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銘言:
: 我看 台北市長人選,民進黨中央 一直在煩惱要派誰
: 好像認為台北 是首都,所以台北人素質、水準就比較高
: 要推一個比較好的人選、台北人才會買單
: 剛好相反,選票 就告訴你答案了,就算你推總統等級的 陳水扁,市政滿意度8成
: 還是無法連任。
: 但是貪汙犯柯文哲只要不是掛民進黨籍選連任,就會勝選
: 掛民進黨的黨籍 在台北市就是原罪
: 多次選舉結果,台北人就告訴你、他們要的是 連勝文、貪汙犯柯文哲、草包章公子
: 這種等級的咖。
: 民進黨還看不透 ? 就算你派蔡英文、賴清德 來選台北市長 得到的票數,跟推一個
: 議員等級出來選、還是一樣的票數啦。
: 民進黨你就派 王世堅這種咖出來給台北人投,很難嗎 ?
: 王世堅就是適合台北人、真的別懷疑。
: 推 JoJo2330: 事實,台北人不看能力的,阿扁之後哪個 118.231.184.143 04/05 08:47
: → JoJo2330: 有能力的?沈的邏輯清晰腦袋清醒,但台 118.231.184.143 04/05 08:47
: → JoJo2330: 北人要的不是這種,要的是「看起來老實 118.231.184.143 04/05 08:47
: → JoJo2330: 可以操控」的那種。丁守中不也是差一點 118.231.184.143 04/05 08:47
: → JoJo2330: 。 118.231.184.143 04/05 08:47
: → JoJo2330: 時鐘是還沒選就被攻擊,所以票掉很多種 118.231.184.143 04/05 08:52
: → JoJo2330: 沈伯洋一樣,但沈是被攻擊的更嚴重,加 118.231.184.143 04/05 08:52
: → JoJo2330: 上長相不笨。不要懷疑台北人的智商。 118.231.184.143 04/05 08:52
: 推 lnceric008: 時鐘是被四插貓害到吧 123.241.171.83 04/05 08:53
是說陳時中嘛,就算卸任了衛福部長,卻還有很多針對他的訴訟,糾纏不清
雖然有些是已經確定了,但陰影猶存...
舉例: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抗字第二三一一號刑事裁定
一、自訴意旨略以:
被告陳時中曾於民國一零六年二月七日至一一一年七月十七日擔任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下
稱衛服部)部長,並於一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起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迄今。自訴人林楷陞、
游季萱、王芷欣(下稱自訴人三人)均係畢業自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
系並領有畢業證書,且依醫師法之規定,屬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即得參加牙醫師高等考試
者,且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之規定,
通過第一階段考試及格,須先取得衛生福利部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證明文件,始得參加第二階段考試,然衛服部自一零三年起,以每年公告方式限制國
外牙醫學系畢業生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訓練容額,超過限額人數僅能向後順延分發,逐年
限額結果導致目前等待分發者至少尚有六百至七百名,而自訴人三人分別於一一零年、一
一一年、一一二年申請臨床實作適應訓練選配分發,至今仍處於等待狀態,致自訴人三人
不符第二階段考試之應試資格,無法取得牙醫師執照。嗣立法院於一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以
院會附帶決議通過:衛服部應於醫師法修正通過四年內,解決九大地區(含美、日、歐洲
等)國家就讀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畢業返國應牙醫師考試資格認定爭議,及通過第一
階段國家考試後等候實習分發時間過長之問題,但被告竟意圖為他人即本國牙醫不法之利
益,對上開立法院附帶決議消極不處理,甚於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在台北市牙醫師公會
陳稱不會依附帶決議執行等語,致生損害自訴人三人得合法參加第二階段國考而合法在台
執業之工作權及財產權,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嫌,並屬公務員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之,應依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
依自訴人三人所提證據顯示,被告並未受自訴人三人委託處理關於財產之事務,且其等因
公共行政或政策法令,致無法在台合法執行牙醫業務,僅影響其後續工作之期待利益,難
認受有何等現有財產上損害,況政策法令之形成本有變動性,非被告一人獨力可為之,不
能逕認被告身為行政機關人員或主管即涉有何自訴人三人所指之背信罪嫌,本案有刑事訴
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所定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自無傳喚被告應訊之必要,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裁定駁回自訴。
三、抗告意旨略以:
原審未經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之程序,僅書面審查自訴狀即裁定駁回自訴,違反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之規定,亦未敘明本案有何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另原裁定援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及最高
法院九十一年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認自訴人「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
罪之可能」,即應為無罪判決,而非裁定駁回自訴,且被告受立法院附帶決議之作成人即
立法委員之委託,也符合為「他人」處理財產上之事務之要件,而致生損害於如自訴人三
人相同情況等待實習之人之「本人」,本可取得牙醫師執照之業務收入期待利益,原裁定
對背信罪之解釋與適用明顯違法,請撤銷原裁定。
五、經查:
(一)原裁定以被告未受自訴人三人委託處理關於財產之事務,即與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迥不
相侔;況自訴人三人因學歷影響致無法在台合法執行牙醫業務,係與其因工作而可能取得
之後續期待利益有關,與財產權無涉,難認有何財產上損害;且政策之形成並非被告獨力
可為,公共行政或政策法令本有變動性,不能僅以公共政策或行政措施有所變更即認行政
機關人員或主管有何背信之嫌。因認自訴人三人指訴被告涉犯背信罪,顯然犯罪嫌疑不足
,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所定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乃裁定駁回自訴,已詳
敘其認定之理由,所為認定亦不悖於一般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難謂有何違法或不當。
(二)抗告意旨固以前揭情詞指摘原審裁定不當云云,惟查:
1.原裁定已詳細敘明自訴人三人所指被告之行為,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之主、
客觀構成要件均屬有間,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條所定犯罪嫌疑不足之理由
,並依前開說明未行實質審理,而逕以裁定駁回自訴,與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主張原審法
院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應為無罪判決云云,即屬無據。
2.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須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所謂為他人云者,係指
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五三零號判例意旨參照
)。申言之,受任人為他人(即委任人或本人)處理事務,基於雙方之內部關係(即委任
關係),在法律上即發生誠實(處理委任事務)之義務;受任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故意違反此項義務,致損害委任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始發生背信罪之問題。
故行為人原則上必須具有「受委任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身分,始得以成立背信罪(最高法
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四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並未受自訴人三人之委任而為其
等處理事務,即不具委任之內部關係,亦無從違反何處理委任事務之義務。抗告人率指立
法委員屬上開規定之「他人」,其等等待實習之人屬該規定之「本人」云云,曲解委任關
係當事人之意涵、割裂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任意為有利於己之解釋,已非可採,且自訴人
三人是否確能通過臨床實作適應訓練、得否通過第二階段考試、能否取得牙醫師執照,均
屬未定,益遑論有何任牙醫師、執行牙醫業務而取得相對報酬之期待利益喪失損害。
3.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係規定: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是否調查證據及傳喚自訴人或被告訊問乃屬任意規
定,法院可依案情審酌決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八十八號裁定、八十三年度台
上字第一八三七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法院本可基於裁量權,就個案審酌是否有訊問或調
查之必要,於自訴人未盡實質上舉證責任,且依法院調查證據結果,認為被告有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所指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自得裁定駁回自訴,不待踐行傳訊自
訴人、被告或調查證據程序,抗告意旨指摘原審法院未經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調查證據,
違反上開規定云云,亦無理由。
六、綜上,自訴人三人之指訴及所提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有明顯成立犯罪之可能」,尚
難逕認被告有自訴意旨所指犯罪嫌疑。原審認本案顯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
犯罪嫌疑不足之情形,而裁定駁回自訴,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先就「牙醫」部分而言,都已經讓實習生群體留下負面印象
因此會沒辦法選上,就是沒顧慮到風險控管的結果
但臺北市本身就是「不管派誰都未必有十足勝算的地方」,所以這些基本上就是命運的安
排,不管是要派誰,總得要有敗選的心理準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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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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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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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TT
敗選從來不是問題 阿扁 英文 都敗台北但選
118.170.253.76 04/05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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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TT
上總統 個人的魅力特質更重要
118.170.253.76 04/05 1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