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xxcv (五更腸旺)》之銘言:
: 中時 陳志賢
: 北檢再查獲「綠營」共諜案!前三立電視台製作人、藝人劉香君的丈夫李能謙涉詐欺、網軍
: 案,竟爆出共諜案外案,檢警查出,李遭中共情工人員吸收,指示員工大規模蒐集我情報人
: 員身分資訊、軍職人員及國人等在內共3000多筆之個人資料等檔案,換取報酬,檢方今天依
: 《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安全法》等罪起訴李能謙、員工徐胤豪、張家凌、彭永聰、退
: 役軍人柯孟妤5人,並對李能謙具體求刑12年。
: 李能謙在押,今將移送台北地院審理,至於李另因協助境外詐騙集團刊登冒用輝達執行長黃
: 仁勳名義的臉書粉專,涉嫌詐欺案,北檢另案偵辦。李還被指控長期經營網軍,以接案收錢
: 辦事模式,製作刊登假梗圖、不實言論,攻擊特定政治人物,檢方一併了解中。
: 北檢指出,本案是主任檢察官曾揚嶺偵辦李能謙涉犯詐欺案件,於搜索後分析相關扣押物發
: 掘本案,指揮新北市刑大、刑事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憲兵指揮部台北憲兵隊等單位共同偵
: 辦,並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協助溯源查獲。
: 起訴指出,李能謙於民國114年2月間前往中國大陸福州地區,遭中共情工人員「福州溫泉」
: 吸收,允諾替「福州溫泉」刺探、收集、交付我國軍情資訊換取報酬,竟指示徐胤豪協助,
: 自wechat通訊軟體暱稱「漢堡」之成年男子處,取得含有情報人員身分資訊、國軍單位之軍
: 職人員及國人等在內共3000多筆之個人資料等檔案,於同年4月透過Telegram,將其中6個檔
: 案傳送予「福州溫泉」。
: 李能謙於113年5月間,偕同張家凌至中國大陸廣州與中共軍情人士「小藍」及其助理、上司
: 餐敘,席間「小藍」向李能謙、張家凌表明其等為大陸軍方人員,認李能謙等人得以協助其
: 等對台軍方之情蒐工作,「小藍」等人則視李能謙等人洩漏或交付之資訊內容機敏程度,給
: 予一定之報酬,李能謙、張家凌為求獲取資金挹注即允諾「小藍」等人之要求。
: 李能謙返台後即指示彭永聰刺探、收集我國軍職人員個人資料及機敏軍事資訊,彭永聰遂於
: 113年5月22日透過通訊軟體wechat,將自不詳友人處,以新台幣5000元之代價購買取得50位
: 公務上應秘密之軍人名單等個人資料檔案傳送予李能謙,由李能謙聯繫「小藍」提供該軍人
: 名單,並要求人民幣5000元報酬,低遭「小藍」以金額過高而拒絕。
: 李能謙於114年4月間,替「小藍」設立Telegram「!!職業軍人靠北互助會」群組,將連結刊
: 登於Line「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等軍事相關網路社群,並設定入群通關密語,吸引、篩選現
: 役軍職人員加入,再由「小藍」及其他9個大陸地區不明人士,在該群組中假借美國跟新加
: 坡名義,相互對話稱「招聘都有寫,美國跟新加坡的」、「這個能幫助更好的保護好台灣,
: 深化台灣跟美國的共同防務合作」、「我是有投稿幾次」、「稿費有多有少」、「看你投什
: 麼素材」、「如果剛好是他們研究的課題什麼的比一個月薪水都多」等語,藉以炒熱該話題
: ,刻意營造「有人已經試過並獲得報酬」,以吸引群組內軍職人員依指示提供相關軍情資訊
: 。但因李能謙、張家凌的通訊軟體、群組因並未獲得聊天對象或群組成員積極回應而未遂。
: 張家凌於113年11月間,偕同自空軍退役之友人柯孟妤與李能謙認識,李、張2人向柯女說明
: 與「小藍」之合作內容,柯數日後攜帶其於服役期間取得軍中機密,交付予李,再由李以手
: 機翻拍相關文件提供予「小藍」。
: 檢方認為,李能謙竟為一己之私利,罔顧國家安全,為中共軍情人員「福州溫泉」、「小藍
: 」等人所吸收,刺探、收集、交付高達數千筆個資及軍方人員身分資訊予中共軍情人士,嚴
: 重侵害國家安全,建請法院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以上之刑,以示懲戒。
看來規模還真大啊...
從北檢偵結公告(案號:一一四年度偵字第四四四五一號、一一五年度偵字第五二三號、
第八七零三號、第八七零四號、第八七零五號、第一一二五三號)中,查到還有一個不起
訴的,為「葉○榮」
不過為何會有這結果,目前尚無報導。
而且說這「案外案」,「鏡檢」還有提到具體背景:
詐騙集團首領歐秉漢假借皇御科技之名,在高雄商辦設立專案,由李能謙負責協助製作臉
書、一頁式廣告,盜用黃仁勳肖像與名義誘騙投資。其後更利用大量假帳號操控按讚、追
蹤與留言數,製造「AI教父親自推薦」假象,誘使民眾信以為真加入LINE投資群帳進行所
謂「外匯期貨代操」 初步掌握受害人超過一百人,詐騙金額高達一千三百萬元。
至於歐秉漢為何人,再查了一下裁判文書,嗯...
桃園地院一一三年度原選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中,提到相關犯罪事實背景如下(後來因為
棄保潛逃,正在被通緝中):
歐秉漢(另行審結,通訊軟體LINE暱稱:空軍總裁)為皇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皇御公司
或臺北辦公室)之負責人。孫鼎超(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部分,業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於民國某年某月間,出名向歐秉漢購買網路行銷系統並加盟皇御公司,而在新竹
縣某處設立皇御公司竹北辦公室,並聘僱黃家恩擔任皇御公司竹北辦公室之主管,歐秉漢
則允諾於竹北辦公室成立初期協助公司營運、教導臺北辦公室之行銷模式,並將朋分臺北
辦公室所招攬之業務予竹北辦公室承作。皇御公司從事網路行銷業務,經營模式包含:為
客戶製作廣告影片,或透過「Leidian Player」(雷電模擬器)創建社群網站臉書人頭帳
戶,並登載使用者名稱、自其他臉書亞洲使用者搜尋所得之大頭貼及封面照片、學經歷、
現居地、感情狀況、臉書貼文等足以識別身分之虛偽使用者資料(即「創號」),再以該
等臉書人頭帳戶每日分享貼文或按讚,假造該等臉書人頭帳戶確為真人持有使用之假象(
即「養號」),復以該等臉書人頭帳戶按讚、留言而為客戶製造評論,並將該等臉書人頭
帳戶資料儲存於皇御公司雲端資料夾中。陳昱國為一一三年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選舉桃園市
第六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趙正宇之友人,趙正宇因選舉而有網路行銷需求,陳昱國因故知
悉歐秉漢所經營皇御公司提供上開網路行銷服務,而媒介趙正宇及其輔選團隊與歐秉漢合
作,歐秉漢遂透過陳昱國與趙正宇團隊於某年某月間洽談合作內容,約定以共新臺幣九十
萬元價格,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一三年一月十五日止由皇御公司竹北辦公室為趙
正宇進行選舉網路防禦之客製化留言及正面留言、按讚等網路行銷服務。
又根據起訴書,歐秉漢還否認犯罪:
二、訊據被告歐秉漢、陳昱國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歐秉漢辯稱:伊有與趙正宇
簽訂附表所示契約,並要求新竹辦公室員工為趙正宇提供正面流量之行銷服務,伊只是教
導系統怎麼做,他們要做違法的事,伊也沒辦法,況且本件扣得文字稿內容也都是事實等
語;被告陳昱國辯稱:伊確實有編纂本件關於段樹文及楊朝偉之文字檔,是因為對他們有
私人情緒等語。經查:
(一)被告歐秉漢前於調詢及偵查中先稱:伊只是販賣系統設備給新竹辦公室,並無權指揮
該處員工,且因對方沒有公司商業登記,伊因而出借公司名義供對方與趙正宇簽約,有確
認以皇御公司名義簽立的合約內容都是合法等語,嗣於偵查中則改稱:從頭到尾都沒有指
示員工去攻擊對手,況且攻擊梗圖只是帶風向的梗圖而已,沒有違法內容等語,然其就新
竹辦公室員工有指揮、監督權限等情,業據證人孫鼎超、陳昱安、曾敏如及張逸等人陳述
在卷,並有被告歐秉漢於皇御公司LINE群組發布訊息截圖在卷可參;而就附表所示合約之
具體內容、協商進度、付款期程等細節,被告歐秉漢亦如實向「振中」、「義飛」報告,
有其等間LINE訊息鑑識報告附卷可查,顯見被告歐秉漢確就附表所示合約之執行有主導權
限,且須上報予投資人,並非僅係出借皇御公司名義;而被告歐秉漢指示被告陳昱國撰寫
本件文字稿,及指示被告黃家恩發布本件惡意梗圖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陳昱國、黃家恩
及證人孫鼎超、許碩恒於調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其傳送予被告陳昱國「攻擊歸攻擊
、防禦歸防禦,價錢清清楚楚誰都不能含糊」、「請個六十萬款嘰嘰歪歪沒錢,叫他不要
出來選」、「我沒有國時間陪你們吃飯,整天為了六十萬攻擊的錢不付款,一直跟上面承
諾」等訊息附卷可查,益徵其負責追討附表所示合約之執行細節及收款狀況,是其上開所
辯與客觀事證不符,顯係事後卸責之詞。況本件散布之留言及梗圖內容中所提及「不選邱
若華 我每天帶人來開槍 反正我段哥 以前十大槍擊要犯沒再怕過」、「還記的我以前的
戰績嗎 八德哪個不認識我(十大槍擊)要選我家邱小姐阿」、「邱奕喜的女兒……我看
根本不是邱若華要選,是議長要來八德插旗子,經營不法行業。」、「段樹文力挺邱若華
……想必要跟議長一起搞八德」、「中壢常常有開槍事件,八德若讓邱若華當選,想必槍
枝氾濫」,段樹文從前之黑道背景並非代表其現仍從事該等不法犯行,亦無證據證明邱若
華未來將從事不法行業並容忍槍枝存在該選區,上開文字所述傳播不實內容,將可能使選
民誤認邱若華與黑道、不法行業掛勾,佐以被告歐秉漢與證人許碩恒所述「現在都打他旁
邊的地緣啦,他的條阿咖(台語),楊朝偉、段樹文」,益徵被告歐秉漢確意圖以上開不
實內容影響選民觀感。而被告歐秉漢固辯稱:其並未從中獲取任何金錢利益等語,然本件
意圖使人不當選之構成要件並未以獲得金錢利益為必要,況趙正宇如於本次選舉中勝選,
被告歐秉漢亦能藉此向他人宣稱皇御公司提供良好之行銷服務,難謂無為本件犯行之動機
。
(二)而被告陳昱國固稱僅係因對段樹文等人不滿,方按被告歐秉漢指示撰擬不利段樹文及
楊朝偉之文字檔,然其自陳:內容確實提到邱若華,但伊也不知道自己當初為什麼會這樣
寫,不是針對邱若華的選情等語,如僅係為散布段樹文及楊朝偉之負面評論,何以於皇御
公司為趙正宇提供行銷服務期間,提及趙正宇對手邱若華之相關評論,並交由被告黃家恩
指示新竹辦公室員工以大量人頭帳戶散布相關留言及梗圖,其上開所辯難認合理,顯係避
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四)辯護人另為被告歐秉漢辯以:本件應查明邱若華登記日期等語,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同條第四項規
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期間截止後遷出其選區或除籍者,不影響其候選人資格,
並仍在其原選區行使選舉權」。而是否具有候選人資格,應以該人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三章第三節之候選人積極及消極資格規定,若不符合資格者,不因選務機關之公
告取得候選人資格,又符合資格規定並依法辦理登記者,選務機關亦無權拒絕將其列公告
。故具有候選人資格者,經向選務機關辦妥候選人登記時,應當然成為該選區之候選人,
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所謂之「候選人」,是行為人意圖使該候選人當選
或不當選,非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罪之論罪時點,應自該候選人「合法登記時」起算,
而非限於競選活動期間。且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意圖使候選人不當選而散布
謠言或傳播不實罪之規定,旨在杜絕恣意虛構事實抹黑其他候選人,以端正選風,維護選
舉之公正及候選人之權益,該條文既未明定以競選活動期間內犯之為成立要件,為導正但
求勝選不擇手段之劣質選舉文化,自不限定須在主管選舉機關公告候選人名單以後或公告
之競選活動期間內為之;且不能僅因主管選舉機關形式上尚未公告候選人名單或公告之競
選活動期間尚未屆至,即可不受該條之規範(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三五號、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四號、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一號判決意旨參照,均採「登記
說」),立委邱若華於一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登記參選第十一屆區域立法委員選舉候選
人,有登記冊附卷可佐,是被告歐秉漢等三人於一一二年十二月二日所為犯行,自均有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所以中共到底想幫誰,有人清楚嗎?
從這風向上看來,看來還真的是給國民黨大大助力,除非不想服眾,不然是時候該好好「
嚴查」一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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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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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9.106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5793243.A.D25.html
※ 編輯: laptic (118.101.169.106 馬來西亞), 04/10/2026 11:54:45
推文 (6)
推
jassick
用膝蓋想也知道,共諜成立的網軍,一定是
49.216.129.53 04/10 12:00
→
jassick
幫藍白洗文。共產黨又不是白痴
49.216.129.53 04/10 12:00
推
dodomessage
笑死 去查李能謙養的網軍在幹嘛再
42.70.231.249 04/10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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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domessage
來潑糞好不好!不然只會讓人覺得您
42.70.231.249 04/10 12:21
→
dodomessage
是大陸網軍連翻牆查新聞的能力都沒
42.70.231.249 04/10 12:21
→
dodomessage
有。
42.70.231.249 04/10 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