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kl4566654 (雨林)》之銘言:
: 華亞科案再開庭
: 鄭文燦:我是全案最大受害者
: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華亞科開發案收賄500萬元今天再開庭,鄭文燦強調自己從頭依法行
: 政,是全案最大受害者,質疑檢方擷取片段認定自己有罪,是羅織罪名、文字獄。鄭文燦
: 也強調裝有500萬元的包是被丟包在官邸,「我犯的錯應該是第一時間拿去警察局失物招
: 領」。
: 如題,各位想當500萬受害者嗎?
: 推 kload: 爛慘肥沒無期徒刑中龜也不用選了 125.227.21.90 05/13 11:30
: → kload: 蠢鳥敢質疑中龜?想跟爛慘肥一起吃雞鴨飯? 125.227.21.90 05/13 11:31
這講什麼話啊?
桃園地檢署當初起訴時,引用的法條中是存在「最重無期徒刑」的罰則嗎?還是哪個《刑
法》有授權到這個樣子?
且就算真的有這樣情況,求處的不是十餘年有期徒刑而已嘛?
而掉回頭來:
: → ivorysoap: 是啊所以他為什麼不送去警局 49.217.139.94 05/13 11:24
: → ivorysoap: 先吃一條侵佔罪吧 49.217.139.94 05/13 11:24
先看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三號刑事判決:(另可參照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
三七六七號刑事判決)
刑法上之侵占罪,為財產犯罪之一種,以持有他人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實行不法領得之侵占行為,凡事實上之處分及法律上之處分,
均包括在內。析言之,刑法上之侵占罪以行為人基於法令、契約或法律行為以外之「適法
」行為(如無因管理),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於持有狀態繼續中,主觀上意圖排除權利
人,而自己或第三人以所有人自居,在客觀上對其所持之物有足以表現其變為所有意思之
行為即足當之,不以將持有他人之物予以處分之積極作為為限(常見者如出賣、贈與、隱
匿、質押等),苟有將持有之物變易為所有之物不法意思,並有表現於外以所有人自居之
行為,對於持有中之物而繼續為使用、支配、管領,縱無客觀上之處分行為,亦無礙於侵
占罪之成立,如否認持有他人之物或拒絕返還他人之物,繼續持有他人之物者。亦即於判
斷侵占罪之成立,有無積極處分行為雖可作為重要參考依據,但未可一概而論,仍須以行
為人主觀上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有無將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變更為自己所有之行為
為判斷依據。
就鄭文燦的情況來看,明顯的是廖姓兄弟有意思在先,而後鄭被動接受,因此與他案相比
的狀況是能比照檢視的嗎?
反正不管怎樣說:
一、歷經了數次「疑似」干涉司法的爭議(如換法官)後,現在最好先別期待會有中立、
客觀的審判
二、吵再多也沒有實際用處,等改朝換代了再談
又,蔡正元的教訓相信不是沒聽聞過
除非是要跟人家一起鋃鐺入獄,不然對於這種看似不公平、爭議的事情,現階段只能睜一
隻眼閉一隻眼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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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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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3)
噓
AM999
陳嘉義不能被提起嗎?
27.53.98.118 05/13 12:10
推
kenyeh001
乾你他媽換了那麼多法官 跟我說無辜,
220.129.11.239 05/13 13:12
→
kenyeh001
除了青鳥信 正常人誰會信啊
220.129.11.239 05/13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