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北檢檢察官今天上午偵查終結
: 「威京集團弊案」
: 沈慶京等13人依照證券交易法等罪嫌
: 提起公訴
: 起訴的13人包括:
: 沈慶京求刑26年
: 前經濟部長、現任中石化董事長陳瑞隆2罪求刑12年,併科1000萬元罰金
: 前中石化董事長林克銘求刑7年,併科1000萬元罰金
: 前行政院政務委員、前中石化獨董、知名經濟學者朱雲鵬求刑7年,併科1000萬元罰金
: 前中石化總經理余建松2罪求刑9年
: 前中石化財副總陳穎俊2罪求刑9年
: 前中石化副總劉雲志求刑5年
: 鼎越前董事長朱亞虎2罪求刑9年
: 鼎越副總張O文求刑4年
: 中石化董事沈慶京長子沈輝庭求刑4年
: 前威京集團財務經理張志澄3罪求刑10年,併科100萬元罰金
: 前中石化法務陳俊源求刑4年
: 估價師葉紫光求刑3年6月
: 檢察官聲請沒收犯罪所得31億餘元
: 至於魚果市場等案件
: 柯文哲等被告另案偵辦
: 仍在北檢偵查中
先說地檢署的通稿詳文:(案號:一一四年偵字第二二六二六號、第二四七二三號、第四
二五三號、第四四五三一號、一一五年偵字第二五七一號)
偵查結果:
一、被告沈○京,係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非常規交易、第
三款特別背信,且犯罪獲取之財物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二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
二、被告陳○隆、朱○虎、陳○俊、余○松等四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
一項第二款非常規交易、第三款特別背信等罪嫌(二罪),均提起公訴。
三、被告朱○鵬、林○銘、陳○源、劉○志、張○文、沈○庭等六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非常規交易、第三款特別背信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四、被告張○澄,係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非常規交易、第三款特別
背信(二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洗錢、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
款會計憑證、帳冊記載不實、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
五、被告葉○光,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幫
助非常規交易、第三款幫助特別背信、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
六、被告朱○嘉、梁○儀、陳○坤、蔡○章、楊○娟、吳○、吳○風等七人,因犯罪嫌疑
不足,均為不起訴之處分。
七、被告朱○芬(澳門居民)、鄭李○微等二人,因逃亡境外或逃亡,均發布通緝。
簡要犯罪事實
一、涉案被告
(一)被告沈○京:於本案全部非常規交易期間(一零八年至一一一年),擔任中石化公司「
最高顧問」並支領顧問年薪新臺幣(下如未特別標註幣別者,均為新臺幣)七百餘萬元至九
百餘萬元;亦擔任中石化公司百分之百控制之從屬公司即鼎越公司董事長、執行長並支領
月薪六十四萬餘元;又擔任京華城公司之「最高顧問」並支領月薪十萬元。被告沈○京同
時對中石化公司、鼎越公司與京華城公司具有實質掌控權,為本案全部非常規交易之主導
者。
(二)被告陳○隆:前經濟部長,自一零一年起出任中石化公司之獨立董事,一零六年支領
年薪二百四十萬元、一零七年支領三百四十一萬元、一零八年支領三百六十萬元。嗣自一
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出任中石化公司之法人董事並兼董事長,自斯時起綜理中石化公
司之一切業務運營至今。被告陳○隆就本案後述之全部非常規交易之期間(一零八年至一
一一年),或為中石化公司之獨立董事,或為董事長。
(三)被告朱○鵬:前政務委員、國策顧問,於一零八年本案土地非法交易進行之際,擔任
中石化公司之獨立董事,自一零六至一零七年均支領年薪二百四十萬元、一零八年三百三
十萬、一零九年支領三百六十萬元。
(四)被告朱○虎:於一零三年間擔任威京集團主席辦公室主任,於一零八年九月十八日出
任鼎越公司董事長,於本案後述之全部非常規交易之期間(一零八年至一一一年),均為鼎
越公司董事長,現已退休。
(五)被告沈○庭:被告沈○京之長子,於一一一年六月五日起擔任鼎越公司董事,嗣後亦
擔任中石化公司董事長特助,於一一三年則擔任中石化公司董事兼副董事長至今,其於一
一一年本案非法分潤五億元之期間,為鼎越公司之董事。
(六)被告葉○光:為寶源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下稱寶源事務所)估價師,於一零八年九
月間受中石化公司委託針對本案非法交易之土地進行估價,並出具估價報告。
(七)中石化公司與鼎越公司相關經理人:被告林○銘於一零八年本案土地非法交易進行之
際,擔任中石化公司董事長兼鼎越公司董事(現已退休)﹔被告余○松於本案全部非常規交
易期間(一零八年至一一一年)擔任中石化公司總經理兼鼎越公司董事(現已退休)﹔被告陳
○俊於本案全部非常規交易期間(一零八年至一一一年),擔任中石化公司財務副總兼鼎越
公司監察人(現擔任總經理)﹔被告劉○志於一零八年本案土地非法交易進行之際,擔任中
石化公司土地開發部副總(現已卸任)﹔被告陳○源於一零八年本案土地非法交易進行之際
,擔任中石化公司董事長室法務(現已離職)﹔被告張○文於一一一年本案非法分潤五億元
之期間,擔任鼎越公司執行副總(現已離職)。
(八)威京集團相關經理人:張○澄於本案全部非常規交易期間(一零八年至一一一年),擔
任威京集團總部之財務經理(現已離職)。
二、背景說明
(一)被告沈○京之私人巨額賭債與威京集團整體債務截至一零八年總計已高達一百八十一
點八億元以上
1.京華城公司於九十年十月間在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開設京華城 Living Mall(下稱京華
城百貨),成為當時全球最大之球體百貨商城。然京華城百貨開幕後第二年起營業額急遽
驟減,致經營者即京華城公司連年虧損,又因京華城公司於籌設京華城百貨期間,曾向凱
基銀行等十八間金融機構辦理一百二十億元聯貸案,並以京華城百貨之地上球體建物及其
坐落之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一五六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供為擔保。嗣至一零七年
三月十八日上開聯貸案本金還款期限屆期前,京華城公司尚未能依約清償剩餘貸款本金共
計九十八點五億元,面臨龐大償債壓力。
2.被告沈○京平時經常前往海外賭場大額賭博,因此積欠鉅額賭債。於一零三年間以威京
集團旗下關聯公司之泛宇等十五家公司之名義,與被告朱○芬(澳門居民,另發布通緝)所
屬之英屬維京群島商(BVI)銳亮環球有限公司(Sharp Ray Global Limited,下稱銳亮母公
司) ,捏造投資借款之名義,共同簽署向銳亮母公司借款港幣十五億元之虛假契約,以形
式上看似一般正常借款債務之外觀,包裝實質上為賭債本質之債務,為將來挪用威京集團
旗下公司之資產以償還私人鉅額賭債預作鋪排。後經訴訟上和解,沈○京上述積欠海外賭
債減至新臺幣三十二億一千四百二十四萬九千元 (以一零七年港幣兌新臺幣平均匯率三點
八四九四元換算)。
3.直至一零八年六月間,合計上述被告沈○京之賭債與威京集團旗下關聯公司之總負債共
已達一百八十一點八億元(不包含京華城公司上述聯貸案債務)。不論是被告沈○京於海外
所積欠之私人鉅額賭債、威京集團所積欠債務,或京華城公司對凱基銀行聯貸案之上述未
償債務等屆期償債之壓力已如排山倒海而來,對於被告沈○京而言,斯時已面臨壓力之臨
界點。
(二)本案土地歷經三次公開招標均因無人投標而流標,第四次招標終由本無意願投標之中
石化公司以三百七十二億一萬元標得之相關歷程
1.京華城公司為償還前述聯貸銀行團之債務,於一零七年三月委託戴德梁行公司辦理本案
土地之公開標售。然本案土地歷經一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一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一零
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共三次招標,底價分別訂為三百八十億、三百八十億、三百六十億,均
因無人投標而流標,京華城公司遂決議再次舉辦招標(下稱第四次招標),並於一零八年八
月二十八日透過媒體發布公告招標資訊,底價為三百四十二億元。
2.在京華城公司前述第1至3次招標過程中,中石化公司並無參與投標之意願,僅計劃待本
案土地脫標後,以京華城股東之身分,參與分配土地出售價金或領取特別股之股息。然未
料本案土地直至一零八年六月間已歷經多次流標,凱基銀行旋要求京華城公司盡速提出具
體可行之資產處分計畫,京華城公司於一零八年七月五日函覆凱基銀行稱刻正計劃與中石
化公司或其他國內外土地開發商研擬共同合作開發本案土地。中石化公司旋接洽包含興富
發公司在內之多家公司,欲尋「股權投資模式」 (即中石化公司僅部份出資、受分配開發
利潤,至於執行投標、開發等事宜均由合作方全權負責) 進行合作開發,然均遭婉拒,為
即刻解決被告沈○京與威京集團之上述債務,被告林○銘即與被告沈○京共同謀議由中石
化公司出面獨資投標收購。
3.嗣於一零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中石化公司分經審計委員會、董事會之決議,授權百分
之百持股子公司鼎越公司投標,投標價格以所委託之三家估價報告中之最高價格 (三百七
十五點九億元) 為上限。而鼎越公司董事會僅形式召開,火速通過「授權被告即鼎越公司
董事長朱○虎決定真正投標價格」之決議。 (然實際上是被告沈○京獨自決定價格,再命
被告朱○虎填寫標單,詳後述)
(三)本案土地交易雙方估價報告之估值說明
1.出賣方即京華城公司於一零八年八至九月委託二估價事務所針對本案土地進行合理價格
之鑑價,鑑價金額分別為二百七十六億餘元(戴德梁行估價事務所)、二百八十五億餘元(
宏大估價事務所)。
2.買受方即中石化公司亦於一零八年八至九月委託三估價事務所針對本案土地鑑價,鑑價
金額分別為三百四十二億元(高力估價事務所)、三百五十一億餘元(大華估價事務所)、三
七五點九億餘元(此最高價格即為寶源估價事務所即被告葉○光之估價)。
三、本案具體犯罪手法與行為
(一)被告沈○京、張○澄、陳○源、林○銘、陳○隆、朱○鵬、余○松、陳○俊、劉○志
、朱○虎等人,共同以溢價七十二億一萬元標買本案土地,被告即估價師葉○光亦配合作
價,共同使中石化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背信於中石化公司,致中石化公
司遭受損害達七十五億二千四百八十一萬元:
1.中石化公司原無參標購買本案土地之計畫,被告沈○京、林○銘、余○松、劉○志、陳
○俊為解套沈○京之債務,竟使中石化公司急促轉向參標,致中石化公司各部門未及妥善
進行財務規劃、評估財務壓力,仍強行投標購買本案土地,致生中石化公司重大財務風險
(1) 中石化公司原無意投標,卻於開標日前一月突然轉向決定獨資參標近數百億之本案土
地,致各部門規劃期程明顯不足,相關評估、籌資及各項準備左支右絀、盡顯窘迫,卻未
見如此倉促投標本案土地之必要性何在。
(2) 倉促轉向決議參標本案土地,使相關規劃籌備與資金籌措不及,更嚴重排擠其他投資
、開發資金之安排,多名董事與經理人均感憂慮、提出示警。
(3) 未覓得金融機構允諾融資即倉促參標,使鼎越公司得標後因資金鍊斷裂而未能按期付
款,需額外賠付三點二四億餘元之補償費,中石化公司亦被迫二度違背程序、超額增資並
多次上調增資限額,嚴重毀壞內控制度,不僅使中石化公司重大財務風險驟升,不利於中
石化公司、鼎越公司且不合營業常規,並導致鼎越公司額外支付本無須支付之三點二四億
餘元之補償費之重大損害。
(4) 倉促參標導致財務估算嚴重失準、脫離現實,相關成本估算遭刻意壓低以營造高收益
之假象,淨利潤估算崩跌六成。
(5) 財務部所出具之稅後投報率敏感度分析故意壓低營造成本、故意忽略議價價格投報率
,亦未估算NPV數值,致該分析過於樂觀,使本案土地投標之真實投資報酬回收之容錯
率驟降。
2.鉅業法律事務所出具之法律意見書已嚴厲示警本案交易恐不利益於中石化公司且不合營
業常規,惟被告林○銘、陳○隆、朱○鵬、余○松、陳○俊、劉○志對此刻意忽視,為將
來被告沈○京溢價投標鋪墊基礎
3.被告沈○京、陳○源、張○澄為營造溢價投標之合法外觀,竟直接或間接誘導、暗示部
分估價師以各種方式拉抬估值;被告葉○光更主動配合作價,致各家估價報告有諸多違反
估價常規之處,而不得作為價格授權之參考依據,而被告林○銘、陳○隆、朱○鵬、余○
松、陳○俊、劉○志對此刻意忽視,為將來沈○京溢價投標鋪墊基礎
(1) 高力、大華與葉○麗估價報告有諸多為拉抬本案土地估值而違反估價常規、不動產估
價技術規則之情事,包括減計地下層開挖成本、採用容積調整後單價、漏未調整情況因素
、權重調整不合理、採用不同容積率基礎計算,且估價條件自相矛盾,致其等報告均不得
作為投標價格之參考依據。
(2) 被告葉○光為獲高額報酬,並與中石化公司、鼎越公司建立長久合作關係,於估價報
告登載不實數據,且多處違反技術規則與估價常規,以此方式配合作價,幫助被告沈○京
遂行非常規交易之背信行為,故寶源估價報告亦不得作為投標價格之參考依據。
(3) 上述各估價報告所存之錯誤、不實評估均係被告沈○京、陳○源、張○澄誘導、操控
所致,被告林○銘、陳○隆、朱○鵬、陳○俊、劉○志對此卻刻意忽視,為將來被告沈○
京溢價投標鋪墊基礎
4.被告沈○京、陳○源、林○銘、陳○俊、張○澄明知本案土地實際行情僅有三百億元,
未合理評估投標策略或轉而採行議價策略,竟由被告沈○京一人獨斷決定以接近第一次招
標之底價(即二百八十億元)之價格,溢價投標三百七十二億一萬元,而被告張○澄、朱○
虎共同協助完成投標
(1) 被告沈○京、陳○源、林○銘、陳○俊均知悉本案土地可成交之實際行情最高僅需三
百億元,且被告陳○隆亦認第四次招標之底價過高,不合行情。
(2) 本案投標價格之決定非經鼎越董事會實質討論、決議,而係先預擬董事會議事錄結論
後,再經形式上開會、照章通過議事錄所載之案由,形式上授權董事長即被告朱○虎決定
投標價格。然實則係由被告沈○京當面要求被告朱○虎親筆以大寫國字撰填「參佰柒拾貳
億壹萬元」,並由被告朱○虎與其他中石化公司人員前往投標。以此方式使被告沈○京得
以順利遂行未經合理評估、獨斷決定以接近第一次招標之底價(即三百八十億)之三百七十
二億一萬元之溢價得標。
(二)被告沈○京、張○澄與朱○芬共同以FATF(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所定義之空殼
公司即銳亮台灣分公司,藏匿上述非常規交易之犯罪所得二十九億四千一百六十一萬九千
二百四十八元之方式洗錢
1.被告沈○京為便於挪用威京集團旗下公司之資產為其償還上述債務,並隱匿資金來源與
去向,與被告張○澄、朱○芬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朱○芬於一零七年九月
二十五日在臺灣境內申請設立銳亮台灣分公司。而銳亮台灣分公司在臺灣境內並無任何實
際營業、亦無重大資產,且無獨立之辦公營業處所,在我國境內亦未曾聘僱員工,核屬
FATF (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所定義之「空殼
公司 (Shell Company)」。其設立目的專係為被告沈○京收受資金、隱匿資產來源與去向
、避免司法追查之中繼、停泊點,而後再透過投資等名目轉手將資金挪出境外,或用以清
償沈○京海外賭債,或為沈○京個人海外置產之所用。
2.待鼎越公司得標,並於一一零年十一月八日支付尾款與京華城公司後,京華城公司旋透
過減資程序,於一一零年十一至十二月間,將售地款依股份比例分配予威京公司、福星公
司、京都公司、東尼公司、京華投資公司及鴻益公司等法人股東,而前開六家公司均屬被
告沈○京所實質掌控之威京集團旗下三十九家關聯小公司。上開公司待收受京華城公司所
存入之售地款後,被告沈○京為隱匿上開非常規交易之不法所得,旋再指示被告張○澄將
該等款項陸續以「支付工程款」、「借款」、「廠商款」、「投資款」等不實名義出帳,
先於威京集團旗下三十九家關聯小公司所設不同帳戶來回轉入、轉出後,再開立支票三十
張 (合計金額二十九億四千一百六十一萬九千二百四十八元) 交與銳亮台灣分公司。銳亮
台灣分公司再陸續兌付支票,將支票款存入銳亮台灣分公司設於聯邦銀行帳戶,以此方式
使被告沈○京個人為償還境外賭債或海外置產所挪用之上述非常規交易之犯罪所得,得以
中繼、停泊於銳亮台灣分公司之帳戶內。
(三)被告沈○京、陳○隆、朱○虎、余○松、張○文、沈○庭、陳○俊、張○澄等人,使
鼎越公司提前預付增額容積分潤五億元與京華城公司,使鼎越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
營業常規,背信於中石化公司、鼎越公司,致兩公司遭受損害達五億四千三百零九萬七千
三百三十七元
1.鼎越公司得標本案土地後,與京華城公司簽訂買賣契約,於契約中約定願與京華城公司
共同爭取增額容積之利益並於爭取成功時分潤。惟事後,雙方對於增額容積利益之分潤時
點、方式產生重大爭執,針對買賣契約中第12條所約定「取得建照時,確實享有該等增加
之容積利益」之分潤時點,究應解釋為「取得建照『且』確實享有該等增加之容積利益」
,抑或「取得建照『即』確實享有該等增加之容積利益」?雙方互有爭執。
2.惟依普華法律意見書與國際通商法律意見書之法律意見,或有認為該條款所約定之分潤
時點,應如同鼎越公司原先之主張即「取得使用執照、完成三標章認證、退還約八十七億
元保證金」之時,或有認該條文義未明,雙方可另行約定,惟均未認定京華城公司「建照
取得時即為確實享有該等增加之容積利益」之主張為唯一合於契約之解釋。
3.然被告沈○京不顧鼎越公司財務副總蔡○章與中石化公司法務經理楊○玲之強烈反對,
亦不顧鼎越公司當時帳上並無現金,尚須向台灣人壽支付利息、借款五億元始得支付,仍
多次以粗話痛罵蔡○章與楊○玲二人,堅持預先支付分潤款給京華城公司。嗣與被告陳○
隆、張○文、陳○俊、張○澄持續共同推動增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五次增補協議書」
,無正當之商業理由,即貿然同意提前於建照尚未核發之前,即預付五億元之分潤款與京
華城公司,以此方式共同對鼎越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背信於中石化公司
、鼎越公司,致兩公司遭受五億元及因融資借款所生利息 (截至一一四年十一月止,已支
付之借款利息為四千三百零九萬七千三百三十七元) 之損害。
4.被告朱○虎、余○松、沈○庭受沈○京指派擔任鼎越公司董事長、董事,充當橡皮圖章
而以董事會通過「鼎越公司預付分潤五億元」之議案,使中石化公司、鼎越公司為不利益
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背信於中石化公司與鼎越公司,致兩公司受有五億四千三百零九
萬七千三百三十七元之損害。
5.嗣鼎越公司預付之五億分潤款,其中有二點五億元流入被告沈○京所掌控之威京集團關
聯公司之帳戶與被告沈○京之私人帳戶,供其私人花用。
: 大家怎麼看沈慶京求刑26年?
是說還有中國澳門人也涉案,看來一點都不簡單
而且朱亞虎在前案中,曾獲得緩起訴處分;但如今在這案卻變成起訴,到底是怎樣啦?前
案的效力,是否會被撤銷呢?
又同時這一連串的神鬼操作,不曉得是否會跟京華城一樣,公開起訴書原文給媒體,羞辱
沈慶京及其所屬中華工程呢?
同時與其問「大家」,不如問柯文哲吧
數個月前才亂喊「賴翔德」、「沒游泳的」,這次是否還要為沈家喊冤、聲淚俱下地任意
表示不苟同、不服從?
而在今天下午,還要有一一五年憲判字第四號判決,準備好轉移注意力了,所以只能說這
種小菜一碟,不需要看得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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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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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9.5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8211349.A.6BA.html
推文 (1)
推
formice
再判下去,小沈沒游泳,要坐桶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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