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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u73 (っていう)》之銘言: : 聯合報/ 記者王小萌/台北即時報導 : 司法案件量持續攀升,站在第一線支撐偵查與審判程序的書記官,卻正陷入人力大量流失 : 與長期過勞的雙重困境。基層書記官透露,因近年詐欺、保單強制執行等案件量暴增,書 : 記官長期處於超時工作狀態,平均每月加班超過50小時,然而法定加班時數上限是40小時 : ,超過的部分無法申報或補休,形同「做白工」。 在連續傳出「過勞」的報導後,今天司法院經第二一九次院會通過,將《刑事訴訟法》部 分條文修正案函送行政院會銜、立法院審議 其中經修正的內容,略以: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審判期日應由書記官當場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 程序:…… 第四十六條之一(增訂) 前四條所定書記官製作、核對、整理筆錄、簽名及其他應行事項,必要時得由其他適當之 人為之,並由製作筆錄者簽名。 第八十八條之一第四項(增訂) 被告違背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所為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應遵守事項而情況急 迫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並準用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即簡式審判程序要件】、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即進 行協商程序條件】 「三年」改成「五年」 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第二項、第三項(增訂) 對於因羈押、暫行安置、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致人身自由受拘束之被告行簡式審判程 序,其所在地與法院間具備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經該被告同意,且無礙其與 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者,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以該設備進行程序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以科技設備進行程序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司法院會 同行政院定之。 第三百十條之一 有罪判決,諭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 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 之。 第三百十條之二第二項、第三項(增訂) 前項判決,得僅由書記官將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記載於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 決書,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情形,經上訴權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者,法院仍應補行製作判決書,其製作期間 準用第三百十一條之規定,並自提起上訴後起算。 第三百十四條第三項(增訂) 第三百十條之二第二項筆錄正本或節本,應記載經上訴權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者,法 院仍應補行製作判決書及第三百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旨,其送達準用前二項之規定,並 與判決書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第三百六十一條第四項(增訂) 經法院依第三百十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製作判決書,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始送達者,前項補 提理由書之期間應自送達後起算。 不曉得如此一來,是否就能減輕負擔呢? 而且通常只有在行政訴訟中常見的「宣示判決筆錄」,在刑事判決中亦適用,但上訴時的 效力卻跟行政訴訟不同 這樣似乎還不能說可以做到緩和的效果...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0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6956388.A.D89.html

推文 (2)

wu73 記得還有保單之亂? 114.24.199.26 04/23 23:03
laptic 民事相關的話... 這回沒討論 (?) 180.74.217.206 04/23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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