萬元併沒入1,500萬元。惟觀諸114 年9月25日院台訴字第1143250010號訴願決定僅撤銷前次裁罰加重裁罪之部分,而維持前 次裁罰所為240萬元之罰鍰及5,567萬8,453元之沒入處分,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 3項之規定,經訴願決定維持之部分,仍為有效之行政處分。然本次裁罰均與前次裁罰所 依憑之事實相同,顯見本次裁罰違反禁止雙重處罰原則而屬違法之處分。 (二)再查,本次裁罰所為沒入5,567萬8,453元之處分,屬重複沒入,且違反刑事優先原則 : 1、前次裁罰以訴願人違反本法規定而沒入,本次裁罰復以相同事實,沒入訴願人5,567萬 8,453元,嚴重侵害訴願人財產權。 2、另訴願人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臺灣○○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提起公訴在案(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號),並於起訴書中記載○○公司因公益侵占而獲有犯罪所得,向 法院聲請沒收第三人即○○公司之財產。其起訴書中所指犯罪所得,即包括訴願人競選總 部以政治獻金給付○○公司之4筆授權費,現繫屬臺灣○○地方法院(下稱○○地方法院, 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號)審理中,本件既涉及同一標的物同時為犯罪所得及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所得之爭議,本於刑事優先原則,在刑事法院未確定是否宣告沒收之前,自不得 逕為沒入之處分。 (三)綜上,本次裁罰違反禁止雙重裁罰之原則,於法不合。 二、答辯意旨略謂: (一)本院114年9月25日院台訴字第1143250010號訴願決定之主文第1項已表明,對於前處 分原裁罰之4類事項中,就有加重裁罰之2類事項之處分予以撤銷,並發回限期另為適法處 分,自非逕為變更之決定。此項訴願決定所撤銷之標的,自涵蓋有加重裁罰之「前處分裁 罰事實3及4之完整處分」,因為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之加重裁罰無從分割另為獨立處分 ,是以,前次處分關於裁罰事實3及4合計裁罰360萬元併予沒入5,567萬8,453元部分之行 政處分,業經該訴願決定予以撤銷並命限期另為適法處分而已不存在。 (二)本件並無刑事優先之適用,本法之裁罰及沒入之對象僅為違反本法義務之政黨或擬參 選人,不及於第三人;又金錢為代替物、融通物,並非特定物,本件不生同一標的同時為 犯罪所得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疑義: 1、本法為行政法,對於擬參選人違反規定之法律效果,大多為行政罰,僅以收受外資未 遵期繳庫、發行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始有刑事 責任(本法第25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參照),且「申報義務」僅以擬參選人為規範對象, 並無如刑法上區分正犯、共犯、幫助犯等。是以,會計報告書有故意為不實之申報、收受 政治獻金未存入專戶、未依法定項目支用政治獻金等行為,於其行為完成時,已違反本法 所規定之義務,自應依本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以罰鍰及沒入。至於擬參選人倘將 政治獻金挪支於賄選、洗錢、行賄、侵占、販毒、賭博等犯罪用途,則屬另生刑事責任之 追訴,自與違反本法之會計報告書申報義務不生同一行為之問題,否則擬參選人收受政治 獻金凡有未存入專戶、未申報收入、未依法定項目支出等行為即概屬公益侵占罪嫌而應逕 移檢調偵辦,殊無於本法另定行政罰則之必要。 2、況金錢為替代物、融通物,訴願人給付4筆授權金匯入○○公司帳戶後,即與○○公司 帳戶內金錢混同而成為○○公司所有,該1,500萬元並非特定物,僅為起訴書請求法院宣 告沒收第三人○○公司帳戶之金錢時,於計算訴願人及○○○等共犯侵占罪之犯罪所得 5,684萬6,790元之明細一部分而已,更遑論○○公司以授權費名義匯至訴願人帳戶之450 萬元亦經起訴書予以減除。 3、擬參選人未依法定項目支用之政治獻金應予沒入,係在除去擬參選人列報不符法定項 目支出之違法狀態,而該狀態係源自於擬參選人所申報會計報告書之內容,並不涉及支出 對象取得金錢是否另有犯罪之評價。本件與訴願人所涉刑事案件,並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 1項刑事優先原則之適用,倘訴願人主張本次裁罰沒入之金錢中包含其刑事犯罪所得,當 係立基於自承渠與○○○等人共犯侵占罪係以「從政治獻金專戶移出1,500萬元至○○公 司帳戶」為手段,始有主張一行為同時違反刑法及行政法義務規定之餘地,惟據媒體報導 ,訴願人於○○地方法院審理刑事侵占罪均為無罪答辯,再對照渠於本件之陳述意見,向 以○○公司之合法商業行為、競選總部委託授權費用置辯,並稱授權費之金額誤計,實際 應僅約140萬元,已委請律師追討溢付金額1,360萬元等語,訴願人於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 件各為歧異事實之主張,自難憑採。 訴願委員會判斷: 三、訴願人因前次裁罰所提之訴願,前經本院114年9月25日院台訴字第1143250010號訴願 決定在案。嗣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訴願決定意旨,就所撤銷之部分重為核認訴願人所為故意 不實政治獻金之收支申報,共2萬2,492筆,金額合計6,530萬9,172元之部分,裁罰120萬 元,該匿未存入專戶之政治獻金4,067萬8,453元併予沒入。又訴願人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 目,列報以政治獻金給付○○公司4筆授權費(金)合計1,500萬元之部分,裁罰120萬元, 該違法支出之金額1,500萬元併予沒入。以上合計裁罰240萬元,沒入5,567萬8,453元,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是以: (一)按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 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 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 高額之限制。」係依據專業行政法規裁處罰鍰時,授權主管機關得於違章行為人所得利益 之範圍內,酌量加重罰鍰處分金額,不受原專業法規所定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之一般總則 性規定,該條第2項所謂「前項所得之利益」,係指罰鍰裁處之考量因素,旨在授予裁罰 機關得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之裁罰權限,不致構成「裁量逾越」之違法。法定罰鍰本身與 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 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之規定,均構成行使行政罰裁量之核心,不得分割處 理,此有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36號判決足資參照。準此,原處分機關自不得於法 定罰鍰之外,復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就同一事實行為單獨另為加重裁罰之處 分。查: 1、按法定罰鍰本身與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均同為行使行政罰裁量之核心,自不得 分割處理。是以裁罰機關自不得於法定罰鍰之外,復就同一事實行為,依行政罰法第18條 第2項之規定,單獨另為加重裁罰之處分。 2、因之,原處分機關為避免構成裁量瑕疵,並依本院114年9月25日院台訴字第114325001 0號訴願決定意旨,就該撤銷之部分,本於職權重新認定訴願人就其所申報之政治獻金會 計報告書收支情形,確有故意不實申報及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等情,所為裁罰並無違反 「禁止雙重處罰」原則。 (二)復按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 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 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此即所謂刑事優先及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上開原則之適用,以同一行為人所為之一行 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前提,如行為人不同或並非一行為,應分 別處罰,並無行政罰法第26條之適用,即無所謂刑事優先可言,此亦有法務部103年3月31 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09720號函釋足參。是故︰ 1、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二者立法意旨不同,前者在於懲治不法,維護社會秩序;後者在 於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此為二者法制不同之處。從而,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之規定,首須係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始適用之 ;倘非同一行為,而係數行為分別該當刑事法律及行政法規之構成要件者,雖屬同一行為 人所為,仍應分別處罰之,自無上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2、經查,本件訴願人經原處分機關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就其故意不實申報政治獻 金之收支情形共2萬2,492筆,金額合計6,530萬9,172元,以及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列 報以政治獻金給付○○公司4筆授權費(金)合計1,500萬元,核認訴願人有違反本法相關規 定之行為,係基於訴願人所申報之會計報告書有故意為不實、收受政治獻金未存入專戶、 未依法定項目支用政治獻金等行為,所課予之行政裁罰。 3、至訴願人因另涉刑事案件,經○○地檢署以公益侵占罪等罪名起訴,並經○○地方法 院有罪判決在案,觀該刑事有罪判決所持之論據,係以訴願人與同案刑事被告人等,基於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為公益侵占之犯意聯絡,接續將原應屬於政治獻金之收入 部分侵占入己,此乃就訴願人未本於處理公益事務或悖於處理公益事務者之委託,因公益 上之原因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而論斷訴願人所犯之刑事責任。 4、循此,訴願人因違反上開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處分,既與訴願人所犯公益侵占等刑 事犯罪,無論是各該法律之規範目的、構成要件、侵害法益抑或法律效果等均有不同,核 屬二事,本得各別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自無行政罰法第26條適用之餘地。 (三)至訴願人所執「涉及同一標的物同時為犯罪所得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不得逕為 沒入之處分」云云乙節,查: 1、按「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 ,蓋「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是基本法律原則,因此在民法及公法領域均存在不當 得利機制,得以剝奪不法所得之利益,刑事法領域亦然,剝奪犯罪所得,更是基於打擊不 法、防止犯罪之主要手段。換言之,犯罪所得本非屬犯罪行為人之正當財產,法理上本不 在其財產權保障範圍,自應予以剝奪,以回復合法財產秩序(刑法第2條立法理由參照) 。 2、再者,立法者增訂刑法第5章之1之相關規定,除著眼於澈底消除犯罪誘因外,更強調 其立法宗旨為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並非剝奪不法行為前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之固有 財產,從而不具刑罰本質。故為防止犯罪行為人藉由無償、或顯不相當等不正當方式,將 得沒收之物移轉,造成預防犯罪目的落空,故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並於105年7月1 日施行之沒收制度,已不具刑罰性質,類似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 3、而本次處分對於訴願人所為匿未存入專戶之政治獻金4,067萬8,453元,以及故意違反 法定支出項目1,500萬元均併予沒入,係對訴願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處分,性質上 屬行政罰。則因訴願人所為行為分別違反刑事法律及本法規範,核分屬不同行為已如前述 ,且沒收具有刑法上獨立性,與沒入分屬不同法規範效力,亦不適用行政罰法第26條之規 定。 (四)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照前訴願決定之意旨及理由,就訴願人所申報之政治獻金會計報 告書、相關憑證,以及比對卷附○○公司委託○○○○○○有限公司執行相關工作之合約 書、報價單及發票明細等,與○○市稅捐稽徵處檢送之娛樂稅申報明細及相關銀行收付款 文件,並參酌訴願人及相關證人之陳述意見內容等資料,重行核認訴願人所為故意不實申 報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共2萬2,492筆,金額合計6,530萬9,172元,以及訴願人故意違反法 定支出項目,列報以政治獻金給付○○公司4筆授權費(金)合計1,500萬元,依本法第30條 第1項規定,分別予以裁罰120萬元,並依本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就該匿未存入專戶之政 治獻金4,067萬8,453元及違法支出之1,500萬元一併沒入,原處分機關所為本次裁罰,洵 屬有據。 (五)準此,原處分機關既依上開訴願決定意旨,就該撤銷之部分,重行核認訴願人申報之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確有故意不實申報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及故意違反法定支 出項目等情事,核已違反本法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前段、第21條第1項、第23條第1 項規定,則其所執「本次裁罰均與前次裁罰所依憑之事實相同,顯見本次裁罰違反禁止雙 重處罰原則而屬違法」、「本次裁罰復以相同事實,沒入訴願人5,567萬8,453元,嚴重侵 害訴願人財產權」、「本件既涉及同一標的物同時為犯罪所得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 爭議,本於刑事優先原則,在刑事法院未確定是否宣告沒收之前,自不得逕為沒入之處分 」云云置辯,自難憑採。 四、綜上,本件訴願人就其故意不實申報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共2萬2,492筆,金額合計 6,530萬9,172元,以及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列報以政治獻金給付○○公司4筆授權費( 金)合計1,500萬元,所為2項違法行為,經原處分機關核認違反本法第10條第2項、第11條 第1項前段、第21條第1項、第23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款 及第2項、裁罰基準第6點、第10點、第17點及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 項及第25條等規定,合計裁處罰鍰240萬元,並沒入5,567萬8,453元,原處分核無違法或 不當,應予維持。 是說當初傳出的說法是罰三百多萬元欸,現在的資訊有點跟丟了... 不過談到張氏的回應: : 民眾黨發言人張彤表示,監察院配合北檢、北院偏頗起訴內容與判決,罔顧經驗法則與事 : 實,竟將柯文哲相關競選小物、演唱會與授權收入,全面扭曲認定為政治獻金,連肖像授 : 權契約,也硬拗成違法;在全案尚未判決定讞前,監察院還要再開罰254萬元、沒入約 : 5500萬元「不法所得」,請問監察院,過去民進黨前總統蔡英文的「小英商號」、賴總統 : 的「賴桑小舖」販售競選小物,亦是以開發票報稅之商業行為,與領用收據的政治獻金形 : 式截然不同,為何柯文哲不行? : 張彤指出,柯文哲舉行演唱會、肖像權與出書版稅一樣屬於人民正當收入來源,監察院與 : 司法單位卻硬要將之歸類為「政治獻金」,不分青紅皂白扣上「侵占」罪名,荒謬至極。 : 張彤說,再就法律實務面來講,選舉期間經費龐大繁雜,行政申報程序出現瑕疵所在多有 : ,過去多半只會處以行政裁罰範疇,唯獨柯文哲是被「一罪多罰」第一人。除司法判決須 : 沒收不法所得共計2087萬元,監察院還要另外追殺沒入5500萬餘元,監察院追殺至此,淪 : 為東廠與政治打手,早已失去憲政與獨立機關高度,令人作嘔。 : 5.附註、心得、想法︰ : 所以民眾黨想要挑戰北檢、北院的判決喔,人家都有仔細查證清楚啊! : 監察院依此來裁罰有何不對的啊! 這才是真正的在作嘔! 明知道有不法,卻還想包庇到底,而且前一晚臺北市政府都公告撤銷容積獎勵了,顯然的 他們也自知理虧了啊! 到現在還不認為自己作為不當,這根本就不知反省! 而且按照決定書,已經說明「沒有『雙重危險』的問題」,民眾黨還認為是政治追殺嗎? 還是不打算放棄追回這六千多萬元的獻金嗎? 早點認命總好過無謂的抵抗,這只不過是在貽笑大方罷了!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2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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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1)

DouglasT 阿北雞雞白白啦 1.164.226.195 05/2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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