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u73 (っていう)》之銘言:
: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文修
: 正案」,擴大預防性羈押適用範圍,納入「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幼童罪、妨
: 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 5.附註、心得、想法︰
: 為回應廣大民意,立法院今日就刑事訴訟法修正,擴大司法上適用空間
: 希望能此減少犯罪發生,並且保障人權發展
呃... 還有「違反保護令罪」呢?
不管是禁止家暴(這種相對會來得普遍一些)、或禁止跟蹤騷擾之類的,基本上都落在傷
害、殺人等犯罪意圖的射程範圍
但這次修正中卻未納入,有點匪夷所思...
而話說回來,就這次的修正範圍,在黃國昌尚未請辭立委一職、還在召委的時候,討論內
容如下(涵蓋範圍:組織犯罪、兒少性影像、詐騙):
黃國昌:
針對司法院所提出來的建議修正條文,我只有一件事要跟司法院做確認──第一百八十五
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這個之前在前幾次的國會當中曾經提出討論過,也引發軒然大波
,站在台灣民眾黨的立場,我們對酒駕完全沒有辦法容忍,所以基本的態度,把第一百八
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放到預防性羈押的射程範圍當中,這個方向我們是肯定的。
但在整個罪刑跟預防性羈押制度的衡量上面,我要跟司法院再度的確認,第一百八十五條
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基本上他如果只是單純第一項之罪的話,他的罪刑相對而言是比較
輕的,是比較輕的,所以你們在進行研議的時候,是確定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
駛罪第一項、第二項你們都要把它列入射程範圍,認為第一項把它放進去也OK?還是要不
要考慮把它限定在第二項,也就是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的狀態,再把它放入預防性羈押的射
程範圍?這個是我最後要跟司法院確認的事情,因為我不知道你們在提建議修正條文的時
候,經過了什麼樣的法制作業,是不是真的有認真思考過?在預防性羈押所有的條文當中
,你們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要放進去,我是百分之一百贊同;但第一項要把它放
進去,鑑於前幾次國會在討論這件事情時所引發的一些相關的爭論,你們是不是已經想清
楚了?這個是我今天想要就教司法院的問題。
吳宗憲:
我自己希望有關預防性羈押的部分,我覺得它主要不是去看刑度啦,所以司法院認為說第
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我倒覺得這個不需要限於第二項,這是我的意見。因為實務上面本來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很多人確實是一犯再犯,然後也有剛剛交保或飭回回去的時
候,他隔天或是當天又會再犯,所以這個部分我是比較建議不需要把它限制在第二項。
再來,這次預防性羈押修法,我自己比較著重的幾個部分,當然,第一個就是有關詐欺集
團的部分,主要是思考他再犯率太高了,因為詐欺集團被抓交保之後,其實他再犯率是非
常高。最近還有發生一些相關的人被凌虐、被囚禁等等這種集團性的犯罪,所以我個人是
主張一定要擴及到詐欺集團的部分。另外,對於數位性暴力的這一塊,確實在這一次我們
也要求要加入,我們看一下過往「創意私房」、「臺版N號房」,其實對這些被害人傷害
都很大;再來,就是對於組織犯罪,我也覺得這幾個都是有非常高度反覆實施之虞,所以
這部分我們都希望加入。
莊瑞雄:
謝謝召委。針對今天的條文,我倒想建議司法院這個地方,譬如說本來我們對於預防性羈
押所臚列的其實就是性犯罪的部分,可是越來越多、越開越大,當然,這個其實也是一種
隱憂啦,就是這個社會所發生的一些事情,讓民眾越來越不能忍受,認為犯了這種罪行的
就是押起來,但押是不是最好的一個方式?好像你沒有這樣子……這當然是一個方式,但
未必是最好的一個方式啊!可是你比前年度來看,譬如今年跟去年來做比較,我看增加的
幅度又快將近三成了,其實越押人越多,好像也沒有降!感覺我們就只是針對看了很討厭
的態樣,就一直押、一直押,但是我是這樣建議啦,比如說司法院統計資料裡面跟地方檢
察署新收的偵查案件,跟向法院聲請羈押的這種情況當中,是不是應該分別去統計預防性
羈押跟一般羈押的比例?應該是要這樣做一個區分,也就是說,我們不要只看到羈押的數
量不斷地上升,沒有辦法判斷是因為要逃亡還是要串證這些比較傳統的理由,還是因為有
高度危險性、基於社會防衛的考量而做這種預防性的羈押。預防性羈押,理論上來講,有
高度危險性、基於社會防衛的考量,未來是不是也能夠增加此類別來精進?我們常常說臺
灣刑事的司法政策,如果這些你沒有去統計的話,可能就會混在一起了。
請看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都會的觀點跟
鄉下的觀點又完全不一樣。實務上,有時候在法院裡面你是高高在上,但沒有看到實際上
的情況,我常常舉一個例子,我在鄉下就碰過很多,比方說我跟次長兩個人去種田,種田
完之後,有的農夫你怎麼跟他說都沒用,到了中午他就會想要喝兩杯,當他要喝兩杯的時
候都會到土地公廟、樹下這裡喝,警察要業績就每天都在這裡等,每天都要抓這幾個人,
這個部分你看那個統計數字會非常高,可是你說這樣一個喝酒的情形,我喝完了,我睡一
下,等一下我要去田裡面工作,我的車還是摩托車又不是開去大馬路、騎去大馬路,就是
在鄉間從我的田到那裡而已、一條路而已,說不定一百公尺、二百公尺而已,常常會有這
種情況,就是跟賭博一樣,為什麼常常會講到怎麼一抓,加一加就上千歲,因為都是七、
八十歲的人在那裡賭四色牌,警察覺得很好抓,都抓得到,真好,全部都抓去派出所,我
們常常在處理這種情況,他們在那裡只是好玩而已,都把他們抓走是在抓怎麼樣?這個對
整個社會防衛安全都已經是要給它打叉了,就是說這個執法的方式,但問題是警察會跟你
講,法律就是這樣規定的,會有這樣的問題,可是我們修法、立法的意義不在這裡,那個
部分不是社會討厭的,社會討厭的、矚目的案件是酒喝一喝,失去注意力,然後造成社會
上的危險,所以才要預防性羈押,也是在說這些。所以是不是整個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全
部要放進去?這個大家要再考慮一下,是不是一定要放進去?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放進去
的話,這個叫做社會氛圍啦,但是你要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裡面全部的項放進去,可能
也要考慮一下。最主要的是我剛剛提到的部分,你預防性羈押一直放寬、一直放寬、一直
放寬,我看大家都只是看到統計數字以後就覺得再給它加重,可是我看各政黨裡面,這個
部分我比較堅持以外,你們那些也都沒有邏輯啊!你們那些是針對你們喜歡的、討厭的,
看哪一個是你們比較討厭的就預防性羈押,但是有一些我們也覺得很重要的,你也要把它
刪除掉,這樣邏輯就有一點錯亂了,比如說談到比較政治性的,勾串證人的部分、滅證的
部分、涉及到比較個人的,你們就覺得這些要刪除,然後莫名其妙又把它加了一大堆,我
就覺得這個邏輯不曉得在什麼地方,但至少我會認為,以後司法院的統計資料跟地方檢察
署新收偵查案件跟聲請羈押的情況,應該是分別去統計預防性羈押跟一般羈押的比例,這
樣才看得出來啦,這樣才看得出來這些羈押裡面哪些是逃亡、哪些是串證。關於預防性羈
押,我們再一次強調的是,我相信司法院也是看到了,各界也是認為這是基於高度的危險
性跟社會防衛這樣的考量,不然根本就不用預防性羈押,丟給法官就好了。
至少當時遇到的瓶頸,都已經有充分討論
所以這次的修正通過,至少是不該發生任何爭議的啦(但枝節以外什麼的,則要另當別論
了)
這也有給予法官相當賦權,不必擔心沒有法源(或在使用其他條款時,受到重重限制)的
狀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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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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