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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之銘言: : ※ 引述《cutbear123 (皇帝熊)》之銘言: : : 傳聞又有人被抓喇 : : Polymarket其實台灣根本不給註冊 : : 然而很妙的是 : : 台灣警察居然抓得到誰有下注台灣選舉 : : 反正你各位不要以為在國外網站就沒事== : 參與下注的就賭博罪 : 雖然單純下注無關公職選罷法。 : 賭客就是刑法賭博罪而已 : 但警方抓這個抓很勤勞 : 事關公職選罷法 : 為了讓組頭定罪,會很勤勞的抓那些下注之人。讓那些人作證。 : 補個小八卦 : 賭博罪分兩種 : 公共場所 : 非公共場所 : 前者刑法 : 後者社會秩序維護法 : 罰金差很多 : 前者大概率要去法院 : 後者罰錢回家。 : 而在家網路下注 : 不要以為你在你家私人場所,就不算公共場所。 : 因為你下注的網站可以供不特定人員進入 : 所以算刑法賭博罪喔。 : 所以各位小草 青鳥們 : 不要賭博喔 : 賭博是不好的 這邊得再補充一個判例,按照雲林地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七十四號刑事判決,有詳細提 到法律評價上的問題: (先決前提:被告承認犯罪,但爭執的是罪名) 犯罪事實: A02自民國112年10月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kh****」及其他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組成之賭博集團(下稱本案賭博集團,其成員均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 歲之人),由A02擔任提供帳戶、收款角色,負責依指示提供郵局帳戶700-00000000000 000之帳號、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號帳戶收款及交款,約定A02提供帳 戶可獲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收款可獲得1萬元之報酬。A02與暱稱「kh****」及 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組成之賭博集團及本案賭博集團之不詳成員,共同基於意圖 營利,以選舉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與聚眾賭博、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0月某 日起至112年10月23日遭警查獲止,由A02以臉書暱稱「王柏峰」於臉書社團「2024臺 灣總統選舉最新賭盤賠率」,張貼:選舉賭盤可以加本地組頭賴之意旨,供瀏覽訊息後有 意下注者與其聯絡下注,而與本件賭博集團成員對賭,如下注候選人侯友宜勝選之賠率 2.8、下注候選人郭台銘勝選之賠率4.4、下注柯文哲勝選之賠率2.6、下注賴清德勝選之 賠率2.0,以此賠率供賭客下注(賠率為動態),若賭客贏,可獲得按賠率賠付之全額賭 金,如賭客輸,下注之賭金即歸本件賭博集團成員所有,以此賠率供賭客下注而從中牟取 利潤,以此作為賭博場所,供加入臉書社團之不特定多數人下注,而從中牟利。 爭執點一:本案有無洗錢洗錢防制法之適用? 1.否定說: ⑴按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3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 之罪: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就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並無立法明文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 十八條之一第一、二、四項,就文義範疇內並無法包含。 ⑵又刑法基於罪刑法定、禁止類推適用,本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既無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自不得因為同均係賭博範疇而認為可以適用洗錢防制法或 類推適用洗錢防制法第三條二款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 2.肯定說: 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與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關係為法條競合 ,屬於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換言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本質上屬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 博罪,自仍有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二款之適用。 ⑵再佐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之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二、參與 賭博或經營選舉賭盤者,依目前法律,僅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及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賭博罪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刑度 甚低。考量民主選舉神聖而嚴肅,選舉賭盤將不當影響選舉結果,其罪質內容不能與一般 賭博同視,故有於本法中另立規範之必要,爰比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 之處罰構成要件為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於第三項定明參與賭博之行為所獲財 物,如係供人以暫時娛樂之物,不予處罰。」,更可以益證兩者為法條競合之特別法優於 普通法。 ⑶另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於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立法理由載明:「二、檢視原條文 、近期國內法律修正、各類犯罪之洗錢風險,並參考亞太防制洗錢組織(下稱APG)第 三輪相互評鑑評鑑團建議增訂移民走私(migrant smuggling)類型犯罪,爰修正原第二 款及第三款所列之罪,並增訂第六款、第十四款至第二十一款所列之罪。」,其部分有新 增之罪名,部分有因為國內法律修正而改修正,又本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 之一第四項之規定僅係因為國內法律修正而改修正,而非憑空多出一種犯罪適用洗錢防制 法第三條。 ⑷本案無涉於罪刑法定與類推適用之問題,本案本質上有法條競合前所適用意圖營利提供 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可以適用,且此部份並非存有法律漏洞需要去解釋填補,自無涉於 罪刑法定與類推適用。如採取否定說見解,將造成同時間以總統副總統選舉為賭博標的及 一般賭博標的,前者情節更重大,卻無涉洗錢,後者洗錢卻適用,兩者將有輕重失衡之嫌 。 3.本院認為上開肯定說較為可採,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本質上仍 係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就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三 條雖未明文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惟仍可適用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三條第二款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特定犯罪,辯護人認為本案並非洗錢防制法之 特定犯罪,自有所誤會。 爭執點二:處於員警監控下之收水行為是否構成洗錢? 原則: 1.按共犯在學理上,有「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之分,前者指一般原得由一人單獨完 成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之情形,當然有刑法總則共犯規定之適用;後者係指須有 二人以上之參與實施始能成立之犯罪而言。且「必要共犯」依犯罪之性質,尚可分為「聚 合犯」與「對向犯」,其二人以上朝同一目標共同參與犯罪之實施者,謂之「聚合犯」, 如刑法分則之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參與犯罪結社罪等是,因其本質上即屬共同正犯 ,故除法律依其首謀、下手實施或在場助勢等參與犯罪程度之不同,而異其刑罰之規定時 ,各參與不同程度犯罪行為者之間,不能適用刑法總則共犯之規定外,其餘均應引用刑法 第二八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而「對向犯」則係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 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 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苟法律上僅處罰其中部分行為者,其餘對向行為 縱然對之不無教唆或幫助等助力,仍不能成立該處罰行為之教唆、幫助犯或共同正犯,若 對向之二個以上行為,法律上均有處罰之明文,當亦無適用刑法第二八條共同正犯之餘地 (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非字第二三三號判決意旨參照)。賭博罪係屬「必要共犯」中之「 對向犯」,亦即二個或二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亦 即賭博罪係對合性之犯罪,須雙方對賭(對向犯),且以賭博財物為其特別構成要件之一 。是縱一方意在以非事前所能預知而勝負繫諸於偶然之事實,以爭取財物之得喪,茍對向 之一方並非如此,而係意在誘捕偵查犯罪,其本身並無賭博之犯意,則雙方顯然並無相互 對立之意思合致,自與賭博罪係屬「對向犯」之概念不合。查本件員警係為查緝選舉賭博 案件,而下注之行為,則其主觀上既係基於偵查犯罪之目的為之,並無對向賭博之真意, 此賭博犯罪行為實際上即無從完成,僅能以未遂論,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 之一並未處罰未遂行為,此部分並非賭博,又本案附表一之匯款、面交行為均係為查緝本 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而非起訴之賭博行為之一部份,惟該款項之流 動仍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行為,仍有洗錢防制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2.按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 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 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十三款定有明文。修正前洗 錢防制法第三條第十三款之一般洗錢罪其目的在於處罰特定犯罪後再次洗錢之行為,以避 免處罰之脫鉤與漏洞,本質上屬於補充之適用之概念,在誘捕偵查中因特定犯罪不處罰未 遂時,此時本於體系解釋,應認即便前置特定犯罪因誘捕偵查而處於不處罰未遂之狀態, 洗錢罪仍得藉由同法第三條第十三款之補充性,而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十三款 之一般洗錢罪作為特定犯罪,亦符合文義及此規定之立法目的,查本案被告以人頭帳戶、 車手收款,本案賭博集團使用人頭帳戶取賭資本就有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及賭資之行為, 仍屬有洗錢之犯意,亦屬於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十三款之特 定犯罪,又因該款項並非真正賭博犯罪之犯罪所得,該賭博集團以人頭帳戶收款、隱匿犯 罪所得尚未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既遂階段,而屬於未遂。 ⑴否定說: 1.所謂「洗錢」,係指 A.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 得;抑或 B.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抑或 C.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二條)。 而所謂犯罪之著手(未遂),應依行為人之犯罪計畫或其犯意及其行為予以整體評價判斷 ,倘其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時間與空間之緊密關係,而足以立即、直接危害犯罪構成要件 所保護之法益,或其行為在不受干擾之情況下,將立即、直接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 當認行為人已著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非僅止於預備犯階段。換言之,行為人是否著手實 行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而不遂(未生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被掩飾或隱匿之結果),抑或僅止於不罰之預備階段( 即行為人為積極創設洗錢犯罪實現的條件或排除、降低洗錢犯罪實現的障礙,而從事洗錢 的準備行為),應從行為人的整體洗錢犯罪計畫觀察,再以已發生的客觀事實判斷其行為 是否已對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保護客體(維護特定犯罪之司法訴追及促進金流秩序之透明 性)形成直接危險,據以判斷。而依一般詐欺犯罪現場取款以洗錢之犯罪計畫,應俟行為 人取得詐欺款項(收受、持有法律特定犯罪所得而整合)後,依指示將款項層轉於該集團 上游成員,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從而,行為 人縱然已經著手詐欺,但洗錢之未遂犯,仍需要有與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已無阻礙之著手情 形。 2.自始無交付款項之意思,且前往取款之際即遭逮捕,未曾靠近或接觸現金款項。從而, 依洗錢之各該處置、分層化或整合等各階段行為而言,並未實行任何與取款、移轉、分層 化或整合等產生金流斷點之與洗錢構成要件之必要關連行為。換言之,依據客觀合理可認 定之行為人計畫,為取得現款而為洗錢行為,然其客觀上未能接近(特定)犯罪所得或變 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亦未發生即將收受或持有之密接情狀,遑論將所得款項 交付予集團上游成員、產生層轉金錢製造流動軌跡之具體危險,無從認已經著手實行洗錢 犯行。 3.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犯同法第三條所列之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藉由包含處置(即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予以移轉或變更) 、分層化(即以迂迴層轉、化整為零之多層化包裝方式,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及整 合(即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使之回流至正常金融體系,而得以合法利 用享受)等各階段之洗錢行為,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 得與犯罪之關連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二號判 決)。又行為人是否已著手實行該款之洗錢行為,抑僅止於不罰之預備階段(即行為人為 積極創設洗錢犯罪實現的條件或排除、降低洗錢犯罪實現的障礙,而從事洗錢的準備行為 ),應從行為人的整體洗錢犯罪計畫觀察,再以已發生的客觀事實判斷其行為是否已對一 般洗錢罪構成要件保護客體(維護特定犯罪之司法訴追及促進金流秩序之透明性)形成直 接危險,若是,應認已著手(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三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本題旨,被告乙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指定地點向被害人甲取款,於「取款之際」即 為埋伏員警逮捕。倘乙尚未取得款項即為警逮捕,該所欲詐取之款項既仍在甲之支配管領 ,似難謂已著手於掩飾或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連性之洗錢行為;反之,如已取得 所欲詐得之款項,該款項即進入之實力支配,對於洗錢罪構成要件保護客體已形成直接危 險,縱為現場埋伏之警察逮捕,亦應評價為洗錢未遂。(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一一三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九號參照) ⑵肯定說: 1.按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 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 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為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明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 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或移轉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甚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 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尚非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亦應構成前開條文第一或二款 之洗錢行為。 2.查詐欺集團成員對A施行詐術後,要求A攜帶現金到場,並指示甲前往取款後轉交上手 ,依其等計畫觀之,顯係欲透過現金交付及多層轉交之曲折迂迴之款項交付過程,以製造 金流斷點,使偵查司法機關查緝不易而難以溯源追查犯罪所得之所在及去向,以求終局取 得詐欺犯罪所得,故依上開說明,自屬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規範之洗錢行為,自應 論以洗錢罪。 3.至A交付款項之過程均在警方掌控下,A交付之款項並未落入甲實力支配範圍而未發生 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所在及去向之結果,而未得逞,依前開說明,甲未能得逞 ,仍無解其洗錢犯行之成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一一三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十號可資參照) ⑶犯罪為侵害法益之行為,行為人是否已著手於犯罪之行為,自應就行為人主觀犯意及客 觀行為綜合判斷,如依行為人對於犯罪之認識,已開始實行與犯罪構成要件有必要關聯性 之行為,而該行為對於法律所保護之法益形成直接危險時,即屬犯罪之著手行為,有最高 法院一百年台上字第三五五三號判決意旨可考,本院認為本案被告前往收取四十萬元,按 照其犯罪計畫收款後有轉交上手之行為,當被告前往地點等待收款時,已經實行與犯罪構 成要件有必要的關聯行為,並隨時可為收款,達成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行為,而造成法 益侵害之風險,尚難僅以行為是否全程在警方監控下,或行為人是否已實際接觸款項,作 為判斷洗錢行為是否著手之唯一標準,本案被告之行為前往收款而遭逮捕自構成洗錢未遂 。 所以意思上容不得模糊,不管是用P字頭的平台或通訊軟體都一樣,敢斗膽的話就要承受 被緝查的風險 「賭博」本身在台灣沒有合法賭場,能下注的就只有台灣運彩(依特定法律管理的),所 以為什麼需要冒這種不必要的麻煩? 反正只怕的是「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明知道有問題卻還跳下去,然後再被宣告褫奪公權,連參選、服公職都不行!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7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9089714.A.2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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