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u73 (っていう)》之銘言:
: 今日記者陳威叡/台北報導
: 前民眾黨中配立委李貞秀日前遭民眾黨開除黨籍失去立委職務,上週開撕民眾黨,怒噴黃
: 國昌、陳智菡與高虹安,今(19)日於社群平台直播證實聲請假處分來保住黨籍,而對內
: 也要走黨內申訴,更痛批策劃整起事件的人囂張至極,至今都沒有收到民眾黨開除黨籍紙
: 本通知。也提及以後不再罵黃國昌了,原因是「柯文哲有出來說要冷靜冷靜」。
: 5.附註、心得、想法︰
: 李女士拒絕節目邀約,並向法律管道尋求救濟,遵循王金平模式
: 接下來就是法律上攻防,相信民眾黨會秉持公開透明的精神跟大眾說請楚講明白
: 直球對決李女士的疑問
查了所謂的「王金平模式」,按照臺北地院一零二年度全字第四一三號、第四一四號民事
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一零二年度抗字第一一七六號民事裁定:
【第一審判斷】
四、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
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
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
,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日,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
項定有明文。惟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此觀同法第五百三十八條之四、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第五百二十
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是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
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
相當之擔保,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釋明與證明,在分量上並不相同,凡當事人提出之
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證明程度,但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
大概為如此者,應已盡釋明之責。且負釋明責任之人,苟能就得推認要件事實之間接事實
為釋明,亦無不可,非以直接釋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故法院審酌是否已盡釋明之責時,應
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之,不得將各事實予以割裂觀察(最高法院一百年
度台抗字第六十五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乃法院就有爭執之法律關係之
雙方,所為衡平救濟手段之保全方法,有無定暫時狀態之必要,應考量其是否發生急迫而
無法彌補之重大損害,權衡該處分對雙方可能造成之影響及利益之平衡,債權人因該處分
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債務人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以及其對公共利益之維護
等項,債權人已否提出有利之釋明,再斟酌社會經濟等其他主、客觀因素,綜合判斷之(
最高法院一零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一七號裁定參照)。
五、經查:(經人工智慧整理)
(一)聲請人已釋明請求(本案勝訴可能性)
雙方對於黨籍是否存在有實質爭執,聲請人已提出相關證據(如撤銷黨籍處分函、起訴狀
等),足認其就本案請求已為相當釋明。
(二)有急迫且難以回復之重大危險(保全必要性)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不分區立委一旦喪失黨籍,即喪失立委資格
,中選會須函請立法院註銷名籍,並由政黨依序遞補。
・若不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人將立即失去立委職務,縱使未來本案訴訟勝訴,也
無法回復其立委資格(因任期可能已屆滿或已由他人遞補),此為具體、明確且無法
回復之重大急迫危險。
(三)利益衡量(聲請人利益優先於相對人)
・聲請人可能受損害:立即失去立委職務,且無法回復。
・相對人(國民黨)可能受損害:無法維護黨紀、黨譽受損,但法院認為這些損害「抽
象、非急迫」,且相對人未充分釋明。
・法院認定:在此緊急情況下,聲請人的人身與職務利益應優先於政黨的紀律與名譽利
益。
(四)最終決定
・准許聲請人的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
・在兩造間確認黨籍存在之本案訴訟確定前,聲請人得繼續行使國民黨黨員權利(包含
繼續擔任不分區立委,避免遭遞補)。
・聲請人應提供擔保金九百三十八萬一千二百一十元(計算方式:月薪三十二萬三千四
百九十元×剩餘任期二十九個月),以擔保相對人因處分可能受到的損害。
・駁回聲請人另外提出的「緊急處置」聲請(因已有本裁定)。
・駁回相對人請求「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的聲明,因為本件保全目的是繼續行
使黨員身分及立委職務,無法以金錢給付達成相同目的,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特別情事。
【第二審判斷】
抗告意旨:
(一)相對人所保全之不分區立法委員資格與立法院院長資格純屬公法上身分,與私權無關
,且政黨黨職人員之解任屬政黨自治之範疇,相對人黨籍之權利即非適法之定暫時狀態處
分標的;又普通法院對於伊所為屬自治範疇之撤銷相對人國民黨黨籍處分,並無審查權限
,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即無勝訴可能,本件實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二)相對人之國民黨黨籍及其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資格,於原裁定作成前已喪失,無法透
過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溯及回復,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並無實益且無必要。
(三)兩造就相對人之國民黨黨員資格有爭執,本院如否准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相
對人所受損害為其剩餘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之薪資,為財產上損害,事後並得以金錢彌補,
且不包括屬公法性質之立法委員及立法院院長資格之喪失。反之,如准本件定暫時狀態處
分之聲請,將導致伊撤銷相對人國民黨黨籍之處分完全喪失效果,黨紀難以維護,且嚴重
貶損伊之黨譽及社會評價,伊所受損害並非金錢所能彌補,且遠逾相對人因本院否准本件
聲請所受未能取得薪資之財產上損害。兩相權衡,本件實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四)本件如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意旨,就憲
法增修條文所創設全國不分區中央民意代表制由政黨選出才德俱優、聲譽卓著者為國家貢
獻心力之本旨。
(五)本件如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致伊所受損害難以衡量,非金錢所能彌補,原裁定依相對
人剩餘立法委員任期薪資總額九百三十八萬一千二百一十元,定相對人供擔保之金額,亦
有謬誤。
(六)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所保全者為相對人剩餘立法委員任期薪資總額九百三十八萬一千
二百一十元及其名譽而屬有其他特別情事,又伊因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損害屬難以金
錢彌補之重大損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准伊供擔保免為或撤銷
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結果:抗告駁回。
(以下經人工智慧整理)
抗告意旨(一):本件爭議非屬私權爭執,撤銷黨籍為政黨自治事項,普通法院不得審究,
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政黨為公益社團法人,黨員加入政黨屬私法上之共同行為,受憲法第十四條結社自由
保障。
・聲請人提起確認黨籍存在之訴,爭執者為黨籍是否存在,屬私法上法律關係,法院得
審理。
・立法委員及立法院院長資格,僅為黨籍存在所衍生之結果,非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爭
執之標的。
・抗告人所引他案裁定、外國案例等,無拘束本院效力;政黨自治屬本案訴訟範疇,非
保全程序應審酌。
抗告意旨(二):聲請人之黨籍及立委資格已於原裁定作成前喪失,無法以定暫時狀態處分
溯及回復,無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實益與必要
・聲請人就其黨籍存在之請求已為相當釋明。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目的,是在本案訴訟確定前維持暫時狀態;兩造對黨籍存否既有爭
議,即有聲請必要。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第項等規定,係針對立委資格喪失,與本件黨籍爭執
無涉。
・抗告人所稱「資格已喪失無法回復」云云,非可採。
抗告意旨(三):若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抗告人之黨紀、黨譽、社會評價將受無法回復之
重大損害,遠逾聲請人可能所受損害
・若不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人將立即喪失立委資格,且縱本案勝訴亦無法回復(
任期屆滿或已由他人遞補),屬具體、明確且難以回復之重大急迫危險。
・抗告人所稱黨紀、黨譽、社會評價損害,其自承「抽象」、「無法以金錢估算」,屬
已發生之非急迫性損害。
・待本案訴訟確定後,抗告人可視確定事實為適當處分,黨紀、黨譽尚非不可回復。
・利益衡量結果:聲請人之立即且具體無法回復之損害,應優先於抗告人抽象、非急迫
之黨譽損害而受保護。
抗告意旨(四):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違背司法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有關全國不分區中
央民意代表制度之本旨
・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係指不分區民代喪失黨籍時應喪失資格;本件係聲請「於訴訟確
定前繼續行使黨員權利」,與該解釋所稱情形不同。
・原裁定准許後,抗告人已提起抗告救濟,已宣示重視政黨聲譽之決心,人民對兩造自
有公評。
・准許定暫時狀態處分,反可彰顯政黨推舉不分區代表時應更慎重,避免憲政目的落空
抗告意旨(五):原裁定酌定之擔保金額過低
・擔保金額之酌定屬法院職權裁量範圍,非當事人所得任意指摘。
・抗告人自承損害「無法以金錢估算」、「無法陳報所受損害金額」,亦未具體指出原
裁定金額何以不足。
・原法院以聲請人剩餘任期二十九個月、月薪三十二萬三千四百九十元,計算總額九百
三十八萬一千二百一十元為擔保金,尚屬允當。
抗告意旨(六):抗告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定暫
時狀態處分
・本件聲請係為保全聲請人繼續行使黨員權利,進而繼續擔任不分區立委及立法院院長
,性質上無法以金錢給付達成終局目的。
・抗告人所稱黨紀、黨譽損害,待本案訴訟確定後尚非不可回復,非屬同條所定「難以
補償之重大損害」或「其他特別情事」。
・抗告人是否取得執政權、黨譽良窳,因素甚多,非僅因聲請人一人而定;本件亦不影
響抗告人在立法院之總席次。
至於為何未提起再抗告,沒人知道
以法理層面而言,似乎可以說是找不到「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的地方,不過更實際一點論
之,國民黨更像是自知理虧了吧?
且嗣後的確認黨籍之訴中,國民黨吃了悶虧,且第三審因為沒有提出律師委任狀,最終敗
訴確定(必須恢復王金平黨籍)
所以還能說什麼呢?且是否有勝算(有勝訴之望),也沒人曉得,現在還要給法院去詮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還真的有夠壞的...
因此說回李貞秀本身,要提告是自己的權利
但既然在日前上的節目中,公然直嗆黃國昌(還說他比劉世芳更值痛恨),相信民眾黨必
定不甘示弱,證據供上法院了之後,聲請成功的可能性自然也就不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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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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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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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09090
希望法院能裁定李貞秀假處份准,民眾黨
61.229.78.234 04/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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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09090
就多了二席立委,許忠信和李貞秀同時都
61.229.78.234 04/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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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09090
是立委身份,接下來進入漫長的確認訴訟
61.229.78.234 04/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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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09090
?冏
61.229.78.234 04/2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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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eptt
民眾黨會不會出現 8+N 席次???
106.107.240.159 04/2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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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09090
許忠信會在4/22宣誓就職
61.229.78.234 04/2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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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09090
李貞秀你不去參觀一下嗎
61.229.78.234 04/2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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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09090
這是一次不同王金平確認黨籍訴訟很好的
61.229.78.234 04/2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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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09090
機會,涉及到中配,國籍,兩岸人民關係
61.229.78.234 04/2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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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09090
條例等問題,看能不能喚起老法官內心那
61.229.78.234 04/2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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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09090
份對中國?
61.229.78.234 04/20 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