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neybuy ()》之銘言:
: 記者陳思妤/台北報導
: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京華城案等案一審被判17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他的太太陳
: 佩琪今(7)日再度發文抱怨司法,還稱10多年來6人截角報廢的存摺將近百本有很多嗎?
: 她稱,柯文哲「不能再選總統、縣市首長、民代、甚至黨主席了」,但若真能讓選上總統
: 好了,能影響這國家就這四年,而柯文哲永遠在台灣司法史上名垂千古了。
坦白說,「存摺」是能代表什麼?
而且不曉得台灣的習慣怎樣,不過以馬來西亞的情況而言,都已經被「記帳卡」(或類似
「提款卡」的概念)取代了
除非特別申請紙本(或發給帳單),否則早就不發行、使用了...
同時說這「名垂千古」,意思就是讓小草到處恐嚇法官、法院,然後再遭到起訴、判刑,
這樣做是值得的嗎?
近來的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二號刑事判決:
【案件背景】
王○○明知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其餘我國法院係一般民眾往來
、洽公頻繁之處所,亦明知總統府接獲有關放火攻擊該等建築物之資訊時,定會交由有關
機關、警察或其他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機關加以處理、偵查,且該訊息一旦經媒體傳播
後為他人及公眾所知悉,將致他人及公眾內心畏懼及恐慌,致生危害於他人安全及公安,
卻多次寄發恐嚇電子郵件至總統府官網民意信箱,揚言將赴新北地院開庭時「燃燒市府與
法院」。(案件原屬新北地院管轄,因「全院人員為被害人」,而轉至臺北地院審理)
【第二審結果】
上訴駁回。(第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得易科罰金)
【理由】
否認犯罪意旨:
恐嚇部分,我沒有寄信到新北市政府,如何恐嚇新北市政府人員?遭恐嚇之對象都不是我
寄信過去的。且預備放火部分,我東西都沒有組裝好,怎麼具備行兇放火能力,故其行為
與原審認定之罪名構成要件不符。應該判處無罪。
法院判斷:
一、事實部分:
(一)按所謂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二
十二年上字第一三一零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又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所謂恐嚇他人,係指
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
條所謂恐嚇公眾(最高法院二十七年滬上字第六十五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僅以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為恐嚇公眾之行
為,致使公眾有人心生畏懼之危險,公安秩序因而受到騷擾以及不安,即該當本罪;換言
之,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
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有所認識,復決意而對他人或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
他人或公眾安全之危險者,即已成立犯罪;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
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實害,則非所問。經查,被告分別寄送電子信件至總
統府網站民意信箱,其中:
第一則:
因為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不滿,提及「殺人」、「砸爛法院」等文字,顯係以加害生命、
身體、財產之事恐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屬人員及利用、接近上揭政府機關之公眾,已致
生危害於公安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人員之安全
第二則:
信件中提及「……我的燃燒彈不會放在新北市而是台北市政府喔」、「……有及格我就不
放定時燃燒彈,但是法院要我開庭我還是會請他們喝喔……」、「我知道侯友宜最怕看到
東西”燒”起來了……至於定時燃燒彈會放在新北市還是台北市呢?可能要看九月十八號
的心情而定」、「九月十九,我會夾帶工業酒精通過安檢進到法院,到時候可有好戲看…
…」等文字,顯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法院所屬
人員及往來上揭政府機關洽公之公眾,已致生危害於公安及該等政府機關人員之安全
第三則:
信件中提及「……不然我就炸毀新北市政府!喔不~最近是計畫燒燬呢」、「呀哈!九月
十九,燃燒的市府與法院!」等文字,顯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新北市政府
、法院所屬人員及往來上揭政府機關之洽公公眾,已致生危害於公安及上揭政府機關人員
之安全
第四則:
信件中提及「燃燒專案」、「反正我東西都準備好了」等文字,顯係以加害生命、身體之
事恐嚇公眾,已致生危害於公安
第五則:
信件中提及「……我心情不好也想燒個什麼,像是媒合到一半就要我們自己找廠商的新北
市政府,或是行政怠惰的新北地方法院,都是我心目中的良好標的,等到警察來按我家門
鈴的時候,我已經在住家充滿了瓦斯等著他們了」、「我全世界都想打掉重練」等文字,
顯係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新北市政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屬人員及往來上揭政府
機關之洽公公眾,已致生危害於公安及上揭政府機關人員之安全
第六則:
提及「我發現汽油彈的味道太重了,應該使用工業酒精來製作燃燒彈,等到我九月十九因
為你們的轉寄行為害我要出庭應訊,我就拿出來請法院喝,新北市政府喝定時的」、「九
月十九日,最後通牒!我會請新北市政府與新北地方法院喝雞尾酒……」等文字,顯係以
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新北市政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屬人員及利用、接近上揭政府
機關之公眾,已致生危害於公安及該等政府機關人員之安全
且被告亦於本院審理時自承這些文字都是我寫的,我想要陳情,至於準備酒精及計時器之
原因,是比較有威嚇力、示威能力等語綦詳,因此,理性一般智識之人觀諸被告所為之上
揭電子信件內容,均應認有致人心生畏懼之危險,並足以威脅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
公眾往來、洽公時之安全甚明。又總統府倘接獲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及其餘我國法院將遭受放火攻擊之資訊時,勢必通知有關機關、警察或其他有偵查犯
罪權限之公務機關或對於犯罪嫌疑人加以處理或偵查,並加強上開建築物之安全戒備,而
在如今報章媒體獲知訊息管道多元暢通,刊載發布新聞極為迅速,大眾通訊交流便捷之客
觀現狀下,該電子信件所載欲放火之內容必迅速經由媒體而為公眾所知悉,且勢必造成公
眾恐慌,此皆為一般人極易體察之常識,被告對此自應有所知悉,其竟仍決意寄發該等電
子信件至總統府,以告明上開足以造成他人或公眾恐慌而危害他人安全或公安之訊息,可
見被告顯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或公眾之犯意甚明。進而,被告所為確
實均該當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恐嚇公眾罪及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四則不
適用)之構成要件,則被告上訴所辯:恐嚇部分與構成要件不符。我沒有寄信到新北市政
府,如何恐嚇新北市政府人員?遭恐嚇之對象都不是我寄信過去的云云,當屬無據,未能
採信。
(二)按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謂「著手」,係指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開始實行而言
,其在開始實行前所為之預備行為,不得謂為「著手」,自無成立未遂犯之餘地。又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須有放火燒燬之行為,為其構
成要件之一。所謂「放火」,乃指故意使火力傳導於特定之目的物,使其燃燒之意。如尚
未著手於「點燃引火媒介物」之行為,尚屬預備階段(最高法院一零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
一零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如前所述,警方查獲被告之際,被告當時在其住處已
備妥工業酒精、自製計時器等重要物品,預計屆時得依照其恐嚇訊息,燃燒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等有人所在建築物,然尚未著手在上揭建築物「點燃引火
媒介物」,是依據上揭說明,被告所為確屬於放火罪之預備階段無誤。至被告雖上訴辯稱
:我東西都沒有組裝好,怎麼具備行兇放火能力,故其行為與構成要件不符云云,然被告
已經具體準備可供燃燒上揭建築物之工業酒精等物,已經為其放火行為提供實行之基礎,
即已該當「預備放火」之要件,況依據上揭被告書寫之電子信件內容,可悉被告欲持以放
火之物品中包含單純以工業酒精製作之燃燒彈,並非僅有配備定時器之定時燃燒彈,故被
告此部分所辯,顯然僅憑己意曲解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之「預備」之意,難認可採
。
二、上訴之判斷:
(一)原審同前開有罪之認定,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刑法第三百零
五條、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第一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不思以理性和平方法抒發情緒,竟以傳送文字至總統府民意信箱之方式恐嚇公眾及政府機
關人員,且為實行其前揭恐嚇之內容,備妥工業酒精及計時器,預備放火,幸因員警及時
對被告實施搜索,而未釀成實際災害,所為實有不該,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於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訊問,以及原審訊問、準備及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另斟酌被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學經歷、經濟條件
及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原審主文」欄所示
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下同)四千元折算一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且考量被告所犯
各罪時間接近、行為動機、態樣及手段相似、所侵害之法益類型不同、罪數所反映被告之
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被告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
價,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亦諭知以一千元折算一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就
沒收部分,說明:扣案工業酒精三瓶、自製計時器一個,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放火燒燬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所用之物;IPHONE 14 PLUS手機一支亦為被告所有,供其為傳送訊息
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等旨。經核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量刑及沒收部分之判斷亦均稱妥適。
(二)被告雖於偵查、原審曾坦認全部犯行,上訴後改口否認上揭犯行,並執前詞指謫原判
決不當,然被告確成立恐嚇公眾、恐嚇危害安全、預備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等罪
,及前揭被告所為之答辯,均不足採信等節,業據本院一一論駁如上,故被告上訴之詞顯
係對於原審取捨證據及判斷其證明力,與法律適用等職權行使,仍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
推論,而指摘原審判決違法,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還讓人家有機會翻異、狡辯
最好是希望準備執行的時候,會不准予易科罰金,讓他在監獄裡反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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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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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13)
推
Barolo
存摺就是拿來看自己帳戶資金進出的東西阿
36.227.226.96 04/07 19:59
→
sbilor
一百本還查不出來有問題,檢察官吃屎的嗎
1.173.23.248 04/07 20:03
推
YOLULIN1985
原來馬來已經不太用紙本存摺
36.236.202.166 04/0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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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ndown4wat
青鳥看到100本以為是100個帳戶
223.137.22.36 04/07 20:10
推
vbhero
多年下來本來就會很多本,有問題的東西透
122.100.92.240 04/0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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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bhero
過郵局運作、有問題的資金透過政治獻金運
122.100.92.240 04/0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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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bhero
作,這都能信,我看這些鳥的心智宛如幼兒
122.100.92.240 04/0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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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cktonty
疫情後基本上沒在補摺了
49.159.252.232 04/07 20:22
推
dreamdds
有問題的錢都用虛幣或現金才可以防追查
223.141.185.51 04/08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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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eamdds
,存摺多是要留給國稅局查稅嗎
223.141.185.51 04/08 01:36
推
lucious
紙本往來紀錄,對帳單六個月內免費,以
203.75.119.73 04/08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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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ous
上要收費,我對存摺比較有興趣,畢竟幾
203.75.119.73 04/08 09:14
→
lucious
年後要查詢資料比較方便
203.75.119.73 04/08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