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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說的是北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簡字第三一三號判決 鏡新聞因為在一一三年第十六屆總統候選人電視辯論直播上(十二月二十日播出版本), 對參與的候選人有偏差待遇(任意刪減政見發表內容片段) 結果被中選會裁處二十萬元罰鍰 承審法官是今年才從高等庭調下來的蕭忠仁(第二庭庭長) 按照中選會的主張,鏡新聞因為「插播廣告、節目台呼及預告」,而縮減的放送時間,分 別為: 賴清德:一分五十五秒 侯友宜:一分 柯文哲:七分三十九秒 但鏡電視(即營運商)卻認為,自身不是「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者,且三位候選人的播送 時間實際分別為: 賴清德:二十七分鐘餘 侯友宜:二十八分鐘餘 柯文哲:二十二分鐘餘 而認為沒有過於懸殊的問題,不該當《總統選罷法》的違規,不應被罰。 判決結果: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三)原告對於其經營之鏡電視新聞台於右時播送系爭節目,有插播廣告或予消音處理,致 縮減候選人政見發表影音時間,如被告彙整之時間及數字一節固不爭執,惟否認有違反總 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情事,主張本件被告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論處 ,應有違誤等云。 (四)原告主張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之廣播電視事業,係指無線廣播及無線電視台 ,而不及於原告經營鏡電視新聞台所屬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原處分對原告之裁罰,適用 法規顯有錯誤云云。原告雖稱原來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管制之廣播電視事業,並 不及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始制定之衛星廣播電視法所稱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即原告係以 立法歷程主張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之廣播電視事業,其規範並不及於衛星廣播電 視事業等云。按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衛星廣播電視,指利用衛星進行聲音或 視訊信號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或收視;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一、二款規定,廣播,指以 無線電進行聲音之播送,以供公眾收聽;電視:指以無線電進行視訊之播送,以供公眾收 視、聽;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指設置有線廣播電視系 統,播送影像、聲音或數據,供公眾收視、聽或接取之服務。以上廣電三法對於各該廣播 電視定義以觀,衛星廣播電視、廣播、電視或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其主要差異在於「傳輸 技術、覆蓋範圍與接收方式」之不同,其同屬廣播電視並無差異,故其作為傳播媒體,均 屬「廣播電視事業」,均為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廣播電視事業」之涵攝範圍, 並無疑義。有關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與廣播電視事業之間,實務見解認為:「衛廣法與廣電 法同為促進業者之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維護視聽多元化(參各該法第一條規定 )而制定,基於立法目的之必要,分別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事業之設立、營 運、節目及廣告等,依其性質有一定之管理規定。故從衛廣法與廣電法之立法目的、規範 事項等,可知該二部法律所規範之事業雖有傳送媒介之不同,惟從規定內容以觀,則係性 質近似之法律,對於法律條文之解讀自有共通或近似之處。另對收視觀眾而言,經由衛星 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所收看之新聞節目,與從廣播電視事業所傳送之新聞節目,並無不同」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零年度上字第六九七號判決意旨可參),即持相同之見解。是以總統 選罷法規定之競選活動期間,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播送 電視政見發表會及選舉新聞等,依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為公正、公平報導,係一 體適用,尚無區別,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自不得自外於規範。又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七 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製播之節目應善盡社會責任、製播新聞及評論 ,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等,亦 可明其並無排除於廣播電視事業規範之意旨。準此,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範意 旨在於廣播電視事業均具社會公器性質,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論政、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 人參加節目,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原告以立法歷程主張總統選罷法規範不及於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違規範意旨,其上開主張,依前所述,並非可採。 (五)原告主張其無全程轉播總統副總統選舉電視政見發表會之行政法上義務,插播廣告非 當然違反總統選罷法相關規定云云。按依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九條規定,係指受被告機關洽商直播電視政見發表會之台灣電視事業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 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五家電視臺,不得插播廣告,原告以其非屬該 五家電視臺,乃據此反面推論其轉播過程中插播廣告尚無違法云云。然查,本件違規與否 ,並非插播廣告之有無,而係因各該候選人發表政見當中,插播廣告之時間懸殊,從而導 致各該候選人發言之轉播總時長產生懸殊,在無正當理由之下,於時間分配上產生不公正 、不公平之現象,從而構成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之違法。原告前開主張,將原屬 被告機關依總統選罷法第四十五條及前開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九條規定公費委請五家電 視臺辦理之總統候選人政見發表會應遵循之事項,與競選活動期間,各該廣播電視事業依 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均應遵循之公正公平原則混為一談,顯不足取。      (六)原告主張其插播廣告之時間與頻率,均遵循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且在系爭節目 轉播前即預先安排廣告時間之破口及時長,原告無從事先預知各候選人發言時長及可能受 影響之時間,故原告主觀上無對各候選人差別對待之意圖,客觀上亦非無正當理由之差別 對待云云。查第十六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選舉於一一三年一月十三日投票, 依總統選罷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為二十八 日。」即係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一一三年一月十二日止。原告於一一二年十二月二 十日播送第十六任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節目,為總統選罷法之競選活動期間,因未 公正公平對待候選人而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自應適用總統選罷法於競 選活動期間有關播送政見發表會節目之規定,而非轉而適用平時規範之衛星廣播電視法。 而各場次總統候選人政見發表會,依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三 條第二項規定:「每一候選人於每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三十分鐘,分三輪 發表政見,每一輪時間十分鐘。」故時間長度,已明文規定,原告諉稱無從事先預知,以 此卸責,顯屬無據。又原告所稱電視臺轉播前預先安排廣告時間之破口及時長,或稱電視 臺方無不公正公平對待之主觀意圖等,經核均非電視臺給予候選人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其上開主張,依前說明,亦無足採。   (七)原告主張其對三位候選人之政見發表會播送時間均為二十二分鐘餘至二十八分鐘餘之 間,無播送時間懸殊情事,未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及被告第三七二次委 員會議決議所揭示之認定參考標準云云。經查,依前說明總統候選人政見發表會時間總長 度約一小時三十分,分成三輪由三位總統候選人進行政見發表,每一輪每位候選人平均分 配十分鐘時間發表政見,候選人於十分鐘內自由發表,結束即由下位候選人接續進行政見 發表,依被告彙整為兩造所不爭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之鏡電視新聞臺轉播系爭政見 發表會影音,總計三位候選人因鏡電視新聞臺插播共計四則廣告、一則節目臺呼及預告而 縮減之影音時間為,賴清德縮減一分五十五秒、侯友宜一分、柯文哲七分三十九秒。而依 被告第三七二次委員會決議,係就廣播電視事業之報導內容是否全程轉播特定政黨或候選 人之造勢活動或播送之選舉活動時間懸殊或其他有足以造成不公正、不公平之情事綜合判 斷,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此係法律上平等原則之體現,倘電視臺無法律上之原 因,相同的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的事物應為不同的處理,否則即形成無正當理由之 差別待遇。本件原告將「播送選舉活動時間」誤認為與上開所述之「競選活動期間」相同 ,實則電視政見發表會即為由電視臺播送候選人發表政見之選舉活動,各場次播送時間均 應符合總統選罷法應公正公平處理之規範,尚無原告所述應以整個競選活動期間二十八日 之報導內容總體判斷之理,競選活動期間各項選舉活動重要性及電視臺報導內容質量本有 輕重之別,應不得以原告製作之新聞報導,取代總統政見發表會由各候選人自行向選民發 表政見之內容,且兩者情形顯著不同,自不得相提並論而混同計算。原告前開自行推論, 尚非有據。又總統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分三輪由各組候選人平均分配時段方式進行政見 發表,本件原告播送系爭節目,不論係於其中一輪縮減單一候選人發表之時間,或於三輪 長短不一而累積縮減時間達約六分鐘以上之差異,此等均係對於各該候選人政見發表造成 差別待遇,而有未公正、公平處理之情事。再者,原告播送系爭節目,其插播廣告、電視 預告而予消音處理等情,亦非屬正當之差別待遇。原告主張,觀諸前揭事證及說明,核不 足採。  (八)原告復主張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對待及被告認定參 考標準之播送之選舉活動時間懸殊,均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原處分對該不確定法律概念之 解釋與認定係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且違背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有裁量恣意或濫用之 違法云云。查原告雖稱系爭節目對三位候選人之政見發表會播送時間均為二十二分鐘餘至 二十八分鐘餘之間,並無播送時間懸殊及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對待情事等云,然而,實際上 原告播送系爭節目,不論係於其中一輪縮減單一候選人發表之時間,或於三輪長短不一而 累積縮減時間達約六分鐘以上之差異等,均係對於各該候選人政見發表造成差別待遇,而 有未公正公平處理之情事,又插播廣告、電視預告而予消音處理等情,亦屬無正當理由之 差別對待,已如前述,故原處分對於法定要件之解釋與認定,並無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 違背一般公認價值判斷標準之情事。此外,本件原告所為,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第 三項規定,依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之裁罰範圍,係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原 處分處最低之二十萬元罰鍰,並無裁量恣意或濫用之違法。原告上開主張,亦非可採。 所以小草還要說司法不公嗎? 在法院公播被洗臉後,至少還能看到「鏡檢」被政府機關裁罰,這多多少少都有帶來一點 慰藉吧?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8.160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5008352.A.EE3.html ※ 編輯: laptic (180.74.218.160 馬來西亞), 04/01/2026 10:01:15

推文 (10)

helba 可是這樣是不是說明柯文哲時段必較多人想 118.169.133.40 04/01 09:54
helba 買廣告...? 118.169.133.40 04/01 09:54
ji4mp6 就是沒人想看柯文哲講屁話啊 111.248.19.46 04/01 09:57
banmi 是咳咳咳那一場嗎?咳咳咳沒播有差嗎? 223.141.253.172 04/01 09:59
laptic 咳起來 (X) 不過沒片段... 180.74.218.160 04/01 10:01
ckai1983 說好的黨檢媒呢 49.217.130.61 04/01 10:03
mimimoumou 廣告咳嗽糖漿嗎 27.240.178.112 04/01 10:06
PS00010 中國黨都在鬼扯這怎麼樣還在貶台吹中 218.172.30.137 04/01 10:08
iampig951753 就數字說話的話被罰沒爭議吧 123.192.187.241 04/01 11:12
iampig951753 就跟柯文哲的帳本數字一樣 123.192.187.241 04/0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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