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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BOTS (洛.機器人)》之銘言: : 中國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規定於《刑法》第395條,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 : 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行為。2026年4月新解釋將入罪門檻 : 由30萬元大幅上調至300萬元人民幣,若差額在300萬-1000萬元,最高判5年;超過1000萬元 : ,可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完整說法供查照如下:(此解釋業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一九二一次會議、最高人 民檢察院第十四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單位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四)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五)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單位受賄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具有前款規定 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二條 對單位行賄,個人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個人 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四十萬元,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以對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 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為謀取公職、榮譽稱號行賄的; (五)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單位行賄,個人行賄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四百萬元以上的,或者個人 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不滿四百萬元,具 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第三條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介紹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介紹單位行賄數額在五十萬 元以上的,或者介紹個人行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介紹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五 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的「 情節嚴重」: (一)為三個以上請託人介紹賄賂的; (二)向三個以上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 (三)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介紹賄賂,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 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辦案公正的; (五)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單位行賄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具有前款規定 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差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不滿 一千萬元、差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 差額巨大」、「差額特別巨大」。 實施前款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將支出用於非法活動的; (二)曾因瞞報財產依紀依法被處分的。 第六條 隱瞞在境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幣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 第二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實施前款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將存款用於非法活動的; (二)曾因隱瞞在境外的存款依紀依法被處分的。 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並積極配合將存款轉回境內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 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第七條 私分國有資產,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或者私分救災、搶險、防汛、優撫 、幫扶、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社會保險基金等特定款物,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 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二百 萬元以上的,或者私分上述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第八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 人員行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定罪 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量刑時,應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和情節,準確評估社會危害 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第九條 個人通過虛構付款事由或者將單位應收賬款不按規定入賬等逃避單位監管的方式,將公款 提供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第二項規定的「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 用」。 第十條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因客觀原因在提起公訴前不能退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 條規定的「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在提起公訴前辦案機關依照職權將公款追回的, 可以不認定為「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但是量刑時應當考慮其與被告人自己退還情 形的區別。 第十一條 受賄數額一般按照收受財物時的財物價值認定。 以收受股票、股權的預期收益作為賄賂形式,構成犯罪的,受賄數額按照案發時實際獲利 認定;案發時尚未實際獲利的,受賄數額一般按照案發時涉案資產的市場價格與支付價格 的溢價認定。 第十二條 對於真偽不明的財物和珠寶、玉石、字畫、手表、貴重金屬等特定財物,應當進行真偽鑒 定。 對於價值不明的財物,應當進行價格認定。對於珠寶、玉石、字畫、手表、貴重金屬等特 定財物,一般應當進行價格認定,但是購買票據齊全,能夠有效證明收受財物當時真實價 格,行受賄雙方無異議的,不作價格認定。 經過價格認定的財物,一般以認定價格認定受賄數額,但是行賄人按照受賄人授意購買特 定物品後給予受賄人的,應當以行賄人實際支付的購買金額認定受賄數額。 第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請託人財物,向請託人承諾通 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 八條的規定,以受賄論處。明知請託人有不正當的具體請託事項而收受財物的,視為承諾 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轉達請託事項,不影響 受賄罪的認定。 第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通過職務上有隸屬、制約關系的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應當 認定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務上的隸屬、制約關系,不限於主管關系,也不限於直 接上下級關系,應當結合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單位的性質、職能、所任職務以及法律規定、 制度安排、政策影響、實踐慣例等具體認定。 第十五條 以單位名義收受財物,但以個人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收受的財物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 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單位行賄罪定罪處罰: (一)單位集體決定,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 (二)單位實際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員決定,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 個人財產和單位財產高度混同,單位通過行賄獲得不正當利益實際歸個人所有的,以行賄 罪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的「介紹賄賂」,是指在請託人和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溝通關系、 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 實施介紹賄賂行為,又與請託人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行賄或者受賄行為,同時構成 介紹賄賂罪和行賄犯罪或者受賄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介紹賄賂過程中,在國家工作人員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受請託人的財物占為己有,符合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規定的,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定罪處罰;在國家工作人員不知情的情 況下截留部分財物占為己有,同時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和其他犯罪的,以利用影響力受 賄罪和其他犯罪數罪並罰。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事實,騙取請託人財物的,以詐騙罪 定罪處罰。 第十八條 私分國有資產雖經集體研究,但私分範圍僅限於單位領導和管理層人員,且對單位其他人 員隱瞞實情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單位非法收受財物後,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 單位受賄罪定罪從重處罰,集體私分行為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十九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外的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 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濫用職權罪定罪處 罰,但具有本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不以個人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公共財物向他人行賄,同時構 成行賄罪和瀆職犯罪的,數罪並罰。 第二十一條 監察機關掌握的被調查人貪污賄賂行為尚未達到數額較大,被調查人主動、如實供述監察 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絕大部分犯罪事實的,以自首論。 第二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積極退贓 」: (一)全部退贓的; (二)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且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對實際分取的贓款贓物已經全部退繳,並自願繼續退繳贓款贓物 的。 應犯罪分子要求或者經犯罪分子同意,犯罪分子親友自願代其退贓,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 ,視為犯罪分子積極退贓。 第二十三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收益,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一般應當追繳原物。行受賄雙方形成賄賂房屋合意的,應當追繳房 屋。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原物已經轉化為其他財物的,追繳轉化後的財物。犯罪分子違 法所得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轉化為其他財物的,追繳與犯罪分子違法所得對應的份額及其 收益。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物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 、價值滅失減損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 產。 贓款贓物尚未交付給受賄人或者已經退還給行賄人的,依法向行賄人追繳;贓款贓物由第 三人代為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繳。 第二十四條 本解釋自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 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 原本是30萬人民幣財產來源不明,就要立案嚴查是否貪污,現在是提高到300萬人民幣 : 也就是約1388萬新台幣以下,就不用立案調查,而且刑度弱台灣好多 : 所以只要不算小沈1500,柯主席根本清清白白,連立案都不會立案 但按照上述內容來看,其實有更細部記載「繳回國庫」(中國大陸稱「退贓」)的規定, 只是複雜程度和以往的相同... 而且實際上,「三十萬」是不成文規範 以前可沒有就收受賄賂的金額底限,作任何明文,結果導致檢察院、法院有認定不一致的 狀況(按照當地律師樓的分析) 同時還有其他修正,需要留意: 一、以前沒有第三檔(數額特別巨大),這次只是做得更明確化一點,避免各方都無所適 從,不曉得如何是好 二、讓職務侵占和一般貪污的「入罪門檻」趨近一致 簡言之,都是比十年前的版本更現代化的陳述,但更重要的是在打貪力道,如果做得心有 餘而力不足,最終也是擺美的(而且也不能跟柯文哲的案件作對比)...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24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6390329.A.AFD.html

推文 (2)

Zsanou 其實參考就好,實際操作請詳當地律師,兩 223.137.29.171 04/17 10:03
Zsanou 國真的不好比較 223.137.29.171 04/17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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