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與寶佳的經營權之爭,現在已經從股權戰升級為法律與程序戰。中工董事會剔除寶佳
兩組董事提名名單,理由是寶佳屬於共同取得人,依企併法與證交法應視為單一主體,避
免規避監管。
寶佳則主張依公司法應享有提名權,並聲請假處分。這其實是「特別法(企併法、證交法
)與普通法(公司法)」適用層級的爭議,而法律原則上特別法本來就優先。
如果連這種情況董事會都不能把關,那公司治理制度恐怕形同虛設。大家覺得這比較像依
法行政,還是權力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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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3)
噓
rtwodtwo
大同案 泰山案的法院不同意你的見解
111.252.98.7 04/12 21:51
→
rtwodtwo
目前判例都是公司派不得找理由限制
111.252.98.7 04/12 21:53
→
rtwodtwo
法院偏向讓股東投票決定輸贏
111.252.98.7 04/12 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