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台北市政府調查結果認定:
: 110年細部計畫案
: 1.未符審議等程序合法要件與計畫目標
: 2.增訂20%容積獎勵規定係僅針對單一土地所有權人
: 3.不具通案性質,有違反平等及通案性原則
: 4.有利益衡量瑕疵等應予撤銷處分之理由
: 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18條規定
: 於今(5/22)日公告撤銷:
: 110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實施「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
: 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
: 溯及110年11月2日零時起失其效力
: 京華城土地110年細部計畫案撤銷後
: 應回歸107年都市計畫案規定辦理
: 基準容積率為560%
: 無容積獎勵規定
: 至於原另依法申請30%容積移轉部分
: 則仍有效
: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今晚8點正式公告
: 撤銷京華城110年的20%容積獎勵
: 法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118條
: 回歸107年的都市計畫案辦理
: 原本申請的30%的容積移轉部分仍屬有效
: 怎麼看北市府的撤銷?
有什麼好意外的?根本都不需要問,因為這才是「依法辦事」啊!
還「歹戲拖棚」快十年,才結束這一連串「鬧劇」,縱使行政訴訟已經明示「不可以這樣
做了」,卻走違法的途徑來解決
最終:
一、害慘了柯文哲、沈慶京等人,第二審可能還要被判得更重(第一審對北檢來說,還算
是輕判了)
二、京華城土地到現在仍被扣押,都市發展局自己說「仍不予施工勘驗」
一切回歸原狀,不煩惱才好呀!
且當時最高行政法院的說法:(一一零年度上字第七零七號,經人工智慧整理)
第一審判決認為,八十年計畫案中關於開發方式的規定屬於細部計畫性質,因此系爭計畫
案變更開發方式僅涉及細部計畫變更,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直轄市政府核定
實施即可,無需經內政部核定,程序上於法有據。其次,系爭計畫案直接限縮威京公司的
開發權益,並影響京都公司的財產權,故兩者均具有提起撤銷訴訟的當事人適格。關於都
委會第六五四次會議的決議程序,原審勘驗會議錄音後認定,會議出席人數符合規定,主
席以徵詢方式詢問出席委員對提案有無異議,在無人提出異議或相反意見後作成決議,此
「無異議認可」程序與會議規範及都委會組織規程相符,並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此外,
都市計畫本得依法變更,且威京公司取得的開發權並非永久權利,其已履行捐地捐款義務
,並據此取得開發權利及商業區建物使用執照,雙方已各自依八十年計畫案履行完畢。因
此,威京公司不得以多年後開發方式變更為由,主張其回饋義務不存在,亦不生信賴保護
問題。第一審據此駁回上訴人之訴。
第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維持原判。第二審指出,依前次發回判決的法律見解,八十
年計畫案中關於開發方式的規定確屬細部計畫,系爭計畫案變更該內容自屬細部計畫變更
,由被上訴人核定並無違法。針對都委會第六五四次會議的決議方式,第二審肯認原審的
調查與認定,該次會議就預定討論事項採無異議認可程序,符合會議規範,且會議紀錄經
下次會議確認時亦無委員提出異議,程序合法。至於備位聲明請求確認捐地捐款義務不存
在部分,第二審認同原審見解,認為威京公司已履行義務並取得對價權利,都市計畫依法
可變更,其開發權並非永久,不生信賴保護問題,亦無從請求返還或補償。第二審同時不
採信上訴人關於原審審判長未善盡闡明義務、應准予合併請求給付等主張,最終判決上訴
駁回。
且前次上訴審階段,最高行都表示:
「都市計畫是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
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作合理的規劃,涉及高度專業判斷,其
擬定、核定計畫具有相當寬廣之計畫形成自由。」
沒辦法促進人民福祉的,本當要被避免才是啊!
只是可惜觀察柯文哲的上訴理由,似乎還在原地打轉:
一、二百一十萬元政治獻金部分
原審認定沈慶京與柯文哲就此達成行、收賄合意部分,辯護人提出多項反駁:
(一)無期約賄賂之合意:
1.一零九年二月二十日之市長室會面,證人沈慶京證稱係談論「延壽國宅」拆遷案,而非
京華城賄賂,柯文哲則已無記憶。
2.原審以沈慶京會後「滿面笑容」推測達成二十%容積獎勵與二百一十萬元賄賂之合意,
屬擬制推測,缺乏證據。
(二)二百一十萬元之性質為政治獻金:
1.捐款動機:朱亞虎建議威京集團捐款支持民眾黨,因集團虧損不符公司捐款規定,始改
以員工名義捐贈(七人共二百一十萬),此有集團備忘錄可證,原審竟視而不見。
2.流程透明:捐款係匯入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而非柯文哲個人帳戶,且事後亦無任何款
項流向柯文哲。
3.無對價性:原審認容積獎勵價值一百二十一億元,此與二百一十萬元政治獻金之比例僅
約一萬分之一點七,顯不具對價關係。
(三)簡訊解讀之爭議:
1.「小沈很小氣」:朱亞虎傳送此簡訊給李文宗等三人,係為邀功。
2.「小沈已給過」:柯文哲傳給黃珊珊之簡訊,係指沈慶京已提供過協助(如藍白合),並
指沈財務不佳而叮囑不要找其募款,與210萬元政治獻金無涉。
二、京華城容積獎勵(二十%)係屬合法有據
(一)都市計畫法規之適用
1.雙軌制與個案獎勵:台北市容積獎勵採雙軌制,除了《土管條例》的通案獎勵,都委會
可依《台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之授權,於「細部計畫」中給予個案容
積獎勵,過去慣例均係如此。
2.相對法律保留:給付行政(授益處分)不適用嚴格法律保留,只要有都市計畫體系下(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之一條)之授權,即不違法,原審就法律保留之認定,
容有誤會。
3.非準用都更:本案係「參採」而非「準用」都更獎勵項目,且獎勵後之總容積並未超過
二十%上限,且遠低於不需支付任何對價的都更容獎六十%。
(二)行政流程與專業判斷
1.「送研議」之慣例:柯文哲批示「送研議」係依都發局幕僚提報單及簽呈所為建議,符
合過去十年內三十九件類似案件之行政慣例,旨在提供公開透明的陳情處理機制。
2.一次性保障之爭議:針對京華城先前十二萬零二百八十四平方公尺(相當於六百七十八
%容積)之保障,林欽榮副市長先前將其刪除並回復至五百六十%係侵害其開發權,非無
疑義。本案僅係透過行政程序,使其得以充份陳述意見,並無違法疑慮。
(三)公益對價與成本比較:京華城為取得二十%容積獎勵需付出巨額成本,對北市府而言
,比要求京華城等十一年後再來申請都更獎勵更具效益,相關比較說明如下圖表。
https://images2.imgbox.com/f1/d0/7MxT8lpa_o.jpg
(下面無關部分略)
但現階段多講無益,據說北院今天已經收齊了所有計劃上訴部分的理由狀(最後一位是應
曉薇)
下來即將要把卷宗送往高等法院分案,到時的攻防才是更精彩的;至於這些「小菜」,則
不需要看得太重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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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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