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e (異教神)》之銘言:
: 待遇不談
: 制度不談
: 只說考試不要太難
: 我們偉大的行政院長是不是這樣打算
: 先用比較簡單的題目找來一堆人
: 留不住人後
: 下次繼續用更簡單的題目再找一堆人
: 每次都是找人頂著這樣??
: 這種行政院長到底來幹嘛的?
主要更像是誘因的問題吧?
但「因噎廢食」不是在一個正常的體系下該存在的作風,所以要如何矯正類此阻礙(即招
不到人的窘境),誰知道呢?
只是會想成要透過「考試制度」來排解問題,反倒有一些迷惑了
畢竟:
一、不管題目有多難、多容易,有無「考古」(即將舊題目重新設定一遍)的問題,只要
沒有好好做功課,還是一樣會一落千丈、無從被錄取啦!
二、按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六零號解釋:
(一)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經由公開競
爭之考試程序,取得擔任公職之資格,進而參與國家治理之權利。應考試服公職
之權為廣義之參政權,人民應有以平等條件參與公共職務之權利與機會。
(二)鑑於應考試服公職權為廣義之參政權,涉及人民參與國家意思之形成及公務之執
行,與公共生活秩序之形塑密切相關,對此權利所為之差別待遇,原則上應受較
嚴格之審查,除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公益外,所採差別待遇與目的之達成間亦須
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相符。
又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五七三號判決:
用人機關在考試前提報職缺數額,函送考選部,以利其錄取作業,係屬另一問題,與
應考年齡之限制無涉。至錄取後之訓練或在職訓練並無年齡限制,係考試錄取後之事
宜,與考試前之應考年齡限制,係屬不同之二事,尚難相提並論。
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七六號判決:
公營事業均負有公益性、政策性任務,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該公營事業機構代
表其執行職務者,並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如負責人及經理人等,須
對經營成敗負責,或隨政策變更而定其去留,不能比擬常業文官,該類人員亦非公務
人員保障法保障之對象。
三、按照前述內容而言,「唯材是用」是固然有其道理的,但可以在完全不考量具體資格
的前提下,「有教無類」嗎?
縱使有要放寬的規劃,這樣走似乎也不大對勁
而負責出題的考選部是否要完全「遵守」不同院的建議(指示),這畢竟是他們自己的事
,由不得別人來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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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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