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02852six (零零二八五二six)》之銘言:
: 今天開始有新聞說
: 沈伯洋要選台北市長了
: 那既然沈要選台北市長的話
: 那請先請辭我們台灣地區立法機構民意代表的職務吧
: 這樣既要當我們台灣地區立法機構的民意代表
: 又要選台北市長 有這樣朝三暮四的嗎
: 請沈伯洋請辭我們台灣地區立法機構民意代表
這是遲早都要發生的事情,現在有必要擔心他們不照做嗎?
按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
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且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判字第五九零號判決中,亦提到:
「所謂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當係指兼職之公務員僅能支領本職之薪及公費
而言。其本職無公費而兼職有公費者自得支領兼職之公費(司法院釋字第六十九號解釋
參照)。」
又最高行政法院一零六年度判字第九十八號判決:
「公務員兼職並不因係違法兼職,致為兼職原因之聘用契約,當然失效;其因兼職執行職
務所為事實行為,亦無從加以去除,或視為不存在。是以,公務員兼職違反公務員服務
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僅得依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尚不得因
此即否認兼職公務員依受聘約定所完成業務之執行效果。」
這些法令、判例,按照《地方制度法》第八十四條前段,「直轄市長、縣(市)長、鄉(
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所以為什麼要為沈伯洋的「立法委員」職位煩惱呢?
再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九七號判決,還有某時任立委被抓包同時兼任交通
部臺鐵局(改制前)臺北機廠技術佐資位技術助理的事情
當時亦已解釋: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
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再按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
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又「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
用公務員服務法」,亦有司法院釋字第二十七號解釋可資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二十四號、
二十五號解釋意旨亦同)。因此,依法令在國營事業機關(構)服務人員自屬公務員服務
法上所規範之公務員。又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明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
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本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四號、第八號判例意旨亦指明:「公營事業機
關之服務人員,在服務期中所應遵守之限制,與公務員服務法上所定之公務員無異,除法
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再依司法院釋字第二十二號解釋:「立法委員、監察委
員係依法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自屬公職。既依法支領歲費、公費,應認為有給職」;
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憲法第18條所稱之公職,涵義甚廣,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
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依上述法律規定及司法院解
釋意旨,立法委員既屬公職,公營事業機關之人員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除法令所
規定外,自不得兼任之。
所以不必管這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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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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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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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302f
國民黨選縣市長的怎不辭呢?
49.216.223.56 05/11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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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z93
所以民進黨要辭立委來選嗎 不然自己也沒比
1.174.2.194 05/11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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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z93
較清高
1.174.2.194 05/11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