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u73 (っていう)》之銘言:
: TVBS 記者 蔡秉宏 / 攝影 劉醇唯 / 責任編輯 新聞中心 報導
: 立委大亂鬥遭起訴 憂被判緩刑失參選資格
: 前年12月20日,為了修「三大法案」朝野立委在國會議場上演全武行。立委陳培瑜當
: 時指控「陳玉珍打我」,藍綠立委全副武裝扭打成團,互相指控傷害,這些畫面甚至一度
: 登上外媒報導。北檢事後一口氣起訴7名藍委、3名綠委,創下國會衝突起訴最多立委的
: 紀錄。 但現在情況尷尬了,因為若未來被判緩刑,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
: 條規定,將不能參選。例如有意參選金門縣長的陳玉珍,以及台南市長的謝龍介,兩人都
: 涉犯傷害罪。
: 藍綠白罕見達成共識 提案修法解套參選限制
: 藍營為此規劃,下週內政委員會排審選罷法,擬在第26條第9款增訂「受緩刑宣告者,
: 不在此限」,等於若被判緩刑,仍保有參選資格。 立委 廖先翔:「本次安排選罷法的詢
: 答,是因為年底的就要選舉了,我們要盡快地把選制確定下來,避免在選前有任何異動,
: 造成選舉的不公平。」 藍委想解套,綠營也「英雄所見略同」,除了陳玉珍提增訂版本
: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也提出相同版本。而民眾黨不但不反對,甚至還要加碼。 民眾黨團
: 總召 陳清龍:「台灣民眾黨的版本是,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就是台灣民
: 眾黨是增加的,包括的易服勞役的部分也不在此限。」
: 陳培瑜憂淪自肥法案 陳玉珍反駁不符比例原則
: 藍綠白難得達成修法共識,不過民進黨團書記長陳培瑜則有不同意見。她認為問題在於「
: 適不適當」,政治人物不是一般身分,要代表人民就該接受更高標準的檢驗。緩刑仍然是
: 有罪判決,對社會觀感與制度都會有影響,應該讓更多學者與民意參與討論,免得淪為「
: 自肥法案」。 立委 陳玉珍:「現行的選罷法規定,如果易科罰金是可以參選的,但比易
: 科罰金還輕的緩刑卻不能參選。所以比如說發生車禍,你被法官判易科罰金,但你可以參
: 選;如果你有誠意和解,因此被判緩刑,因此你會失去參選資格。是要讓法律符合衡平原
: 則。」 昔日朝野立委不惜為爭議法案大打出手,現在面臨參選資格保衛戰,反倒是達成
: 了高度的修法共識。
這樣子就是讓「緩刑」視同無效了吧?
畢竟以社會的普遍觀感而言,從司法上的實來看:(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零
四號刑事判決)
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要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並得
斟酌情形,命被告為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固係事實審法院就被告之性格、
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得予審酌裁量之事
項,然該諭知緩刑之期間及所命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攸關被告是否有同
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緩刑撤銷規定中所指「執行刑罰之必要」之裁量權行使,尤其是基於修
復式司法並依法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之第三款「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
上之損害賠償」之命令,當立求明確可行,並經必要之調查及說明,以符合所命應支付之
損害賠償額度具有「相當性」而能兼顧填補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及被告與被害人(家
屬)間損益之衡平。該款裁量權行使之核心事項,既關涉被告履行義務與所處之刑、緩刑
期間是否具備相當性及得否達到被害人(家屬)與被告損益之衡平,法院諭知附有該款負
擔之緩刑時,自應就該損害賠償之金額與被告行為之嚴重性、法院所處之刑以及諭知緩刑
之期間長短等事項為合於義務之裁量。倘法院所附條件之賠償金額繫於將來不確定能發生
之事項,不僅因此使該判決欠缺安定性而使義務人無從預測遵循,亦使檢察官無從監督義
務人將來之履行情形,影響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撤銷緩刑與否之國家刑罰權
之行使。且該等賠償金額既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確定,法院即無從為前述合義務之裁量,
案經上訴時,上級審亦無從審查其是否為合於義務之裁量,難謂法院所為附負擔緩刑之宣
告已具備具體之裁量理由。
還有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六號刑事判決:
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以暫緩宣告刑之執行,促使犯罪行為人自新,俾救濟短期
自由刑之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裁判時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裁量
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是否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
適當之情形,亦即就犯罪狀況、造成之損害及危險性、被告之動機暨犯後態度、有無再犯
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綜合加以審酌;亦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
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其宣告緩刑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或逾越裁量權行使之內部
性界限者,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
雖然主要牽涉到「是否要執行」
但如果在緩刑期間,還能有辦法參選,這豈不是形同要加上「罪犯」之名,而且長期下來
也未必洗得掉?
除非《選罷法》(不管是公職人員或總統、副總統)中,關於資訊揭露(政見傳單)之部
分,有強制應揭露「是否有犯罪記錄」這客觀事實,否則這就是要矇騙選民的意思了吧?
況且加上附帶負擔部分,以前述為例,本來就有導致緩刑被撤銷、讓刑罰必須執行的問題
,到時議員(委員)資格又要如何認定?
看來只會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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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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