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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與寶佳的經營權之爭,現在已經從股權戰升級為法律與程序戰。中工董事會剔除寶佳 兩組董事提名名單,理由是寶佳屬於共同取得人,依企併法與證交法應視為單一主體,避 免規避監管。 寶佳則主張依公司法應享有提名權,並聲請假處分。這其實是「特別法(企併法、證交法 )與普通法(公司法)」適用層級的爭議,而法律原則上特別法本來就優先。 如果連這種情況董事會都不能把關,那公司治理制度恐怕形同虛設。大家覺得這比較像依 法行政,還是權力鬥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229.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6000143.A.E5C.html

推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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