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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前民進黨立法委員陳歐珀(宜蘭選區) : 去年8月被北檢檢察官起訴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 去年11月法官裁定500萬元交保 :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今日上午一審宣判 : 陳歐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 : 陳歐珀妻子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北院方才發佈之判決摘要:(一一四年度金訴字第四十三號) 一、陳歐珀: (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褫奪公 權六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四百一十九萬五千九百二十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八年,褫奪公權五年。未扣案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犯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 ;又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褫奪公權四年; 又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褫奪公權四年。扣 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百六十六萬一千九百四十五元均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褫奪公權六年。 二、洪英正: (一)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新 臺幣六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扣案已繳交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七千四百元均沒收。 (二)緩刑五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徐慧諭: (一)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褫奪 公權三年;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九 月,褫奪公權三年;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 刑三年九月,褫奪公權三年。扣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百六十六萬一千九百四十五 元均沒收。 (二)犯公益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一百一十萬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 四、王宛娟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 月,褫奪公權一年;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 刑一年十月,褫奪公權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緩刑四年,並應自本 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一萬元。 五、李嘉玉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三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八千元。 六、馬淑春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三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八千元。 七、魏依茹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九月 ,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三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八千元。 八、陳婉柔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褫 奪公權一年。緩刑三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五千元。 九、黃家蓁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一年,褫 奪公權一年。緩刑三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五千元。 十、蕭明仁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五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五萬元。 十一、王世璋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 十二、薛蓬生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並應自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五萬元。 十三、吳大鴻共同犯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褫奪公權一年。緩刑二年。 十四、葉珍琳、王慧玉均無罪。 十五、洪文宗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合法起訴後死亡) 量刑考量:(犯後態度部分) 陳歐珀為貪圖不法利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並透過他人帳戶收取賄 賂或利用勁宜蘭協會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暨非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公費助理補 助費,敗壞官箴;洪英正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予陳歐珀,減損公務機關威信,損及國家法 益,並逃漏稅捐;徐慧諭與陳歐珀共同指示公費助理浮報薪資,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徐 慧諭並侵占勁宜蘭協會財產;王宛娟、李嘉玉、馬淑春、魏依茹、陳婉柔、黃家蓁配合陳 歐珀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蕭明仁、王世璋、薛蓬生、吳大鴻透過賄求陳歐珀之方式,圖 謀私益,所為均非足取;斟酌陳歐珀、徐慧諭僅坦承非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公費助理補 助費之犯行,自始矢口否認其餘犯行之犯後態度;洪英正坦認交付不正利益予陳歐珀及逃 漏稅捐之犯行;王宛娟、李嘉玉、馬淑春、魏依茹、陳婉柔、黃家蓁、蕭明仁、王世璋、 薛蓬生、吳大鴻均坦承犯行 這貪污金額還真夠多啊... 不過原來除了《商港法》之外,原來還有涉及其他諸如「政治獻金」之類的犯罪,這跟柯 文哲案部分不是如出一轍? 說法: 蕭明仁、王世璋、薛蓬生、吳大鴻謀議以「政治獻金」名義包裝賄款,請託陳歐珀協助召 開協調會,以期交通部得以暫緩修正或不實施「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 規定,因而於一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前往立法院請託陳歐珀協助召開協調會,並交付現 金五十萬元,陳歐珀則假借勁宜蘭協會捐款之名義,收受蕭明仁等人交付共計五十萬元之 賄賂。 只是後來歐珀卸任了,整個事情才東窗事發 所以一樣的道理,「不作死就不會死」,不去圖利特定單位就不該有問題了啊! -- 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6.33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6143737.A.653.html

推文 (4)

yakan 藍白草:民進黨貪污 175.182.113.136 04/14 13:17
andyahn 藍白:政治獻金不是收賄,要遊行抗議 42.79.77.23 04/14 13:23
taopuppy 17年是不是輕判了 111.250.233.84 04/14 13:37
teeo 另一個叫陳什麼柏的,常常上電視的那個啊! 1.173.75.100 04/14 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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