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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rwcc (老馬)》之銘言: : 現在只要有任何議題提到錢 : 八卦藍白就會說因為政府貪腐把錢都貪走 : 我說真的如果我講柯文哲貪污 : 我會說很仔細 : 說柯文哲是一審宣判 : 我不會直接說柯文哲貪污 : 要三審定讞不是嗎 : 像之前八卦指控的雲豹 : 也有人說那你們去告不就好了 : 結果八卦就一句法院是民進黨搞的就不了了之 : 我真的覺得八卦藍白怎麼永遠都是水很深這一套 : 這樣他們講話真的跟屁一樣 : 今天提到少子化 : 也一樣啊八卦藍白說錢都被少子化辦公室貪走了 : 好那去告啊 : 那麼大的事情 : 如果是真的那不就對藍白有利? : 也是啊講一講罵ㄧ罵 : 沒了沒了下面沒了 : 搞什麼啊…講話都不用負責任嗎...... 這還得從某些法定原則說事,按照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一號刑事判決: 按罪疑唯輕原則〈又稱有疑唯利被告原則〉,係指關於罪責與刑罰之實體犯罪事實的認定 ,若法院已經窮盡證據方法而仍存在無法形成確信之心證時,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而 此原則是在法院依法調查證據,並於證據評價結束之後,方有適用。其存在之內涵,並非 在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明力,而係在法官於未能形成心證之確信時,應如何判決之裁判法則 ,此與基於罪責原則導出之無罪推定原則,應有區別,不可不辨。因此,當被告所涉及之 犯罪事實,在法院竭盡所許可之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此一犯罪事實時,即應作有利於被 告之「無罪判決」,或所涉及之犯罪事實可能橫跨成立加重構成要件之「重罪」與普通構 成要件之「輕罪」之間,「輕罪」事實已獲證明,但「重罪」事實尚屬有疑時,法院亦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輕罪判決」。 同時: (一)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九號刑事判決: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 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 擔保其真實性。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 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獨立證據而言,且必須與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 性,足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當之,俾貫徹刑 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 (二)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一零五二號刑事判決: 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 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 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間接證據。故間接 證據必須真實而無瑕疵,推論過程必須嚴密,以經驗及論理法則檢驗而可謂合情合理,並 可排除其他有利被告之合理懷疑,始符「無罪推定原則」下嚴格證據法則之要求。 而就雲豹能源(或其他疑似綠電弊案)來看 基本上大多都已經故意摒棄這個原則,就只是為了撻伐所謂「錯誤」的電能政策,而不是 設法從司法的角度伸張正義 當仇恨矇蔽了雙眼的時候,就不要假定任何發言都是為整個台灣好... 同時,第三審原則上是法律審,只審查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因此柯文哲案中大多可上訴第三審部分,一旦第二審依舊是認定有罪的,要再拼第三審逆 轉頹勢是不太可能的 且聲請再審獲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在對現實感到絕望的前提下,還想抱持司法會追究綠能等方面的責任,根本太天真了。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70.35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5402903.A.F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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