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rwcc (老馬)》之銘言:
: 現在只要有任何議題提到錢
: 八卦藍白就會說因為政府貪腐把錢都貪走
: 我說真的如果我講柯文哲貪污
: 我會說很仔細
: 說柯文哲是一審宣判
: 我不會直接說柯文哲貪污
: 要三審定讞不是嗎
: 像之前八卦指控的雲豹
: 也有人說那你們去告不就好了
: 結果八卦就一句法院是民進黨搞的就不了了之
: 我真的覺得八卦藍白怎麼永遠都是水很深這一套
: 這樣他們講話真的跟屁一樣
: 今天提到少子化
: 也一樣啊八卦藍白說錢都被少子化辦公室貪走了
: 好那去告啊
: 那麼大的事情
: 如果是真的那不就對藍白有利?
: 也是啊講一講罵ㄧ罵
: 沒了沒了下面沒了
: 搞什麼啊…講話都不用負責任嗎......
這還得從某些法定原則說事,按照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一號刑事判決:
按罪疑唯輕原則〈又稱有疑唯利被告原則〉,係指關於罪責與刑罰之實體犯罪事實的認定
,若法院已經窮盡證據方法而仍存在無法形成確信之心證時,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而
此原則是在法院依法調查證據,並於證據評價結束之後,方有適用。其存在之內涵,並非
在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明力,而係在法官於未能形成心證之確信時,應如何判決之裁判法則
,此與基於罪責原則導出之無罪推定原則,應有區別,不可不辨。因此,當被告所涉及之
犯罪事實,在法院竭盡所許可之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此一犯罪事實時,即應作有利於被
告之「無罪判決」,或所涉及之犯罪事實可能橫跨成立加重構成要件之「重罪」與普通構
成要件之「輕罪」之間,「輕罪」事實已獲證明,但「重罪」事實尚屬有疑時,法院亦應
為有利於被告之「輕罪判決」。
同時:
(一)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九號刑事判決: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
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
擔保其真實性。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
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獨立證據而言,且必須與毒品交易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
性,足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當之,俾貫徹刑
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
(二)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一零五二號刑事判決:
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
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
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間接證據。故間接
證據必須真實而無瑕疵,推論過程必須嚴密,以經驗及論理法則檢驗而可謂合情合理,並
可排除其他有利被告之合理懷疑,始符「無罪推定原則」下嚴格證據法則之要求。
而就雲豹能源(或其他疑似綠電弊案)來看
基本上大多都已經故意摒棄這個原則,就只是為了撻伐所謂「錯誤」的電能政策,而不是
設法從司法的角度伸張正義
當仇恨矇蔽了雙眼的時候,就不要假定任何發言都是為整個台灣好...
同時,第三審原則上是法律審,只審查判決有無違背法令
因此柯文哲案中大多可上訴第三審部分,一旦第二審依舊是認定有罪的,要再拼第三審逆
轉頹勢是不太可能的
且聲請再審獲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在對現實感到絕望的前提下,還想抱持司法會追究綠能等方面的責任,根本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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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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