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rotec (咦)》之銘言:
: 陳怡君 貪污一審7年10月
: 黃偵琳 酒駕判刑(好像定讞了對吧)
: 謝秉舟 涉性騷
: 民進黨中執會撤銷以上三人初選登記
: 三人的登記費、民調費用等會全數退回
今天去翻查了裁判文書,嗯...
明知道曾有涉及性騷擾的行為,卻還想要參加競選,不怕被國民黨、民眾黨聯軍攻擊(落
人口實)嗎?
臺北地院一一五年度補字第八三一號民事裁定:
原 告 謝秉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理由】
一、(略)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內載明被告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已有欠缺。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
:「確認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民(2026)組字第A00000000 號,二零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二十一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議法律關係不存在」。核其訴之聲明非對於親
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認屬因財產權涉訟,惟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
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難以衡量,堪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為一百六十五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一百六十五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八百零五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編號│ 應補正事項 │
├──┼────────────────────┤
│ 1 │ 被告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
│ │ 及住所或居所。 │
├──┼────────────────────┤
│ 2 │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二萬八百零五元。 │
└──┴────────────────────┘
不過相信應是無名小卒,所以不該放在心上才對
況且整個案件審理也要花上數月的時間,第一審判決出爐時相信選舉都結束了,除非敢去
聲請暫時處分,不然會有這種堅持,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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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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