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ot5not6not7 (Not5 Not6 Not7)》之銘言:
: 有沒有人可以認真幫我解釋一下
: 我以為1500足夠讓法官利用經驗法則與自由心證原則判定收賄
: 但是實際上用的210萬政治獻金
: 照目前的論述來看
: 1500只能等橘子回來才能算是補強積極的證據對吧
: 如果橘子不回來那個1500在二審法官也不能有什麼幹用啊?
: 有沒有人可以認真解釋一下啊?
其實我覺得這兩天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但是我舉個例子好了
用個殺人案的例子比較清楚,當然這跟本案完全無關,只是容易理解
有一個B失踨已久,檢警找了半天發現跟A強烈關係
於是傳喚A到案
然後「合理懷疑」A殺了B
(這邊的合理懷疑的意思就是檢警經過各種調查認為A的犯罪嫌疑最大的意思)
如果B死亡,最重要的「證物」是B的遺體
因為怎麼樣都找不到遺體,然後檢方調查A的車輛
發現A有在B失踨的期間開車到海邊,但是並沒有查到B的遺體
於是檢警「合理懷疑」B的遺體已經被扔進大海中了
所以檢警就去拿搜索票搜A的家,發現A的家裡不但有刀子(誰家沒有)
刀上面跟家裡的地板上有B的DNA,還有B的悠遊卡等證據。
而A跟B並不那麼熟,所以不太可能是A跟B借了悠遊卡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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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據以上的證據,檢察起訴A殺了B
這下子法官一看,按照「經驗法則」
A殺了B的可能性很高,不然A的家裡怎麼會有B的DNA跟悠遊卡?
但是A矢口否認
然後最重要的B的遺體一直找不到,也沒發現B的遺體在A車上的痕跡
不過法官最後還是認定如果兇刀在A家,那麼A殺人的可能性很大
----> 雖然說A有開車去海邊,A不否認,只說半夜心情不好去散心
----> B的兇刀與DNA跟悠遊卡出現在A家中,A說他不知情
那麼法官會認為
雖然無法找到遺體,因此A去海邊的那一段是無效的證據
但是因為B的兇刀與DNA出現在A家中,所以光看這些有效的證據
就足以證實A應該是殺了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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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
A的支持者會說:
1、A不能半夜開車去海邊嗎?
2、難道A會為了一張悠遊卡就殺害B嗎?
問題是,A殺B可能是因為他有很多錢都被A拿走了
邏輯上「不是看到悠遊卡」就是「A殺B只是為了悠遊卡」
貪污的情形也一樣
210確實是貪污的金額
但是理論上210不見得是「全部」的金額
既有可能要加上1500,甚至有可能還要加上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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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最有趣的邏輯是,120億的對價才付210萬,這算對價嗎??
事實上法律條文上的對價是「為了讓公務違背職務」付了錢,這就叫作對價
跟背後的利益是120、1200,甚至是幾千億都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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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高中時代就沒有看到蘿莉不推倒的經驗,
如果有,那一定是御姐,但卻被判定是蘿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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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ben
找不到遺體,不就是陸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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