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二審,撤銷一審貪污有罪判決,改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判處有期徒刑 6
個月,可易科罰金。
照理說應該是肯定司法的獨立和公正,為何還要去凱道呢?
難道高虹安覺得司法判錯,自己的罪應該要維持一審判7年?
還是高虹安自己知道,自己的官司其實是透過關係喬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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