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說的是被告黃國維在明知道沒有合格駕駛執照的情況下,接連吸食含有三種毒品的
喪屍煙彈,並撞死一位員警、造成另兩人受傷
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六月後,第二審卻認為有不當評價罪刑的問題,違反《國民
法官法》,因此成為第一件發回更審的國民法官審判案例。
不過,這個「第一例」可能還要再延遲些了
按照近期出爐的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七六八號刑事判決,高檢署因認該判決有違
誤,因此提起上訴(被告方面則未上訴)
結果:「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第二審法院,係兼採事後審及限制續審制之精神,應依本法
第九十一條及第一條之目的與精神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第一審判決縱有訴訟程序違背法
令之事由,倘非顯然影響於判決者,有「無害錯誤法則」之適用(施行細則第三百零六條
參照),第二審法院不得逕予撤銷,而所謂「顯然影響於判決」,係指若無上開違法情形
,則有與第一審判決為相異判決之蓋然性而言。又「法院於審理過程中,依檢察官、被告
與辯護人主張之內容,認為爭點有變更之可能時,應曉諭檢察官、辯護人確認是否變更主
張或答辯之內容;認為爭點已變更者,應修正原爭點整理之結果或重新整理爭點」,施行
細則第一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依其理由之說明乃「為確保檢察官依據爭點善盡實質舉證
責任,被告與辯護人則得針對爭點為答辯與防禦,防止突襲性裁判」等旨,因此明定法院
於審理中遇有爭點變更,應曉諭檢察官、辯護人確認爭點內容或重新整理爭點,俾使檢察
官、辯護人就爭點內容實質攻防,確保被告防禦權之充分行使,避免法院裁判突襲。
【原認定】
本案於第一審準備程序整理爭執事項時,就被告行為致被害人死亡,係以「被告於起訴書
所載之時間、地點,駕駛車輛高速行駛左右偏離車道,未依交通號誌行駛而逕自左轉,闖
紅燈,紅燈右轉等行為,是否屬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
危險』的情形」為主要爭執事項。第一審辯護人於審理程序主張被害人不幸死亡之結果為
被告毒駕行為所致,非危險駕駛行為所致,並引用被告精神鑑定報告為據,以爭執事項尚
包括被害人死亡結果係因毒駕或危險駕駛行為所致,應擇一或併存成立加重結果犯等有關
事實認定暨法律適用,且就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是否因被告無照駕
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再予加重其刑,同有爭執,第一
審未依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曉諭辯護人確認或重新整理爭點,且就第一審判決
觀之,亦未見國民法官就被告上開爭執內容具體指駁說明,以被告之防禦權行使難認已獲
公平審酌。
【但是】(經人工智慧整理)
壹、關於第一審程序與防禦權
・一審未重新整理或確認爭點,是否真的影響判決結果存疑。
・雖有程序瑕疵,但檢辯雙方其實已就關鍵爭點充分辯論,是否仍構成重大問題?
・國民法官未明確回應爭點,是否就代表被告防禦權受影響,仍有疑問。
貳、關於「無害錯誤」判斷
・第二審未整體觀察訴訟過程,就認定程序違法重大,是否過於武斷?
・未說明為何不能適用「無害錯誤」,理由不足。
二、依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第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者,原則上應自為判決,但
依該條項但書第五款之規定,第二審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
障,認為適當時,應發回原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判斷案件是否發回原審法院時,應綜合
考量本法之立法目的、發回第一審更審後新組成的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對於案件之理
解與負擔、公共利益的維護及當事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權益之維護(施行細則第
三百零八條參照)。
【疑點】(經人工智慧整理)
壹、關於撤銷發回更審的必要性
・本案問題主要在法律適用與評價,而非事實認定,為何第二審不能自行判決,而一定
要發回?判決未具體說明發回更審的必要理由。
貳、關於國民法官制度適用的合理性
・本案屬高度法律技術問題,是否真的適合再交由國民法官審理,有疑問。
・更審時新國民法官未參與先前證據調查,是否會影響理解與評議能力?
叁、關於訴訟效率與處理方式
・第二審其實可自行調查或補充認定,為何不採取更有效率的方式處理?直接發回,是
否反而增加程序負擔與成本?
肆、關於理由說明不足
・原判決對以下事項說明不夠具體:
・為何程序瑕疵影響判決
・為何不能適用無害錯誤
・為何必須發回更審
・發回對制度目的的具體助益
所以是說,為什麼《國民法官法》明明提到第二審是「事後審」、「續審制」並行,但卻
要納入看似「覆審制」的明文規定?
當初制定法律的時候,法務部是在幹嘛?(政黑點)
且前次這邊有討論時:
: → baiya: 又更審了 122.118.24.99 12/30 14:02
: → baiya: 國民法官都是來加重刑期的 二審不認帳 122.118.24.99 12/30 14:03
如今變成第三審要你(第二審)吞下去,不能單單因為只殺害一個,而尋求重新審視、甚
至是輕判(廢死團體這時也吵不起來)
至於是否違背「國民參與審判」的精神,感覺還有得再吵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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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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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69.34 (馬來西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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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18.101.169.34 馬來西亞), 04/07/2026 13:44:59
推文 (11)
推
cityhunter04
來個懶人包好嘛?落落長的法律文字
111.71.47.223 04/07 13:45
→
cityhunter04
看得很痛苦!
111.71.47.223 04/07 13:45
→
laptic
第一,「無害錯誤」認定有問題;第二,根
118.101.169.34 04/07 13:47
→
laptic
本沒必要發回第一審國民法官庭,為什麼不
118.101.169.34 04/07 13:47
→
laptic
能自行調查?
118.101.169.34 04/07 13:47
→
laptic
大概就是這樣
118.101.169.34 04/07 13:47
→
cityhunter04
收到!剛剛看到一半,腦袋就打結了
111.71.47.223 04/07 13:57
→
cityhunter04
….
111.71.47.223 04/07 13:57
推
kaminari22tw
這就是民進黨的垃圾司法改革
61.67.249.37 04/07 14:16
推
rtwodtwo
最高院撤銷二審法官的發回一審裁定
49.217.134.62 04/07 14:21
→
rtwodtwo
意思就很明白了 要二審尊重一審判決
49.217.134.62 04/07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