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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說的是昨天(或者是今天)就已經火速公開的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 八號刑事判決書 主文諭知:「上訴駁回。」 第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 一、蔡長昆前為雲林縣麥寮鄉長第十八屆、第十九屆鄉長(任期自民國一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至一一三年一月十八日,行為後因賄選遭解職),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沈宗隆係雲林縣議會第十六屆至第二十九屆議員,且 自一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擔任雲林縣議會第十八、十九、二十屆議長。陳連對於一 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擔任麥寮鄉海豐村長;許進宗於一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擔任 麥寮鄉後安村長。林水源係沈宗隆友人。林錦利係後安村村民,且係位於雲林縣之鴻利企 業社負責人,為蔡長昆友人。林國基係達德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德集團)所屬專案 公司即創維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維公司)負責雲林縣麥寮鄉及臺西鄉之公關, 曾耀輝係創維公司工程部副總,葉明奇係創維公司負責現場之工地負責人;王雲怡係時任 達德集團董事長(現已離職,一一二年一月十八日改由曾葳葳擔任負責人)、創維公司負 責人(現已離職,一一二年二月九日改由廖惠恩擔任負責人),綜合管理達德集團及旗下 專案公司之事務;張建家係王雲怡特助;潘正綱時為達德集團雲林辦公室執行長(於一一 二年三月三日離職),負責雲林縣內公關、與在地人士及公務員聯繫等業務;鍾慶郎係鴻 捷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鴻捷公司)負責人,為沈宗隆友人。 二、德國WPD集團為從事再生能源之企業,在我國設立子公司達德集團(WPD Taiwan) ,以開發、營運陸域風電、離岸風電及太陽光電為業,一零八年迄今,達德集團相繼在雲 林縣各鄉鎮以專案公司創維公司名義開發陸域風電。行政院經濟部能源局(下稱能源局) 於一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核發達德集團以允能公司名義設置雲林縣離岸風力發電廠之籌 設許可,並核發創維公司之陸域風電案施工許可,然因達德集團並無在雲林縣內施作風力 發電工程之經驗,且媒體大肆披露允能離岸風場之專案融資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九百 四十億元,引發各方人士覬覦達德集團龐大工程利益,而施工亦可能影響當地居民生活型 態,故自一零八年六、七月間起,達德集團風場陸續遭受各地居民抗爭、反對設置風場。 面對種種抗爭、反對,地方人士、民意代表變相要求達德集團支付地方回饋、索討承攬下 包工程施作之利益,達德集團王雲怡、潘正綱為解決上述問題及確保施工順利,先由林國 基與時任麥寮鄉長之蔡長昆協調,惟因蔡長昆、陳英南、丁文彬對達德集團提出之條件不 滿,多方阻撓施工,致創維公司於麥寮鄉及臺西鄉之風機遇到抗爭無法順利進行,多有延 宕,乃委託時任雲林縣議會議長沈宗隆出面協調蔡長昆、陳英南、丁文彬,以使麥寮鄉及 臺西鄉之風機得以順利施作。 三、麥寮鄉及臺西鄉陸續遇到風機施作抗爭情形如下:於麥寮鄉海豐村E10風機發生民眾 抗爭,致工地自109年2月12日停工至2月17日;麥寮鄉海豐村編號C05風機發生民眾抗爭, 109年2月26日工程停工;麥寮鄉後安村編號D03風機發生民眾抗爭,工地自109年2月27日 停工至同年2月29日;均影響達德集團所委託之下包商億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東 公司)在麥寮鄉、臺西鄉之打樁工程。然而,打樁工程需承租國內大型打樁機具,如因抗 爭導致工程延宕,停工1日可能需支付10萬2,000元之待機費,前因臺西2座風機(K20、 K38)曾因無法施作,達德集團即遭億東公司追加要求賠償1,221萬2,726元待機費用支出 損害,最終達德集團賠償億東公司共457萬8,000元待機費。若以本案8座麥寮風機因人為 因素之抗爭無法施作,可能產生至少1,831萬2,000元(=457萬8,000元*4)待機費,以及 購置基座用地成本1,200萬元(每座成本150萬元*8座),以停工1個月計算,達德集團尚 需額外支付風機放置臺中港租金640萬元(每座每月租金80萬元*8)之所受損害;另每月短 少發電收益634萬4,824元(即1年短少發電收益7,613萬7,887元)所失利益,總計1個月延 宕工程之損害可能高達4,305萬6,824元,因此停工日數越長將造成達德集團損失越高。從 而,達德集團知悉若遭麥寮鄉公所藉故勒令停工或因蔡長昆發動鄉民抗爭而導致無法施工 時,將受有重大損害,為免損害持續擴大,達德集團必須使麥寮鄉及臺西鄉之風機順利施 作。 四、蔡長昆知悉達德集團懼怕遭藉故勒令停工,或遭遇鄉民抗爭,導致無法施工,將受重 大損害,竟為謀取私利,基於藉勢、藉端勒索財物之犯意,利用其擔任雲林縣麥寮鄉鄉長 職務,依雲林縣麥寮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之規定,負有管理麥寮鄉「關於營建管理、土木 工程、都市計畫、雨水及污水下水道工程、公共設施、交通、水利、區段徵收、簡易自來 水、小型排水設施、違章建築查報處理等事項」之業務執掌,憑藉其鄉長職務有藉故(諸 如:對於引發民眾抗爭之道路挖掘工程,得命公所職員要求達德集團所屬創維公司停工) 發文令創維公司停工之權勢,或以其擔任鄉長熟稔鄉民及地方事務,得以替鄉民爭取回饋 金、賠償等情,促使鄉民至工地現場抗爭為端由,勒索達德集團,致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 (指達德集團承辦本案之相關成員)心生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之風機因蔡長昆阻饒無法施 作,將面臨上述損害之畏懼,而給付蔡長昆款項。陳英南則因其為蔡長昆之友人,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得利之犯意,藉由向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展示其與鄉長蔡長 昆及麥寮鄉民熟稔關係,能影響蔡長昆之勒令停工決定或能夥同鄉民發動抗爭,進而向達 德集團王雲怡等人施以恫嚇,要求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給付「定作管路工程利益」,使達 德集團王雲怡等人心生若不應允將「管路工程」或其他工程交由陳英南承攬,陳英南將鼓 動被告蔡長昆或夥同鄉民阻撓風機工程施作之畏懼,惟因陳英南不符合承包條件而未取得 承攬工程之利益。蔡長昆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行為、陳英南實行恐嚇得利行為詳述如下 : (一)億東公司於109年年初開始在海豐村E10風機打樁,達德集團因收到海豐村民將發動抗 爭之訊息,派林國基處理,林國基於109年2月11日與蔡長昆會面,蔡長昆即要求達德集團 須將管路工程交給陳英南或陳英南指定包商施作,不然會繼續發生抗爭等語,使達德集團 知悉若不應允蔡長昆要求,有可能會發動抗爭而生畏懼。然因林國基考量創維1期陸域風 電案之機電工程已分由總包商三至機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至公司,即管路工程施 作之總包商)承攬,加上其無決策權,故未應允蔡長昆將管路工程交由陳英南指定廠商承 攬。 (二)蔡長昆於同年2月12日上午9時20分及10時2分撥打電話給林國基,向其恫稱:「你們 震動不要做,我們鄉親要發動抗爭去圍,不要給你做」、「不管哪一支都不要做,麥寮鄉 ,我已經發動2、3村的人不讓你做啦」、「你不用找我,找我沒用,因為你也不曾找我, 那天我跟你講這樣了還聽不懂」、「我就是不要讓你做完,做完就不用說了,我每一項就 是不讓你做完啦」、「你不要說啦,你跟公司講好再說」等語。於抗爭發生前向海豐村長 陳連對表示支持,更要求陳連對動員村民發動抗爭,然經陳連對察覺可能遭蔡長昆利用, 拒絕動員村民到場,並向林國基陳述:現在來人家上面(指蔡長昆)要接手了等語,使達德 集團王雲怡等人心生蔡長昆得以藉由發動抗爭阻止施工乙事感到恐懼。蔡長昆即以此方式 彰顯其有能力發動抗爭,可以不讓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順利施工、打樁,使達德集團代表 林國基心生畏懼。 (三)創維公司因抗爭事件致無法施工,於同年2月13日改派特助張建家與蔡長昆會面,同 日晚間6時許,張建家至蔡長昆位於雲林縣住處拜訪,與蔡長昆、陳英南協商,張建家當 場撥電話給王雲怡。蔡長昆遂於電話中以:「你們那個林國基不要再講了,以後叫他不要 再找我談事情了...」、「你們的路權來我就是蓋章給你們,又回文回去給你們,說你們 計畫要挖什麼管路,怎樣你要圖給我們,好像要甩不甩,改天我們麥寮路就隨便你們怎麼 挖喔」、「你們這個事情就交代你們張秘書如果可以處理,我說你們張秘書如果可以作主 再跟我說,不然就不用講了」、「你如果他可以作主我就跟他說,不能作主,我叫他歹勢 叫他回去」、「一句話,我問你董事長一句話就好,可以做主,要商量大家再來講,看地 方要『賠償』再來講」等語向王雲怡勒索,致王雲怡心生不給付蔡長昆「賠償」,有可能 遭藉故勒令停工,或藉端發動抗爭無法施工之畏懼,便允諾蔡長昆有什麼安排、要求可向 張建家表達,當晚蔡長昆向張建家表示管路工程須交由陳英南施作。張建家遂於同年2月 21日下午1時59分許,將陳英南聯絡方式傳給王雲怡,向王雲怡稱:「報價聯絡窗口」等 語,王雲怡再轉傳給工務部曾耀輝,曾耀輝再轉傳給創維公司下包三至公司窗口陳明志, 並註明陳英南為「麥寮鄉長麻吉」。三至公司陳明志於同年2月22日與陳英南取得聯繫, 並於同年月25日與陳英南、後安村民林錦利會面商談工程分包事宜,惟因陳英南、林錦利 經營之商號不符資格,無法擔任三至公司小包而未得逞(未取得承攬工程之利益)。陳英 南因此不滿,而向蔡長昆抱怨達德集團沒有工程要交給地方做,並向蔡長昆表示應該要藉 工地現場抗爭,施加壓力給達德集團,蔡長昆表示支持抗爭。 (四)陳英南於109年2月26日前往海豐村編號C05風機工地抗議,且於當日上午11時22分聯 繫海豐村長陳連對到場,命陳連對要求達德集團停工,向達德集團葉明奇等現場施工人員 講述與海豐村無關之停工理由,再要求達德集團將管路工程交給地方施作等語,要求工地 停止施工。同日某時,蔡長昆雖知悉公所不得任意要求廠商停工,為使達德公司懼怕其權 勢,於鄉公所內以鄉長權勢,命當時任職麥寮鄉公所主任秘書陳東松、工務課長徐正杰發 文命創維公司暫緩施工,陳東松與徐正杰不明所以,此前亦未收到任何正式陳情書,陳連 對、許進宗亦未向鄉公所反映過,負責該項業務之社會課課長未反映過創維公司施工導致 影響農村再生社區規劃。然陳東松、徐正杰為達成蔡長昆強硬要求發文命創維公司停工之 命令,研議之後決定以可能影響農村再生社區規劃為由發文命停工,徐正杰隨即於同日下 午2時30分簽擬麥鄉工字第1090003934號函稿,送由陳東松於109年2月27日上午9時29分批 核並蓋鄉長蔡長昆甲章後,以麥鄉工字第1090003934號函發文要求創維公司停工。陳英南 於同年2月26日與張建家見面時,再恫稱:「那個是下包的下包,小包是把我當乞丐,你 是鼻屎也要給我」、「那個海豐的不給我們復工動工,叫你們董事長下來,要跟鄉長講好 」等語;經理羅湘綸遂以LINE向王雲怡回報:陳英南對我們不滿,將阻撓在麥寮的工程, 王雲怡得知此訊息,要張建家安撫蔡長昆,並應允會指示三至公司繼續與陳英南談;於 109年2月27日,特助張建家、經理羅湘綸前往麥寮鄉公所找蔡長昆,現場蔡長昆、陳英南 、陳連對均在場,蔡長昆向張建家表示已經發文要求創維公司停工,並向張建家、羅湘綸 恫稱:「你們董事長拜訪過四湖、台西等鄉長,但沒來麥寮,把我們當細漢是不是?」、 「這件事,村民們沒反對意見,我就沒意見,但你們董事長還是來一趟,直接說清楚」等 語,暗示並恫嚇張建家、羅湘綸應請董事長王雲怡到場協商,滿足蔡長昆要求,若未如此 ,村民可能會有反對意見,進而引發抗爭,使達德集團王雲怡等人心生將遇到抗爭無法施 工之畏懼。 (五)於109年2月27日下午某時,億東公司因施工時不慎壓壞後安村編號D03工地鄰近養殖 池之管線,加上當地村民不滿回饋金乙事未有定案,反對達德集團工地繼續施工,蔡長昆 以其鄉長之權勢,遂藉機要求創維公司停工;同年月28日上午10時37分,蔡長昆致電給張 建家要求停工,王雲怡於同日下午2時32分許與張建家抵達蔡長昆住處,蔡長昆要求王雲 怡將工程交給地方其指定包商施作,然完全未提前日D03管線壓壞遭抗爭要求停工之賠償 事宜,王雲怡為使施工順利而應允蔡長昆所提要求。同年2月29日上午10時39分許蔡長昆 雖前往編號D03風機抗爭現場,然未要求達德集團停工,反倒撥打電話向張建家表示可以 協調開說明會等語,且達德集團收到上開麥寮鄉公所109年2月27日麥鄉工字第1090003934 號函後,蔡長昆向張建家表示不需理會該紙公文,可以繼續施工。 (六)陳連對因海豐村村民權益遭蔡長昆、陳英南利用作為向達德集團要求工程及索取利益 之藉口,藉機煽動村民抗爭,因而心生不滿,於同年3月3日前某時,向蔡長昆、陳英南陳 稱:你們要工程,不必把我推,做你們的魁儡等語。使王雲怡、張建家、羅湘綸均心生畏 懼,更堅信除依優於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提前預支海豐村、後安村民3年 回饋金外,如未按照蔡長昆、陳英南之要求給予工程或其他利益,麥寮鄉之陸域風機將無 法施作。 五、丁文彬係前臺西鄉鄉長林芬瑩配偶,於林芬瑩擔任鄉長期間(107年12月25日起至111 年3月9日因案羈押止),對鄉政及工程、鄉公所工作人員均具實質影響力。其知悉達德集 團若風機施作工程延宕或無法完成,將面臨上述之損害(包括必須賠償之所受損害及無法 如期獲利而受損之所失利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09年 2月17日下午1時13分許,藉張建家至渠位於臺西鄉中山路299巷35之1號住處拜訪時,丁文 彬持張建家電話向王雲怡警告「你們做事情怎麼都沒講,一些村長跑來跟我說,你們做事 怎麼是這樣」、「還有很多事情我有跟特助講,特助會再會去跟你報備」等語,並向張建 家恫稱:「帶你們王董來拜訪我,當時不是說好土方、管路等工程要給台西在地做嗎?你 跟你們王董唱雙簧…,你安排你們王董下來跟我談」、「我已經交代課長,沒有做好地方 溝通前,不准再施工…」等語,向張建家表示自己就是臺西窗口,在臺西施工只能找他等 語。張建家旋即於翌日以LINE回報王雲怡,王雲怡與張建家遂於同年2月21日前往丁文彬 住處。其後,丁文彬邀王雲怡、蔡長昆(認識牽線性質)於同年3月18日前往丁文彬上址 住處會面,丁文彬、蔡長昆抱怨創維1期陸域風電案土方工程交由時任麥寮鄉鄉民代表林 緯豐(已歿)承攬,王雲怡則表示工程已交給總包商承攬,僅能釋出土方、混凝土工程, 且混凝土工程價差每座約為40萬元,然丁文彬仍不滿意,並向王雲怡稱:台電工程,下包 會拿錢打點地方等語,致王雲怡心生畏懼,認不照丁文彬之要求給予其私人利益,將會使 達德集團在臺西鄉之工程無法施作。 六、王雲怡、潘正綱為求創維一期陸域風電案能夠順利施工,解決蔡長昆、陳英南、丁文 彬不斷對達德集團人員施壓及風機工程因抗爭延宕問題,遂委託沈宗隆邀約蔡長昆、陳英 南、丁文彬、林水源、鍾慶郎、王雲怡、潘正綱等人於一零九年五月八日上午至沈宗隆位 於雲林縣住處之見面,席間蔡長昆、丁文彬要求王雲怡給予一支風機四十萬元計算之利益 ,麥寮鄉有八支風機計三百二十萬元、臺西鄉有二支風機共八十萬元現金利益,王雲怡因 前開抗爭事件致工程延宕,若風機無法施作,達德集團將面臨巨額損失而心生畏懼,然因 未準備現金,由沈宗隆命鴻捷公司之鍾慶郎替達德集團先行支付蔡長昆三百二十萬元(已 繳回扣案)、丁文彬八十萬元(已繳回扣案),再由三至公司給付給鍾慶郎所經營之鴻捷 公司工程款中回補該四百萬元,三至公司再就總金額向達德集團請款,致生損害於達德集 團。 第三審的理由:(部分) 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項明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 分一部為之。」容許就法律效果之一部上訴。於此情形,上訴權人所未表明上訴之認定事 實及所犯法條部分,即不在上訴審法院之審判範圍。上訴人是否僅就原判決之量刑上訴, 如有疑義時法院應盡闡明義務,以確認上訴人之上訴範圍,倘上訴人已明確表示上訴範圍 僅為刑之部分,自不容其事後再以量刑結果未達其主觀要求,對原已不爭執之犯罪事實等 事項再行爭執,至上訴人是否為求減輕其刑始為認罪之表示,而僅就刑部分上訴,係上訴 人之動機或訴訟策略,不影響其所為表示僅就量刑上訴之訴訟行為效力。卷查,上訴人於 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二日及一一四年十二月二日所提之上訴理由狀及上訴補充理由狀,均 明示僅針對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嗣於原審一一四年十二月九日審理期日 ,審判長詢問上訴意旨時,上訴人稱:「承認犯罪,對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罪數 及沒收均承認,原審判太重,只針對量刑部分上訴」等語,其原審辯護人均表示同上訴人 所述等情。則原判決僅針對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救濟關於量刑之事項,說明其論斷 所憑證據及理由,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泛言指摘其提起第二審上訴所具之 「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明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應視為全部上訴。原審審判長未曉諭其 以書狀撤回事實及論罪部分上訴,而仍僅就量刑部分審理,已有未合;原審未詳查自白之 補強證據,誤將其依法行使地方首長協調權限涵攝為不法之「藉勢藉端」勒索,有適用法 律錯誤之違法;並主張鍾慶郎支付予上訴人及陳英南之款項,與AC管路工程無關,陳英南 既屬未遂,伊亦應為未遂犯云云,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 情形或原判決所為量刑有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且不在原審之審判範圍,自不 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律上程式。 四、是否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及刑之量定,均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範疇。 而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 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又量刑判 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 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 罪刑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已說 明上訴人犯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 依其犯罪情狀,何以無情輕法重堪予憫恕而須再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 等旨。復敘明第一審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上訴人當時身為雲林縣麥寮鄉長,本 應依法為民謀福,卻假借權勢勒索財物以圖私益,顯已違背職務責任與誠信,其行為實屬 不該,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繳交全部犯罪所得,非無悔意之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而量刑,既未逾越依上述規定 減輕其刑後之處斷刑範圍,且無違公平正義情形,而予維持之理由。所為論斷,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亦未違反比例、罪刑相當原則,自均屬事實審法院刑罰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不 容任意指摘為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審酌伊係基於公益考量介入協調,手段平和且 與勒索惡性不同,量刑顯然過重,不符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云云,無非就原審量刑職權之 適法行使,再執原判決已審酌之量刑情狀重為爭執,或援引不同之他案,徒憑自己之說詞 及持相異評價,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依前揭……說明,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於上訴人請求本院從 輕量刑,則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所以到底是多「有利可圖」? 要不是因為涉嫌賄選而被解除職務,相信整個綠電的爭議還能有辦法纏繞一陣子,而不為 當地鄉民所發現呢! 只是看來基於認罪的關係,所以第一審才會這樣量刑,而第二審、第三審都不認為有問題 (已經是在合理範圍內的判定),因此不能再往下減... 再同時,這位前鄉長的上訴狀,看來不像是通曉法理的寫法,笑死人!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9.6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8298408.A.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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