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whung (畫一隻雞)》之銘言:
: 黃國昌在昨天晚上10點在臉書發道歉文
: 這段時間以來,因為許多黨內的紛擾,讓大家擔心了,對此,我感到非常抱歉。雖然已經
: 盡力,但仍未做到盡善盡美,作為黨主席,我難辭其咎,我會持續檢討、改正,不再讓各
: 位擔憂。我要特別感謝周榆修秘書長以及全體中央黨部、地方黨部辛苦的工作同仁,你們
: 每個人都已經負擔了一個人當三個人、五個人用的工作量,因為我的關係,讓大家受到波
: 及甚至是非議,我除了不捨、更多的是愧疚,真的謝謝你們,也真的很抱歉。
: …
: 如果說 黃國昌是因為 黨內的紛擾 道歉
: 那也很奇怪
: 他之前前明明一直都超嗆的
: 初選過程中,若不願意遵守黨內遊戲規則,
: 不順己意就退黨,「我也只能表示尊重」。
: 絕不接受任何人的「恐嚇」
: 而且幾天前還特意上女戰狼的頻道開幹退黨的人
: https://i.verb.tw/Wqicm5aR.jpg
: 還可以另外開戰線打時代力量
: 雙標「小綠」別自稱第三勢力
: 結果在 黃光芹罵了黃國昌半小時
: 還爆料
: 「黃國昌跟廖了以說如果楊瓊瓔要副院長的話,他們8席都給廖了以運用」
: 民調控配!!
: 篩漏那個樣本數
: 就道歉了…
: 你們覺得黃國昌
: 是真的為了黨內紛擾道歉
: 還是因為黃光芹的爆料
: 所以想休戰了?
: → kterry01: 規避綠光芹的指控吧,我都道歉了就不需 61.231.196.4 05/23 06:41
: → kterry01: 要回應假民調和副院長暗盤交易了,反正 61.231.196.4 05/23 06:41
: → kterry01: 小草也會幫忙洗地 61.231.196.4 05/23 06:41
: → kterry01: 他的道歉很誠懇,但繼續空降 61.231.196.4 05/23 06:41
如果說這是黃國昌的習慣,這道歉就必須認定為「假惺惺」了
只是民眾黨會顧著黨外的異音嗎?
而且明明都是同姓氏的(都姓「黃」),雖然未必是同根生(為同一家庭背景),但何苦
要這樣忌諱呢?
只是他跟王尚智共同被吳子嘉提告的民事訴訟中,第一審法院認定黃不需要負責,近期的
第二審結果中亦認定王尚智(有上訴的)須賠償名譽損失確定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八五五號民事判決:
發表言論地點:「品觀點」頻道直播
言論內容:
我們在圈子裏頭知道吳子嘉透過董事長開講,對於每次候選人在選舉的時候他大賺一票,
包括去年縣市長選舉的時候也有若干,他也做了一些董事長開講,然後他當然是這樣子,
他請候選人來,然後有一些提問,但主要是他自己的場子提問,底下就很多所謂董事長開
講的粉絲或影迷,在現場很熱鬧,都動員來的。
我跟大家講實質的狀況是這樣,董事長開講的這一場裡面,雖然吳子嘉對外都說這是他辦
的部分網路節目,可是實際上,以這一次總統大選選舉,他都是開口跟候選人要一千萬,
我講我負責。
這裡頭郭董買單了三場,侯友宜一場,柯文哲一場。但是呢,你想蛤就這個網路節目會不
會賺太多了?但是呢吳子嘉對外都說他不收錢,他不收不收候選人的錢,說董事長開講的
部分其實就是他的節目、流量,他都靠流量他不收錢,但實際無論是不是他自己,我現在
沒有說吳子嘉收錢,吳子嘉對外聲稱他沒有收錢,可是實際上候選人都要付一千萬付錢給
某個人。
第一審判決:
一、被告王尚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王尚智負擔十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第二審判斷: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之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伊名譽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
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情,為上訴人所否認。
茲論述如下:
(二)上訴人於系爭直播公開發表系爭言論,指述被上訴人對外宣稱並未向出席系爭節目之
候選人收取費用,實際上卻向總統候選人收取一千萬元作為出席節目之對價等語。審酌被
上訴人為媒體從業人員,其社會評價取決於報導是否客觀、政治立場是否中立等節,且被
上訴人雖為公眾人物,言行可受公論,然系爭言論不僅足使公眾認被上訴人言行不一,且
造成被上訴人罔顧媒體倫理及良知,向候選人私下收受鉅額代價即為特定政治人物服務等
負面印象,客觀上可認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自屬對被上訴人名譽有損害。且系
爭言論係屬事實陳述,已為上訴人不爭執,是上訴人自應證明系爭言論與主要事實相符,
或雖不能證明系爭言論為真實,但已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始得主張其
行為不具違法性,而無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上訴人固抗辯其係因親見系爭簡訊,及依柯文哲於一一二年七月十三日之陳述內容、
黃揚明之系爭貼文,及觀察被上訴人之後對柯文哲之態度丕變,另被上訴人於一一三年一
月五日在系爭節目亦坦承收款,因而已可認系爭言論為真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已
盡合理查證義務云云。然查:
1.觀諸上訴人提出之112年7月14日新聞報導(下稱系爭新聞),係記載:「1800張票,只
有600多人報名,和柯文哲求見面被不讀不回,吳子嘉秀截圖,當時說高雄場動員不佳,
下週一(7月17日)公告取消。柯文哲才冒出來表示『當報名不佳就要取消,我們沒付錢
也沒辦法』,讓吳子嘉無奈回應,『不習慣不讀不回,侯友宜跟郭台銘也不會這樣對我』
」等語,可見被上訴人僅單純表示找不到柯文哲,以及粉絲見面會報名人數不佳將取消乙
節,自始未提及參與系爭節目或粉絲見面會需要付款,柯文哲則顯係針對報名或動員不佳
取消活動乙節為回應,至柯文哲表示「我們沒付錢也沒辦法」等語,雖語意不清,且其內
心真意為何亦屬不明,然其既係就報名或動員不佳一事為回應,自不能排除其係指未花錢
動員民眾參與粉絲見面會致報名狀態不佳,尚難遽認柯文哲有指被上訴人向其索討1000萬
元之意。又黃揚明之系爭貼文係記載:「中天新聞獨家揭露吳子嘉與柯文哲的LINE對話截
圖(吳子嘉提供),其中有一句很有意思,就是吳子嘉通知取消高雄場後,柯文哲回應中
有這樣一句『當然報名情況不佳要取消,我們沒有付錢,也沒辦法』……關於『董事長開
講』的粉絲見面會舉辦的經費來源,政媒有很多傳聞,但柯文哲自己證實了他『沒有付錢
』」等語,有系爭貼文可參(見本院卷第59頁),至多可認被上訴人籌辦系爭節目粉絲見
面會,有向候選人收受費用之傳聞。然媒體人或媒體業者有償提供時段,供候選人從事競
選宣傳,或由候選人負擔相關費用以動員支持者到場,固非不許,惟倘媒體人或業者收取
之對價甚鉅,已逾越客觀合理範圍,卻包裝成一般之新聞採訪或評論節目而未揭示為廣告
之事實,即尚涉及法律規範、新聞倫理及公信力等範疇,並足以誤導公眾之認知與民主投
票價值。是依系爭新聞,雖可認柯文哲如欲參加被上訴人系爭節目並舉辦粉絲見面會,尚
須負擔費用,以增加到場支持者之人數,惟仍與系爭言論所指被上訴人有向候選人索討高
達1000萬元代價,始安排候選人上節目,非可比擬。另黃揚明之系爭貼文亦僅係就被上訴
人以系爭節目舉辦粉絲見面會舉辦之經費來源提出質疑,而無提及被上訴人另有向候選人
索討高額對價之字語。因此上訴人提出之上開資料,無從證明系爭言論為真實,且亦難憑
此而得推認或有相當理由足認被上訴人向總統候選人索取1000萬元作為上系爭節目之對價
。
2.依上訴人所整理被上訴人於節目上對柯文哲之評論內容,多僅係針對各階段之民調結果
為評論,雖其中112年9月7日、同年11月22日、同年12月8日、9日之內容對柯文哲有所批
評,惟柯文哲為總統候選人,本應接受社會大眾檢驗,被上訴人於其參選期間,雖有所評
論,亦難認被上訴人對柯文哲之態度從中性較為友善,轉變為攻擊、批評,況上訴人未提
出被上訴人對其餘候選人之評論內容資料比較,且縱認被上訴人對柯文哲態度較不友善,
可能之原因者眾,無從推論即為被上訴人向柯文哲索討金錢遭拒後之表現。又被上訴人雖
於113年1月5日於系爭節目表示:我拿100萬、我拿1億干你個屌事啊等語,但縱覽其當日
言論語意(見系爭節目113年1月5日影片譯文),乃係於聽聞上訴人指稱其向候選人收錢
,表達不滿、憤怒之情緒性發言,並無承認有向柯文哲或其他總統候選人收取1000萬元甚
至1億元之意,無從以此認系爭言論為真實,且此發生在系爭言論之後,非為上訴人於系
爭言論前所為之查證資料,不能憑此認被上訴人有向總統候選人收錢之事實。
3.上訴人雖又稱其曾見過內容為「被上訴人要求柯文哲給付1000萬元,作為出席系爭節目
之對價」之系爭簡訊云云。惟上訴人從未提出該簡訊以實其說,上訴人固以其與A簽立保
密協議為由,拒絕提出簡訊相關內容、看到簡訊之時間、地點及在場相關人士、或指明消
息來源;然上訴人既已發表與系爭簡訊內容相同之系爭言論,縱其對A需負有保密義務,
僅須隱匿A之個人資訊,但就其已發表相同內容之簡訊文字,顯無再為保密之必要。然經
原審及本院多次詢問,上訴人僅一再以其對簡訊內容亦有保密義務云云,而不願提出隱匿
A個人資料之系爭簡訊為證;且上訴人先於113年5月13日具狀表示:伊於A處看到被上訴人
傳給柯文哲之系爭簡訊云云,後又於113年9月3日原審言詞辯論期日改稱:伊所看到之簡
訊乃被上訴人傳給A,簡訊內容乃描述被上訴人與柯文哲間之簡訊內容云云,之後更表示
:上訴人在何人手機見過系爭簡訊也是保密範圍云云,有答辯狀、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前
後陳述不一;另審酌上訴人在本件訴訟前,未曾提及系爭簡訊存在或表示其系爭言論之來
源為該簡訊,更遑論上訴人未曾就其所稱之系爭簡訊內容向被上訴人或柯文哲為任何求證
,則系爭簡訊是否存在,實啟人疑竇。再者,中天新聞曾於112年7月13日披露被上訴人與
柯文哲間之簡訊,並經黃揚明於系爭貼文張貼該簡訊截圖,而上開被上訴人與柯文哲間之
簡訊內容,就柯文哲之回覆部分核與上訴人所稱之消息來源或欲佐證其有相當理由可認系
爭言論為真實之資料即系爭新聞記載之柯文哲言論及黃揚明系爭貼文之內容,幾盡相同,
其並聲明訊問證人黃揚明,欲證明黃揚明系爭貼文與上訴人系爭言論為同一件事,及證明
系爭貼文中之簡訊截圖來源為何云云。是上訴人所稱曾親見之簡訊是否即為上開已經媒體
披露之簡訊,亦非無疑。上訴人以其曾見系爭簡訊為由,主張系爭言論為真實或有相當理
由認為真實,卻以保密義務為藉口,規避其就已盡合理查證之舉證責任,實難就此為其有
利之認定。又上訴人既無從說明其與操大業究係何時、何地、何情狀見過系爭簡訊,且對
系爭簡訊內容究係何人傳送與何人亦無法說明,則其聲明訊問證人操大業,欲證明上訴人
確實見過系爭簡訊云云,難謂正當,且其欲透過證據調查聲請,填補其事實主張之不足,
亦有摸索證明之嫌,其聲明訊問上開證人難認必要,而不應許可。
(四)依上說明,上訴人為資深媒體人,其透過系爭直播發表系爭言論,實具有一定輿論影
響力,對所發表之言論應善盡合理查證義務,然其非不得向被上訴人或柯文哲本人求證,
僅以上開與系爭言論無直接關聯之片面資訊或臆測,即率爾為系爭言論,難認已盡合理查
證義務。從而,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發表之系爭言論係屬不實,且其未善盡合理查證之義
務,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請求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
(五)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
限,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
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上
訴人為五專畢業,擔任美麗島電子報之董事長,一一一年度、一一二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
分別為二百五十五萬餘元、一百五十六萬餘元,財產總額均為一百三十五萬餘元,業據被
上訴人陳明在卷,並有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稽;上訴人為博士畢業,為資深媒體
人、從事政治評論,一一一年度、一一二年度所得給付總額分別一百四十九萬餘元、二百
九十二萬餘元,財產總額均為一百一十五萬餘元,亦據上訴人陳明在卷,且有稅務資訊連
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又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後,被上訴人即發表言論澄清等節,有系爭
節目一一三年一月五日影片譯文可稽,較一般人有較高之自清能力。是本院審酌上訴人侵
權行為手段對被上訴人名譽權之侵害程度,暨前開所述兩造之身分、地位及財力狀況,綜
合判斷後認原審判命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二十萬元,應屬適當。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請求上訴人給付二十萬元,及自一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所以黃光芹是沒有為「同伴」擔心過嗎?
但不管怎樣看都好,說到所謂的「空降」,他都沒有公開坦承有相關事實過,說是「道地
指派」的
因此還能思考到怎樣的程度?
反正就算排擠了當地人的競爭機會,他一點都不在乎的樣子,縱使因而讓民心渙散,要覺
得他會退讓的話,不切實際!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2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9499680.A.CCA.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