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fsmart (人之初,性本散)》之銘言:
: 現在越來越缺工
: 但偏偏股市非常牛
: 越來越多人財富自由就辭職不幹了
: 造成缺工更嚴重
: 是不是應該立個法
: 強迫財富自由的人回到職場解決缺工問題?
: 推 q888atPt: 回來了動不動請假 愛做不做的有用? 223.138.16.204 05/15 11:11
看了是覺得很好笑
該不會從「刑罰」的角度來說,明知道「強制工作」已經是違憲的,難道換個「包裝」(
防止所謂的「懶惰」)就可以矇混過關了嗎?
須謹慎的是,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文中,指出:
立法者就具有偏差性格致生重大社會危險性之犯罪行為人,如於其犯罪行為施以相當之刑
罰制裁之外,另施以適當之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以改善、矯治其偏差性格,並預防
其社會危險性,不論所使用之具體名稱為何,除不得不問犯罪行為人客觀上有無預防矯治
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一律施以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外,其所實施保安處分之規範及
其具體執行,更須符合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
雖然按照時任吳陳鐶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指出:(節錄)
第一部分:
按徒刑、拘役之執行,固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亦寓有特別預防之
色彩。但對於具有偏差性格高再犯可能之特定類型犯罪人,基於特別預防之目的,乃於刑
罰之外,另設保安處分之制度。多數意見認:施以強制工作之對象,本已因其犯罪行為而
應受相應之刑罰制裁,而包括刑之執行在內之刑罰手段,其目的亦在追求遏阻犯罪,就此
目的之實現而言,並不當然存有於刑罰之外,另行施以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工作手段之必要
性。且更生保護制度,對於協助犯罪行為人服刑期滿復歸社會後,得以適應社會生活,避
免其再犯,亦有相當程度之助益,亦無另行施以強制工作手段之必要。但本院釋字第四七
一號及第五二八號解釋已釋明強制工作,旨在對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或怠惰成習或欠缺正
確工作觀念而犯罪者,令入勞動場所,以強制從事勞動方式,培養其勤勞習慣、正確工作
觀念,習得一技之長,於其日後重返社會時,能自立更生,期以達成刑法教化、矯治之目
的。且如依多數意見之見解,所有於刑罰及更生保護之外,另施以保安處分,均無必要,
自亦難贊同。
第二部分:
無論監獄行刑或強制工作,均寓有教化、矯治之特別預防色彩。但對於具有偏差性格高再
犯可能之特定類型犯罪人,因恐監獄行刑無法完全達到教化、矯治之目的,乃於刑罰之外
,另設保安處分之制度,以達教化、矯治之目的。……監獄行刑之進步,使監獄行刑之報
復色彩淡化,而強化教化、矯治之特別預防功能,與保安處分教化、矯治之特別預防功能
趨近。吾人自不得因監獄行刑之此種進步,而指強制工作與監獄行刑,不符明顯區隔之要
求。
但現在卻變相成為限制「人身自由」,會有好事嗎?
如果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到頭來還不都是在白費襲擊、做虛無且沒有用處的事情?這對整
個社會是有助益的嗎?
在能有辦法區隔之前,這種妄想最好免了吧
更何況要不是有這事,當初就不會有某執行條例跟著廢止執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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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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