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inse (B3:神奇IDの愛貓人士)》之銘言:
: 2026-04-15 19:45:00 / 綜合報導 / 嘉義縣
: 嘉義市長選戰,藍白透過初選,確定由民眾黨的張啓楷來出戰民進黨的王美惠,而現在又
: 多了一名無黨籍參選人「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過去以奇特服裝多次參與
: 地方選舉,小有名氣,他表示,不滿藍營翁壽良在初選遭人欺負,決定站出來反霸凌,似
: 乎有意搶攻藍營支持者選票,對此張啓楷辦公室主任也強調,初選過程全程和諧共榮。
: 5.附註、心得、想法︰
: 選務人員的惡夢
: 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
: 這次要再戰嘉義市長
: 而他出征的理由
: 是因為翁壽良被欺負
: 不知道嘉義的選務人員
: 開到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財神總統的選票的時候
: 心裡在想些什麼
這只能說,如果有看到他的「戰績」,就該要佩服了
在上一屆選舉中,還曾一度因為選舉公報、選票的印務問題(當時曾因有候選人病逝,而
重行選舉程序),而對幹中選會(這部分經認定「當事人不適格」,因此無實質審理)、
嘉義市選委會
不過最終被台南高分院以一一二年度選上字第一號判決駁回確定
又據查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主張了,未來還會發生多少次,尚屬未知數,就不曉得選舉法庭
是否還有相當心思,去審查他的訴訟...
當時的說法:
第一次:將其繳交之個人相片及政見於選舉公報及選舉票中為彩色印刷
第二次:於選舉票中印製盲人點字辨識符號
法院判斷:
(二)上訴人主張嘉義市選委員辦理系爭選舉違反憲法第7條、第11條規定,依選罷法第118
條第1項規定,請求判決系爭選舉無效,為無理由:
2.上訴人主張嘉義市選委會於系爭選舉公報及選舉票以黑白印刷上訴人之個人相片及政見
,但就政黨票卻能以彩色印刷,係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1條言論自由等語。惟查:
⑴按選舉委員會應彙集下列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
舉公報:偻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
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伛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
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
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第1項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
之,並應使所有候選人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其編製、格式、印發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選罷法第47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依上開第4項規定授
權訂定之系爭編製辦法,其第2條第2項規定:「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選
舉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製及印發。」;第3條第1、2項規定:「
選舉公報原則以60磅模造紙或新聞紙印製,以菊八開或對開尺寸編印。前項選舉公報採直
式橫書格式排版,黑白兩色印刷。但標題、投票日期及時間、選舉票顏色及其他應特別提
醒選舉人注意事項,得套印紅色。」;第8條第2、3、4項規定:「政見內容為純文字,未
使用圖案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刊登選舉公報。但候選人及政黨有提供與書面政見內
容相同之電子檔,且符合規定格式者,依電子檔內容編排。政見內容有使用圖案者,應於
申請登記時繳送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前2項政見內容電子檔,應以黑白或灰階
格式存取;有使用圖案者,應以黑白或灰階JPG格式存取。」;第9條規定:「候選人及政
黨不得指定選舉公報之字體大小、字型、段落行高、排版格式及印刷顏色。」依前開各規
定可知,選舉公報係以黑白兩色印刷,候選人相片及政見均無須經圖案或色彩之設計,故
嘉義市中選會以黑白雙色印刷系爭選舉公報之候選人相片及政見,並無違反前揭選罷法規
定及其所授權訂定之系爭編製辦法之法規命令。
⑵次按選舉票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依下列各款規定印製、分發及應用:偻區域、原住
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經政黨推
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推薦該候選人之政黨名稱;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刊印無。伛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應刊印政黨之號次、標章及名稱。第1
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製,並
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
點清。選罷法第62條第1、3項定有明文。再依中選會發布之公職人員選舉選票印製分發保
管作業要點,於第2點第1項規定,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規定式樣印製
,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暨中選會111年7月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各種書件表冊
格式七之㈢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式樣規定(原審卷第63、65頁),直轄市、縣(市
)長選舉票為淺黃色。則嘉義市選委會將系爭選舉之選舉票印製為淺黃色,及以黑白印刷
候選人之照片,亦未違反前揭選罷法之規定及其上級主管機關中選會之行政規則。
⑶上訴人雖主張目前政黨票已可為彩色印製(見原審卷第49頁之第9屆不分區立委政黨票
,兩造不爭執事項㈤),系爭選舉票卻未將其個人相片為彩色印製,係違反平等原則等語
。惟按憲法第7條所定之平等權,係為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釋字第211號解釋參照),是基於平等原則,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之
事物,則應依其特性,為不同之處理。查系爭市長選舉與立法委員選舉中之全國不分區立
法委員,兩者當選之方式不同,前者以候選人個人所得之選票多寡決定當選與否,後者以
所推薦之政黨得票比例之多寡,決定政黨推薦名單之當選人數,因此,關於選舉票印製之
方式即可採取不同之處理。而候選人個人相片以黑白方式印刷即可使選民清楚區辨其人,
政黨則通常會以圖案色彩設計政黨標章,故以彩色印刷方式將政黨標章印於選舉票上,可
使選民容易區辨各政黨之不同,此乃就不同事務所採取之不同處理,依上開說明,尚難謂
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之保障。是上訴人主張嘉義市選委會拒絕於系爭選舉公報及選舉
票刊登其個人彩色相片,係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尚非可採。另嘉義市選委員於系爭
選舉公報未以彩色印製上訴人之政見,與其他候選人並無作不同之處理,自形式上觀之亦
無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
⑷上訴人另主張嘉義市選委會於系爭選舉公報及選舉票未以彩色印刷其個人相片及政見,
係侵害其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等語。惟按憲法第11條規定之言論自由,屬表現自
由之範疇,本於主權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之權利,方能探究事
實,發見真理,人民更可透過憲法第17條規定之參政權,經由民主參與形成公意,影響政
策或法律制定,因此,言論自由與參政權均屬實施民主政治重要之基本人權;惟人民各項
基本權利之行使,必須兼顧他人之自由權利、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故憲法第23條亦明定
立法者在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之要件下,並非不得對於關乎人民基
本權利之事項予以限制。準此,選罷法第47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即系爭編製辦法
第3條第2項規定選舉公報採黑白兩色印刷,但標題、投票日期及時間、選舉票顏色及其他
應特別提醒選舉人注意事項,得套印紅色等內容;及第8條規定候選人提供之政見內容電
子檔應以黑白或灰階格式存取;第9條規定候選人不得指定選舉公報之印刷顏色;暨選罷
法第62條第3項規定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選會規定之式樣及顏色印
製,中選會並依上開法律授權發布公職人員選舉選票印製分發保管作業要點,及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各種書件表冊格式,據以規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式樣,雖屬對人民言論表
達及參政權行使之限制,然考量公職人員選舉制度之目的既在於實現主權在民、為國舉才
等國家政策,除了應確保選舉活動須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外,週邊選務辦理亦應儘可能明
確及公平,以避免爭議,據此,立法者為避免選舉公報製作之爭議與困難,而為上開法律
授權,避免各候選人針對選舉公報及選舉票之刊登形式爭議不休,徒增選務爭議,並虛耗
選務成本與時間,不利選舉之進行,出於達成公平選舉及避免選務爭議之考量,在不影響
選民辨識之情況下,適當限制選舉公報及選舉票之刊登形式,核屬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尚與憲法第23條規定無違。況且,在民主政治發展已日漸成熟之台灣,候選人對於參政
理念或政見之表達,並不限於選舉公報之單一形式,亦可利用傳單、旗幟或文宣品等方式
宣傳,甚至透過平面或電子媒體傳達政見,故系爭選舉公報及選舉票未以彩色印製上訴人
之個人相片及政見,尚不致使其言論自由或參政權受到過度限制或萎縮,難認已違反憲法
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何況,除印製選舉公報外,選罷法第46條同時要求辦理各項公職
人員選舉時,選務單位應另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讓各候選人有機會宣揚參政理念爭取選
民認同,而嘉義市選委會亦於系爭市長選舉前,依法於111年12月10日舉辦電視公辦政見
發表會,上訴人亦有參加,有聯合新聞網網路新聞在卷可查(原審卷第67頁),且上訴人
之網路粉絲專頁亦有登載與系爭選舉公報及選舉票上相同之其個人彩色相片及政見內容即
「愛人如己,天必佑之」,其追蹤者更高達1.4萬人,有其粉絲專頁內容附卷可參(同卷
第69頁),是上訴人之個人外表造型設計及政見、理念,已能透過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及
粉絲專頁內容傳達給選民,系爭選舉公報及選舉票之上訴人個人相片及政見內容,尚非上
訴人傳達其形象、政見、理念之唯一途徑,故上訴人主張嘉義市選委會拒絕以彩色印製其
個人相片及政見,有違反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情事,並無可採。
3.上訴人再主張嘉義市選委會未於系爭選舉票印製盲人點字辨識符號,係違反憲法第7條
平等權及第11條言論自由等語。惟按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自行圈投。但因身心障礙不能
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之人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
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或陪同之人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
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選罷法第1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係於109年5月6日修正,其立法理由為:為使身心障礙之選舉人得依意願選擇家屬以
外之人陪同行使選舉權,並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9條a項(iii)款,保障身心障礙
者作為選民,得以自由表達意願,及為此目的,於必要情形,根據其要求,允許由其選擇
之人協助投票之規定,爰將第3項「家屬」均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選罷法第57條
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
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
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依前揭規定已足以保障身心障
礙者之選舉權,且現行法規亦無規定選舉票必須印製盲人點字辨識符號。則嘉義市選委會
主張已依前揭規定於各投票所備有投票輔助器,並安排投票所之主任管理員於視障選舉人
至投票所投票時,向其說明投票所備有投票輔助器,並詢問其係自行圈投或由他人協助,
已足以輔助視障選舉人依其意願行使選舉權,已盡輔助視障選民之注意義務,可以採信。
故嘉義市選委會未於系爭選舉票上印製盲人點字辨識符號,並無辦理系爭選舉違法之情事
,且未侵犯視障選民之選舉權及平等權,並對於所有參加系爭選舉之候選人均為公平且一
致,亦難認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1條言論自由規定之情形。
4.再按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之「選舉無效之訴」,基於選舉行政須動員之人力、物力
龐大,必須是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且該違法足以影響選舉之結果,法院始得為選舉
無效之宣告,缺一不可,故即使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有違法之處,但不足以影響選舉之結
果者,法院仍不得判決選舉無效。所謂「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乃係指選務人員故
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選舉舞弊之情形。所謂「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應指客觀上將致原定
結果動搖,使當選變落選,落選變當選。亦即須其違法之情形已至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始
克相當。查嘉義市選委會於系爭選舉公報未以彩色印製上訴人之個人相片及政見,及於系
爭選舉票未以彩色印製上訴人之個人相片且未印製盲人點字辨識符號,於法均無違誤,且
符合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立法者在符合目的正當、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之要件下,得
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事項予以限制之規範,並無侵犯上訴人於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平等
權,業如前述,上訴人復未舉證嘉義市選委會前開情形,在客觀上將導致系爭選舉之原定
選舉結果動搖,使當選變落選、落選變當選,而符合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所規定「足以影
響選舉結果」之要件,上訴人依上開規定提起本件選舉無效之訴,顯無理由。
因此基本上,他明知道只有陪跑的份,但卻堅持到底
這不曉得是否該說頑固,還是有毅力?
而且還找媒體大肆宣揚,但理論上這種長名之顯赫程度,早已經廣為人知,無需再靠選舉
之類的方式,來博取大眾關注、甚至是轉移對藍綠白的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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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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