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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u73 (っていう)》之銘言: : TVBS 記者 蔡秉宏 / 攝影 劉醇唯 / 責任編輯 新聞中心 報導 : 立委大亂鬥遭起訴 憂被判緩刑失參選資格 : 前年12月20日,為了修「三大法案」朝野立委在國會議場上演全武行。立委陳培瑜當 : 時指控「陳玉珍打我」,藍綠立委全副武裝扭打成團,互相指控傷害,這些畫面甚至一度 : 登上外媒報導。北檢事後一口氣起訴7名藍委、3名綠委,創下國會衝突起訴最多立委的 : 紀錄。 但現在情況尷尬了,因為若未來被判緩刑,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 : 條規定,將不能參選。例如有意參選金門縣長的陳玉珍,以及台南市長的謝龍介,兩人都 : 涉犯傷害罪。 : 藍綠白罕見達成共識 提案修法解套參選限制 : 藍營為此規劃,下週內政委員會排審選罷法,擬在第26條第9款增訂「受緩刑宣告者, : 不在此限」,等於若被判緩刑,仍保有參選資格。 立委 廖先翔:「本次安排選罷法的詢 : 答,是因為年底的就要選舉了,我們要盡快地把選制確定下來,避免在選前有任何異動, : 造成選舉的不公平。」 藍委想解套,綠營也「英雄所見略同」,除了陳玉珍提增訂版本 :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也提出相同版本。而民眾黨不但不反對,甚至還要加碼。 民眾黨團 : 總召 陳清龍:「台灣民眾黨的版本是,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就是台灣民 : 眾黨是增加的,包括的易服勞役的部分也不在此限。」 : 陳培瑜憂淪自肥法案 陳玉珍反駁不符比例原則 : 藍綠白難得達成修法共識,不過民進黨團書記長陳培瑜則有不同意見。她認為問題在於「 : 適不適當」,政治人物不是一般身分,要代表人民就該接受更高標準的檢驗。緩刑仍然是 : 有罪判決,對社會觀感與制度都會有影響,應該讓更多學者與民意參與討論,免得淪為「 : 自肥法案」。 立委 陳玉珍:「現行的選罷法規定,如果易科罰金是可以參選的,但比易 : 科罰金還輕的緩刑卻不能參選。所以比如說發生車禍,你被法官判易科罰金,但你可以參 : 選;如果你有誠意和解,因此被判緩刑,因此你會失去參選資格。是要讓法律符合衡平原 : 則。」 昔日朝野立委不惜為爭議法案大打出手,現在面臨參選資格保衛戰,反倒是達成 : 了高度的修法共識。 這樣子就是讓「緩刑」視同無效了吧? 畢竟以社會的普遍觀感而言,從司法上的實來看:(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零 四號刑事判決) 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並得 斟酌情形,命被告為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固係事實審法院就被告之性格、 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得予審酌裁量之事 項,然該諭知緩刑之期間及所命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攸關被告是否有同 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緩刑撤銷規定中所指「執行刑罰之必要」之裁量權行使,尤其是基於修 復式司法並依法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之第三款「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 上之損害賠償」之命令,當立求明確可行,並經必要之調查及說明,以符合所命應支付之 損害賠償額度具有「相當性」而能兼顧填補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及被告與被害人(家 屬)間損益之衡平。該款裁量權行使之核心事項,既關涉被告履行義務與所處之刑、緩刑 期間是否具備相當性及得否達到被害人(家屬)與被告損益之衡平,法院諭知附有該款負 擔之緩刑時,自應就該損害賠償之金額與被告行為之嚴重性、法院所處之刑以及諭知緩刑 之期間長短等事項為合於義務之裁量。倘法院所附條件之賠償金額繫於將來不確定能發生 之事項,不僅因此使該判決欠缺安定性而使義務人無從預測遵循,亦使檢察官無從監督義 務人將來之履行情形,影響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撤銷緩刑與否之國家刑罰權 之行使。且該等賠償金額既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確定,法院即無從為前述合義務之裁量, 案經上訴時,上級審亦無從審查其是否為合於義務之裁量,難謂法院所為附負擔緩刑之宣 告已具備具體之裁量理由。 還有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六號刑事判決: 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以暫緩宣告刑之執行,促使犯罪行為人自新,俾救濟短期 自由刑之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裁量 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是否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 適當之情形,亦即就犯罪狀況、造成之損害及危險性、被告之動機暨犯後態度、有無再犯 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綜合加以審酌;亦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 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其宣告緩刑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或逾越裁量權行使之內部 性界限者,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 雖然主要牽涉到「是否要執行」 但如果在緩刑期間,還能有辦法參選,這豈不是形同要加上「罪犯」之名,而且長期下來 也未必洗得掉? 除非《選罷法》(不管是公職人員或總統、副總統)中,關於資訊揭露(政見傳單)之部 分,有強制應揭露「是否有犯罪記錄」這客觀事實,否則這就是要矇騙選民的意思了吧? 況且加上附帶負擔部分,以前述為例,本來就有導致緩刑被撤銷、讓刑罰必須執行的問題 ,到時議員(委員)資格又要如何認定? 看來只會漏洞百出... -- 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01.170.35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5368866.A.E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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