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RWW3Zl0.jpeg
: 柯文哲被判刑的四案之一包含了背信罪。
: 也就是拿眾望基金會的錢去付競選辦公室員工的薪水。
: 結果有草就宣稱:這些員工也有做眾望的工作。
: 所以一切合法。
: 最可怕的事情在於……
: 柯文哲當時說不定真的是這樣想的。
: 說個笑話,財政紀律。
要說這發言沒有搞混「關聯公司」和「母子(孫)公司」之間的概念,沒有人會相信吧?
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二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係指為他人處理事務之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而言。所謂「違背其任務」,除指受任
人違背委任關係之義務外,尚包括受託事務處分權限之濫用在內,如此始符合本條規範受
任人應誠實信用處理事務之本旨。而違背任務之行為,無論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
均包括在內,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內容,依客觀事實,本於誠實信
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之。
又背信罪為目的犯,其中對於損害本人之利益,僅需對於未來予本人財產損害之事實,有
容認其發生之認識即可,而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
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
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
),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
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
先不曉得就該部分,在判決書中會否有記載
顯然的,某種程度上就是要刻意曲解法律上的原意,進而任意抹黑法官;但關聯公司不屬
於同一個集團,終究不能通用
會覺得單憑這方面,就該推定柯文哲沒有背信,這根本太荒謬了!
且論正確作法,應該是要走「關係人交易」(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模式,而不
是走這種拐彎抹角的模式
這樣只會讓人頓感無法理解,且這條罪也非告訴乃論之罪(除非是對三等親內實施之),
所以不如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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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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