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案情:
: 高鐵行控中心於4月5日晚間11點23分,接獲其公司所有之Tetra無線電手機在高鐵台中站
: 發送緊急訊號(General Alarm,簡稱GA訊號),行控中心旋即啟動應變機制,通報當日3
: 班營運列車手動緊急剎車後停駛,導致列車延誤合計48分鐘,行控中心研判是疑似無線電
: 手機訊號參數遭人複製,遂向鐵路警察局報案。
: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分案調查
: 4/28週二下午拘提男大生到案
: 昨天檢察官複訊後
: 諭知男大生10萬元交保
: 涉犯法條:
: 鐵路法第68條之3第1項第1、2款:
: 對於重要鐵路機構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無故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
: 關設備、無故以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相關設備,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
: 刑法第184條:
: 以他法致生公共運輸往來危險
: 刑法第360條:
: 無故以其他電磁方式干擾其相關設備
: 交保原因:
: 犯罪嫌疑重大
: 但尚無羈押之必要
: 諭知具保新臺幣10萬元
: → MVPGGYY: 所以他本來是想幹嘛??? 1.174.92.205 04/30 11:30
: → pupu20317: 測試吧?最近奇怪的事情只會越來越多, 49.216.222.88 04/30 11:32
: → pupu20317: 自求多福囉 49.216.222.88 04/30 11:32
在大眾運輸的環境中是否管用,這沒人知道
但乍看之下,更像是「認知作戰」的一節,不僅是「測試」這樣簡單而已;而這個干擾訊
號的行為,倘若以法院裁判的角度而言,似乎未有確切實例
而撇開《鐵路法》部分不談,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五八九零號刑事判決
,就其他部分:
所謂「致生往來之危險」,乃指損壞、壅塞陸路等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所為結果,
致使人、車不能或難以往來通行,如必欲通行,將使人、車可能發生危險,亦即在客觀上
祇須此等行為,有發生公眾往來危險狀態之存在,自屬妨害交通之安全,即成立本罪;而
所稱之「他法」,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不以發
生實害為必要。持續性之危險駕駛行為極易導致往來人車通行失控,使車禍之發生及造成
傷亡之危險均大幅增加,對於其他用路之車輛、行人造成嚴重之妨害,而有具體之危險性
,自屬該罪所稱之「他法」(最高法院一零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五號、一零四年度台上
字第一一零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這看來沒有直接阻擋運輸,所以不好下定論
只是正常來講,對於這種「開玩笑」的行為,也不能說與「敵國」(或中共)滲透有關,
反正一切都還沒搞清楚,不好妄下判斷
因此在這種朦朧之間,只能等看會怎樣論斷,其餘什麼的就別多說了...
立法上過於新穎的,要看檢察官如何「開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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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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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8.203 馬來西亞), 04/30/2026 12:00:22
推文 (2)
推
f1731025
單一假訊號當然不會有危險 但多起來之後
49.159.214.195 04/30 12:46
→
f1731025
就不好說
49.159.214.195 04/30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