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用谷歌整理給阿比聽:
木可公司(全名為木可公關行銷有限公司)名義上的登記負責人雖為李文娟,但根據法院判決內容,柯文哲為木可公司的實質所有人與掌控者。可透過以下幾個面向確認其緊密關係:
1. 共同決議設立並掌握負責人決定權: 木可公司是由柯文哲與李文宗共同商議後決定成立的。在設立期間,李文宗持續向柯文哲請示細節,當李文宗提議將控股公司命名為「木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時,柯文哲還曾回覆「用木可會不會太直接了」。此外,對於公司負責人的人選,柯文哲具有最終決定權,他曾提議由親戚(妻子陳珮琪的姊夫)或特定人員擔任,在遭婉拒後,李文宗也必須請示柯文哲,最終才確認由李文宗的胞妹李文娟擔任。
2. 實質調度公司人事與財務: 柯文哲在木可公司營運後,直接主導了公司的人員指派與財務運作。他指示李文娟監管木可公司、眾望基金會及新故鄉協會的帳戶。此外,柯文哲對木可公司的資金有最高支配權,例如他曾親自傳訊指示作為實際負責人的李文宗,從木可公司支領每月12萬元的薪水,更要求李文宗透過木可公司支付競選總部人員(如社會力部主任陳亞麟)的薪資
3. 定期審閱財務狀況: 名義負責人李文娟必須定期向柯文哲報告木可公司的財務狀況。李文娟在偵訊中承認,她會幫忙製作包含木可公司在內的多個帳戶報表,並依照柯文哲的指示定期提交給他過目。柯文哲甚至能直接決定人員的薪資要從選舉剩餘款還是木可公司來支出,李文娟皆完全依其指示辦理。
4. 簽署肖像權合約作為資金轉移的渠道: 柯文哲先於111年11月1日與木可公司簽立同意書,將自己的肖像權獨家授權給木可公司。到了112年5月20日宣布參選總統當天,柯文哲指示李文宗讓木可公司與柯文哲競選總部簽訂合約,由競選總部支付高額的「肖像權授權費」給木可公司。法院認定,這等於是柯文哲「形式上」透過木可公司,向為自己競選而成立的競選總部收取授權金,藉由這種商業外衣,將高達1,500萬元的政治獻金轉移至他實質掌控的木可公司帳戶,變相成為柯文哲可隨意調度的私人資金。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木可公司是依柯文哲指示設立,柯文哲即為實質所有並掌控木可公司之人,有權安排該公司的組織運作,且可隨意調度木可公司的人事與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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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比,木可名字是你確認後取的,負責人是你親自挑的,還請李文宗用木可的錢付競總人員如陳亞麟(貪污犯)薪水,結果還是那一招「我不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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