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alysis5566 (analysis5566)》之銘言:
: 〔記者謝武雄/桃園報導〕捲入詐團洗錢案被法辦的國民籍立委徐巧芯大姑劉向婕與其夫
: 杜秉澄,其中杜男委任的律師游光德,檯面下竟是假投資虛擬貨幣的詐團首腦,還找來時
: 任台銀行員的郭男、黃女夫妻檔組成詐騙集團,犯罪所得達1億1477萬餘元,桃檢起訴游
: 光德具體求刑13年;不過桃園地院今證實,游光德已棄保潛逃,除通緝外,也依職權告發
: 棄保潛逃罪。
發生棄保潛逃是三月廿四日的事欸?到今天才正式有報導曝光,看來是害怕被徐漢一案的
聲量蓋過去吧?
按照桃園地院一一三年度金重訴字第七號刑事裁定:
【主文】
游光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二、查被告游光德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百五
十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游光廷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
放,並經本院裁定被告應自一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一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遵守接受電子
手鐶之科技設備監控,及以個案手機定期向本院報到,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
書、一一五年度聲科控字第一號裁定在卷足佐,惟被告於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試圖拆卸
電子手環且經聯繫未果,並於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未以個案手機報到,違反科技監控設
備命令,經本院於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二第
四項規定,命警逕行拘提未果,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向本院報到,亦未到案,且
被告未在監在押,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且具保人亦未確
實督促被告到庭,揆諸前揭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而且這也不是這個系列案中,第一次發生這種事
在上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文】
楊喜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二、查被告楊士賢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
並由具保人楊喜全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
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佐,嗣被告及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
未到庭、具保人未督促被告到庭,經本院囑託拘提未果,而被告已於一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出境等節,有送達證書、本院一一四年六月十六日準備程序報到單、拘提報告書、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參,足見被告業已逃匿,且具保人亦未確實督促被告到庭,揆諸前揭
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應予以沒入。
所以是要說法院戒備太鬆嗎?不然讓這種「破壞公物」的荒謬事再次發生,怎樣都說不過
去啊!
且在被令接受電子設備監控時,裁定亦指出:(二月十二日的事)
……審酌被告配偶為韓國籍及被告為律師,足徵其有在我國境外生活之能力及資力,又自
檢察官提出之對話紀錄觀之:「有個最近很大案子的律師交保了 叫游姓律師……想出去
正愁沒有靠譜的交通」、「他(即游姓律師)有支付的能力」等語,有對話紀錄截圖在卷
可參,該對話紀錄時間為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與被告於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因停止
羈押釋放出所之時間點相符,是被告應為該對話中之「游姓律師」無疑,足認被告有洽詢
如何以不法方式出境,以規避日後之審判及執行……
反正要「連連看」的話,恐怕就是串粽子的時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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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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