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zjucka (JACK)》之銘言:
: 乳題
: 去年統派立委翁曉玲指稱曹興誠下棋賭輸時任清大校長1萬美元
: 後續食言未捐
: 曹賊怒告翁曉玲侵害名譽權,賠償4098萬7736元,並移除相關言論
: 一審判決曹敗訴,翁女免賠。案件上訴
: 台灣高等法院今駁回上訴,仍判曹敗訴
: 現任校長也說沒收到過曹賊名義的捐款
: 凹成是產學合作 聯電代付都是後話了
: 政黑粉怎麼看?
補充後來出爐的詳細理由:(案件編號:台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重上字第六六六號民事
判決)
(以下,上訴人:曹興誠;被上訴人:翁曉玲)
三、查上訴人於一一四年間擔任國民黨區域立法委員徐巧芯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上
訴人為國民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先後於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同年三月三日於個人臉書
發表系爭言論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就A言論未盡查證義務,刻
意將聯電公司對清華大學之捐款案虛構為伊個人承諾,藉此誣指伊無信以詆毀名譽;B言
論則以偏激文字對伊政治立場及私生活斷章取義,進行惡意人身攻擊與不當連結,顯已逾
越善意評論範疇,均不法侵害伊名譽權,且情節重大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
情詞置辯。本件經協議簡化爭點為:(一)系爭言論是否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二)若是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除系爭言論,及賠償四千零九十八萬七千七百三十六元,有無理
由?
(一)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
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
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
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五零九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
論者,不問事之真偽,縱使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
響其名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
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九
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五號、一零四年度台上字第一零九一號裁判意旨參照)。又言論自
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
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
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而權衡個人名譽
對言論自由之退讓程度時,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
項,更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善意發表言論,
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
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之真實),且不得完全加諸於
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
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
,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
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五號裁判要旨參照)
。
(二)關於A言論部分:
1.上訴人主張與清華大學前校長沈君山進行圍棋對奕結果,雖有捐款該校一千五百萬元之
事,但並未承諾由其個人進行捐款,被上訴人所為A言論內容非屬事實等語。惟聯合報八
十五年五月六日標題「沈君山一盤棋為清大募得一千五百萬元」之新聞報導記載:「去年
十月,以企業界人士為主要成員的『清華之友』,有一天在清大聚會,談話主題之一是替
學校募款。聚談告一段落,愛好圍棋的曹興誠向沈君山挑戰下棋。沈君山是圍棋六段,去
年在大陸贏了『堯舜杯』,成了業餘世界冠軍,自然覺得曹興誠不是對手。但曹興誠說:
『你不是要募款嗎?你贏了我我就捐款,一個子一萬元。』沈君山起先以為一萬元是台幣
,後來才弄清楚『一子一萬』是美金計價。」等語;聯合晚報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話
題新聞標題「台大能 其他大學能不能?」之新聞報導記載:「沈君山前天在國立大學募
款研討會上碰到台大校長陳維昭,……當沈君山聽說下棋輸他一千五百萬元的聯華電子董
事長曹興誠,要分六年捐款給台大、交大、成大、清大各一千五百萬元,當場高興地表示
:『曹興誠下棋『另外』輸給清華一千五百萬元,到現在還沒拿到手。』他透過媒體要曹
興誠趕快交出這筆錢。」等語;聯合新聞網一零七年九月十二日刋登標題「『四大公子』
沈君山與曹興誠對弈一盤棋為清大募一千五百萬」之新聞報導記載:「沈君山還曾以高超
棋藝,為清華募款千萬。一九九五年以工商界領袖為主體的『清華之友』在商談為學校募
款事宜,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向沈君山挑戰下棋,約定贏一個子捐一萬元。沈君山起先以為
一萬元是台幣,後來才弄清楚『一子一萬』是美金計價,最後為清華募得台幣1千5百萬
,蔚為美談。」等語;中央社一零七年九月十二日標題「沈君山科學文人 高超棋藝曾為
清大募款千萬」之新聞報導記載:「校方指出,一九九五年以工商界領袖為主體的『清華
之友』在清華商談為學校募款事宜,與會的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向時任校長的沈君山挑戰下
棋,約定贏一個子捐一萬元。沈君山起先以為一萬元是新台幣,後來才弄清楚是美金計價
,最後為清華募得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蔚為美談。」等語;清華大學網頁西元二零一八
年首頁故事標題「哲人已遠:敬悼沈前校長君山教授」之文章記載:「沈校長還曾以高超
棋藝,為本校募款千萬。一九九五年以工商界領袖為主體的『清華之友』在本校商談為學
校募款事宜,與會的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先生向沈校長挑戰下棋,約定贏一個子捐一萬元。
校長起先以為一萬元是台幣,後來才弄清楚「一子一萬」是美金計價。最後為清華募得台
幣一千五百萬,蔚為美談。」等語;清華大學圖書館一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臉書貼文刋
登上訴人與沈君山圍棋對弈照片,並以文字說明:「圖為一九九五年沈君山校長(左)與
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對弈,為清華大學募得一千五百萬元。在一場談話主題為替學校募款的
聚會中,曹董事長向沈校長挑戰下棋,並提出贏一子一萬(美金)的獎賞。最後沈校長贏
了五十子,共計五十萬美元,曹董事長直接把『匯率』訂為三十比一,捐了台幣一千五百
萬元給清華大學。」等語。
上開新聞報導及網頁內容,均記載上訴人與沈君山對弈輸棋後之捐款約定,其脈絡皆指向
上訴人以個人棋藝向沈君山挑戰,並主動提出按贏子數目計算捐款金額之雅事,此等情節
確實可能使對弈當事人以外之不特定人見聞後,主觀上認定應允捐款予清華大學者,乃實
際參與對弈之上訴人個人。上訴人姓名之前,或一併帶入其斯時擔任「聯電公司董事長」
之職銜,然衡諸一般社會經驗,媒體於報導工商界知名人士之軼事或慈善作為時,冠以職
銜或身分係為彰顯其社會地位並提升報導公信力,乃新聞實務之常態。觀諸該等報導全文
,既無隻字片語提及上訴人斯時係代表聯電公司或聯電基金會參與對弈,亦未敘及該捐款
係經由公司或基金會內部程序核准之法人行為,自不能僅憑上開報導或網頁內容中提及上
訴人之職銜,即遽認其文義已表明上訴人係代表聯電公司或聯電基金會應允捐款。
2.被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後,風傳媒於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以標題「清大剛證實沒收到
一千五百萬捐款 曹興誠發聲了:我直接給沈君山支票」之新聞報導記載:「……對此,
曹興誠也回應他當時是直接把支票交給沈君山,沒指定捐給清大,用途也沒有多過問。…
…而根據報導,曹興誠今日也對此回應,表示他當時的捐款支票是直接交給沈君山,沒有
指定要捐給清大,沈校長可能拿去做其他公益用途,自己沒有過問。」;中央通訊社於同
年月二十五日以標題「遭指控捐款清大未兌現 曹興誠:支票交給沈君山」之新聞報導記
載:「……對此,曹興誠表示,當時將捐款支票直接交予沈君山本人,支票並未指名給清
華大學,尊重沈君山安排使用。……」;今周刊於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刋登新聞報導記
載:「吳宏仁的說法是聯電捐款,但據曾經手的基層人員進一步解釋,其實款項是由聯電
基金會,在二零零一至二零零五年分五年,分別捐給清大與交大各一千五百萬元。這是曹
沈打橋牌的後續,但不是曹興誠自己支票直接交給沈君山」等語。其後,上訴人於一一四
年三月二日及同年月四日在個人臉書分別貼文記載:「沈校長棋力高出我很多,結果一如
預期,他贏了五十目(即中押勝),所以後來聯電董事會同意,捐了一千五百萬台幣」、
「一九九六年清大沈君山校長,想請聯電捐錢;我心裏答應,不過覺得單純捐錢不夠趣味
,就跟沈校長說,先要下棋贏我才行。沈校長是高棋,我是低棋,平常如果我找他下棋,
他會客氣而手下留情,那沒意思。所以我跟沈校長說,他贏我多少,我就請聯電捐多少;
我心裏的盤算,是輸一目就捐一萬美金。於是沈校長使出渾身解數,毫不留情,殺了我一
個中押敗,贏了五十目,即五十萬美金。這就是聯電捐款給清大一千五百萬的由來」等語
;上訴人於原審一一四年六月十日主張:上開圍棋對弈乙事,伊係以聯電公司董事長身分
為聯電公司允諾捐款給清華大學,且於伊擔任聯電公司董事長期間,聯電公司已履行捐款
,但目前已不記得當時聯電公司是如何執行相關捐款事宜等語;聯電公司於同年七月十六
日函覆稱:「就主旨函文中鈞院詢問,新聞報導民國八十四年十月間,前董事長曹興誠先
生向前清華大學校長沈君山先生挑戰圍棋,本公司是否有因此向清華大學捐款美金五十萬
元或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一事,本公司查閱公司資料,並無如此金額及目的之捐款或合作
案」等語;嗣上訴人即以上開今周刊新聞報導,主張應係由聯電基金會分批分次捐款共一
千五百萬元予清華大學,聯電公司上開回函就名目及金額應有誤會等語。足見身為對弈當
事人之上訴人,就捐款之主體、名目及程序等細節,亦無法為自始一致之陳述,且具專業
查證資源之新聞媒體,其報導內容亦互有出入,堪認系爭捐款事宜因歷時久遠且事證紛雜
,致其客觀真實之釐清存有相當難度。再者,清華大學於一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函覆稱:「
翁曉玲女士於九十四年八月到任本校擔任副教授,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至一零一年七月三十
一日借調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擔任委員,一一三年二月一日至一一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借
調至立法院擔任不分區立法員;一零七年二月一日至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兼任本校通識
教育中心主任職務,綜理該中心各項行政業務之推動。其於本校任職所承辦之職務,未經
管其單位以外之捐款事宜」等語。是被上訴人於清華大學任職並兼任行政主管十餘年,就
校內重大捐贈軼事縱非直接經管,亦難免有所耳聞,而對系爭捐款有無兌現之真實性產生
質疑。被上訴人既無司法機關之調查權限,實難期待其能就三十年前之對弈捐款細節,進
行鉅細靡遺之真相還原。倘課予被上訴人必須證明系爭捐款言論與客觀事實全然相符始得
免責,無異要求個人於社群媒體發言前,須負擔超乎常理之實質調查義務,依前所述,對
言論自由不免過度箝制。是被上訴人抗辯其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屬可採。
3.上訴人主張:前開報導、一零八年出版之聯合報新聞記者張作錦所著「姑念該生:新聞
記者張作錦生平回憶記事」乙書及九十五年出版之沈君山所著「沈君山說棋王故事1吳清
源」乙書,均已載明清華大學募得款項,不論捐助者為何,均無「未收受捐款」之消極事
實,被上訴人理應推知伊個人不負捐款義務,卻仍以A言論指摘伊個人無捐款事實,顯具
惡意云云。惟按審酌名譽權遭侵害與否,係以行為人發表言論時所憑之資訊來源是否具備
合理信賴為準,而非苛求其具備高度專業之法律推論或徵信能力。蓋言論查證義務之程度
,應以行為人發言時之期待可能性為斷,前開書籍本質屬私人回憶錄或傳記,其資訊檢索
之便利性與流傳廣度,顯與官網或主流媒體等公開資訊不可同日而語,實難期待評論者於
發表言論前,必先考據所有關於上訴人之個人傳記或歷史文獻。且清華大學募得款項之事
實報導及書籍記載,尚難以未明確記載「未收受捐款」即據而推論捐款款項業已給付。是
被上訴人依其所得資訊發表系爭評論,難謂其主觀上具備明知不實或蓄意詆毀之惡意。上
訴人上開主張,洵無可採。
4.上訴人主張:伊時任聯電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或基金會捐款乃社會常態,類如郭台銘
代表永齡基金會捐款之例,被上訴人對此從未質疑,卻單對伊斷章取義,足徵其具特定攻
擊惡意云云。本件捐款爭議係源於上訴人與沈君山之對弈輸棋約定,其性質具備強烈之個
人競技與私交色彩,顯與一般企業基於社會責任之常態性捐款迥異。被上訴人信賴前開媒
體報導及清華大學官網、臉書之記述,據以確信上訴人負有個人捐款義務,難認係憑空杜
撰。而上訴人自陳其個人確實未曾因前開對弈約定而有捐款之事實,則被上訴人指摘上訴
人個人確無捐款事實,亦核與客觀情形相符,難謂其有何明知不實而惡意詆毀之情。至被
上訴人是否針對其他企業家之捐款案例併予質疑,屬其個人發表言論之自由,尚難據此反
推其發表A言論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
5.上訴人為國民黨區域立法委員徐巧芯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且積極參與推動罷免行動
並以「抗共保臺」為號召,復於個人臉書貼文記載:「我一再說,國民黨那些立委,早已
投共,成為中共地下黨員,有些人還不信。……所以這次大罷免,是掃除中共地下黨員,
驅除假惡醜,保護真善美的聖戰。不成功,中共會被藍白立委引『清兵入關』;我們未來
都會被抹黑成『土豪劣紳』,等著看千萬人頭落地。」等語,顯見其已自願進入公眾事務
領域。衡以罷免權之行使攸關被罷免人之參政權,提議領銜人之品性操守與誠信亦與公眾
進行罷免價值取捨之利益息息相關,自屬涉及公共利益而可受公評之事項。被上訴人對具
有公眾身分之上訴人,基於前述媒體報導及網頁內容之捐款事實基礎,就其誠信爭議所為
之主觀評價,固使用「慣犯」、「看起來既不是殷實的商人、也不是個有德行和誠信之人
」、「君子與小人之別」、「人格敗壞、信用破產」、「無恥之徒」等尖銳詞彙而使上訴
人感受不悅,然旨在針對公眾人物之誠信進行監督與公評,雖辭鋒犀利,惟依前所述,仍
未逾越意見表達之必要程度,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疇,難謂具侵害名譽權之不法性。
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為情緒性謾罵,逾越合理評論程度云云,自
不足採。
(三)關於B言論部分:
1.依被上訴人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貼文內容,係針對上訴人與大陸籍女子之私密照片爭
議進行評論。被上訴人指述上訴人對該照片真偽之說詞反覆(初稱AI合成,後承認為真
),並將外流責任歸咎於境外勢力,據此抨擊上訴人私德欠佳且缺乏反省。嗣上訴人於同
年三月二日在個人臉書貼文回應:「翁曉玲與清大合謀統戰 二月底立委翁曉玲突然對我
潑糞,說我三十年前要捐款給清華大學卻沒捐,說我『言而無信,信用破產』云云。這一
看就是國民黨為打擊全民大罷免而使出的賤招。……依據報導,清大校長陳力俊(見圖)
二零一零至二零一四年在其任內,親中舔共不遺餘力,可以想見,清大已經被中共滲透的
非常嚴重。我覺得這次清大內部應該好好檢討,為什麼要配合翁曉玲對我誹謗?聯電幫了
清大這麼多忙,清大怎麼好意思對我反咬一口?難道堂堂清大已經墮落成為中共對台統戰
的巢穴?今天立院的染紅,應該始於媒體和教育體系的染紅。翁曉玲事件可說一葉知秋,
讓我們了解事態的嚴重。……」等語;被上訴人隨即於翌日發表B言論,標註『#曹興誠
是中共代理人的嫌疑最大』乙詞作為回應,並重申前揭上訴人承諾捐款清華大學卻未履行
之爭議。
2.觀諸兩造表意之時序脈絡,被上訴人發表B言論,係因上訴人先前公開指控被上訴人及
特定學術機構涉及「中共滲透」、「統戰」及「立院染紅」等重大公共利益議題,乃基於
先前捐款爭議之客觀事實進行反擊,並就上訴人指控其遭統戰之言論進行防衛性評論,主
觀上難認係專以損害上訴人名譽為單一目的。衡諸言論自由之保障,其要旨在於所依據之
事實是否一併公開供大眾評斷,而非審查其修辭字眼之優劣。被上訴人既已就其評論根據
隨同言論一併陳述,使大眾得以自行判斷其意見是否持平,縱其用語強烈尖銳,令上訴人
感受堪虞,仍應認屬對可受公評事項之意見表達。
3.上訴人雖主張B言論侵害其與公益無涉之私生活領域等語,然該等照片爭議先前已見諸
媒體報導,且因上訴人對照片真偽之公開回應,涉及其作為公眾人物之誠信品格,足以影
響社會大眾對其言行一致性之評價,具社會公益性質,而非單純私生活領域之窺探。被上
訴人據此質疑上訴人之人格特質及擔任要職之適格性,乃係針對身為公眾人物之上訴人誠
信議題之價值判斷。在維護言論自由以促進民主健全發展之高位價值下,此類涉及人格誠
信之評論,難認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4.再者,上訴人身為具社會影響力之公眾人物,個人名譽猶涉及公眾事務領域,理應有更
高程度之退讓。兩造政治立場分明,上訴人既先以「親中舔共」等語指稱被上訴人;被上
訴人隨後以「中共代理人」等詞標籤化上訴人之政治立場作為反擊,核屬民主社會對政治
人物之形容詞,讀者自能觀察兩造立場,進而對其評論之客觀性有所判別。被上訴人之言
論既非憑空捏造,即便評價嚴厲,然在維護政治性言論自由之核心價值下,仍應認其未逾
越善意合理發表言論之範疇。至B言論中與A言論內容重複部分,不另贅述,附此敘明。
(四)綜上,被上訴人就A言論部分,係基於長期且具公信力之公開資訊,並已盡合理查證
義務,其針對公眾人物誠信之評論具相當事實基礎,難謂有主觀惡意;就B言論部分,其
事實基礎既已併同公開陳述,縱用語強烈尖銳,仍屬對可受公評事項之適當意見表達。系
爭言論均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核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情,則上訴人請求被上
訴人移除系爭言論及賠償精神慰撫金,即非有據。
就算請了四位律師(第一審還五位律師),但還是敗訴,這是何苦呢?
而且觀察這些措辭,和第一審比起來沒差太遠
所以到底是不想承認「曾有打賭」,還是耍賴不認帳、拒不坦白曾有相關承諾?且都說進
入了公領域,自然要寬宏大量、不能心胸狹窄
就像藝人 NONO (陳宣裕)一樣,按照今天稍早前出爐的刑事判決,否認犯罪意旨略以:
【被告本人】
我否認犯罪,對於一百至一零二年間是否有去過甲會館按摩,我沒有印象,也不認識A2,
不可能選擇A2為我進行按摩服務,我也不認識A1,不清楚A1身份,臉書粉絲團很多人按讚
、留言,我不會特別注意誰按讚或留言,也沒有邀約A1見面或用MESSENGER聯繫。
【辯護人】
A2稱按摩包廂是客人與按摩小姐或主管得任意自由進出、非隱密隔絕的空間,被告豈有可
能冒他人随時會進入或遭養生會館主管在外巡視時瞥見,而為本案犯行,且A2稱有將自己
手機號碼給被告,前往婦產科求診,未告知性行為受傷,均違遭性侵被害人常情所為;A1
案發時是與被告第一次見面,見面地點在臺北市松山區延吉街通訊行,該處人口稠密,路
上行人眾多,A1若遭被告強制猥褻,為何未當街求救,反而在被告車行一段路後始稱有事
回家要下車,其指訴亦違反常理;另案告訴人證述僅針對其個人指訴之事,無法證明本案
犯行事實,因此A2、A1之指訴均無補強證據可佐。
這根本都是在讓自己聲名狼藉,只是為不知不覺的事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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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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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204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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