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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台北市政府調查結果認定: : 110年細部計畫案 : 1.未符審議等程序合法要件與計畫目標 : 2.增訂20%容積獎勵規定係僅針對單一土地所有權人 : 3.不具通案性質,有違反平等及通案性原則 : 4.有利益衡量瑕疵等應予撤銷處分之理由 : 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8條規定 : 於今(5/22)日公告撤銷: : 110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實施「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 : 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 : 溯及110年11月2日零時起失其效力 : 京華城土地110年細部計畫案撤銷後 : 應回歸107年都市計畫案規定辦理 : 基準容積率為560% : 無容積獎勵規定 : 至於原另依法申請30%容積移轉部分 : 則仍有效 :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今晚8點正式公告 : 撤銷京華城110年的20%容積獎勵 : 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18條 : 回歸107年的都市計畫案辦理 : 原本申請的30%的容積移轉部分仍屬有效 : 怎麼看北市府的撤銷? 有什麼好意外的?根本都不需要問,因為這才是「依法辦事」啊! 還「歹戲拖棚」快十年,才結束這一連串「鬧劇」,縱使行政訴訟已經明示「不可以這樣 做了」,卻走違法的途徑來解決 最終: 一、害慘了柯文哲、沈慶京等人,第二審可能還要被判得更重(第一審對北檢來說,還算 是輕判了) 二、京華城土地到現在仍被扣押,都市發展局自己說「仍不予施工勘驗」 一切回歸原狀,不煩惱才好呀! 且當時最高行政法院的說法:(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七零七號,經人工智慧整理) 第一審判決認為,八十年計畫案中關於開發方式的規定屬於細部計畫性質,因此系爭計畫 案變更開發方式僅涉及細部計畫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直轄市政府核定 實施即可,無需經內政部核定,程序上於法有據。其次,系爭計畫案直接限縮威京公司的 開發權益,並影響京都公司的財產權,故兩者均具有提起撤銷訴訟的當事人適格。關於都 委會第六五四次會議的決議程序,原審勘驗會議錄音後認定,會議出席人數符合規定,主 席以徵詢方式詢問出席委員對提案有無異議,在無人提出異議或相反意見後作成決議,此 「無異議認可」程序與會議規範及都委會組織規程相符,並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此外, 都市計畫本得依法變更,且威京公司取得的開發權並非永久權利,其已履行捐地捐款義務 ,並據此取得開發權利及商業區建物使用執照,雙方已各自依八十年計畫案履行完畢。因 此,威京公司不得以多年後開發方式變更為由,主張其回饋義務不存在,亦不生信賴保護 問題。第一審據此駁回上訴人之訴。 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維持原判。第二審指出,依前次發回判決的法律見解,八十 年計畫案中關於開發方式的規定確屬細部計畫,系爭計畫案變更該內容自屬細部計畫變更 ,由被上訴人核定並無違法。針對都委會第六五四次會議的決議方式,第二審肯認原審的 調查與認定,該次會議就預定討論事項採無異議認可程序,符合會議規範,且會議紀錄經 下次會議確認時亦無委員提出異議,程序合法。至於備位聲明請求確認捐地捐款義務不存 在部分,第二審認同原審見解,認為威京公司已履行義務並取得對價權利,都市計畫依法 可變更,其開發權並非永久,不生信賴保護問題,亦無從請求返還或補償。第二審同時不 採信上訴人關於原審審判長未善盡闡明義務、應准予合併請求給付等主張,最終判決上訴 駁回。 且前次上訴審階段,最高行都表示: 「都市計畫是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 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的規劃,涉及高度專業判斷,其 擬定、核定計畫具有相當寬廣之計畫形成自由。」 沒辦法促進人民福祉的,本當要被避免才是啊! 只是可惜觀察柯文哲的上訴理由,似乎還在原地打轉: 一、二百一十萬元政治獻金部分 原審認定沈慶京與柯文哲就此達成行、收賄合意部分,辯護人提出多項反駁: (一)無期約賄賂之合意: 1.一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之市長室會面,證人沈慶京證稱係談論「延壽國宅」拆遷案,而非 京華城賄賂,柯文哲則已無記憶。 2.原審以沈慶京會後「滿面笑容」推測達成二十%容積獎勵與二百一十萬元賄賂之合意, 屬擬制推測,缺乏證據。 (二)二百一十萬元之性質為政治獻金: 1.捐款動機:朱亞虎建議威京集團捐款支持民眾黨,因集團虧損不符公司捐款規定,始改 以員工名義捐贈(七人共二百一十萬),此有集團備忘錄可證,原審竟視而不見。 2.流程透明:捐款係匯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而非柯文哲個人帳戶,且事後亦無任何款 項流向柯文哲。 3.無對價性:原審認容積獎勵價值一百二十一億元,此與二百一十萬元政治獻金之比例僅 約一萬分之一點七,顯不具對價關係。 (三)簡訊解讀之爭議: 1.「小沈很小氣」:朱亞虎傳送此簡訊給李文宗等三人,係為邀功。 2.「小沈已給過」:柯文哲傳給黃珊珊之簡訊,係指沈慶京已提供過協助(如藍白合),並 指沈財務不佳而叮囑不要找其募款,與210萬元政治獻金無涉。 二、京華城容積獎勵(二十%)係屬合法有據 (一)都市計畫法規之適用 1.雙軌制與個案獎勵:台北市容積獎勵採雙軌制,除了《土管條例》的通案獎勵,都委會 可依《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之授權,於「細部計畫」中給予個案容 積獎勵,過去慣例均係如此。 2.相對法律保留:給付行政(授益處分)不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只要有都市計畫體系下(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之一條)之授權,即不違法,原審就法律保留之認定, 容有誤會。 3.非準用都更:本案係「參採」而非「準用」都更獎勵項目,且獎勵後之總容積並未超過 二十%上限,且遠低於不需支付任何對價的都更容獎六十%。 (二)行政流程與專業判斷 1.「送研議」之慣例:柯文哲批示「送研議」係依都發局幕僚提報單及簽呈所為建議,符 合過去十年內三十九件類似案件之行政慣例,旨在提供公開透明的陳情處理機制。 2.一次性保障之爭議:針對京華城先前十二萬零二百八十四平方公尺(相當於六百七十八 %容積)之保障,林欽榮副市長先前將其刪除並回復至五百六十%係侵害其開發權,非無 疑義。本案僅係透過行政程序,使其得以充份陳述意見,並無違法疑慮。 (三)公益對價與成本比較:京華城為取得二十%容積獎勵需付出巨額成本,對北市府而言 ,比要求京華城等十一年後再來申請都更獎勵更具效益,相關比較說明如下圖表。 https://images2.imgbox.com/f1/d0/7MxT8lpa_o.jpg
(下面無關部分略) 但現階段多講無益,據說北院今天已經收齊了所有計劃上訴部分的理由狀(最後一位是應 曉薇) 下來即將要把卷宗送往高等法院分案,到時的攻防才是更精彩的;至於這些「小菜」,則 不需要看得太重才是。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22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9456781.A.3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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