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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t5not6not7 (Not5 Not6 Not7)》之銘言: : 有沒有人可以認真幫我解釋一下 : 我以為1500足夠讓法官利用經驗法則與自由心證原則判定收賄 : 但是實際上用的210萬政治獻金 : 照目前的論述來看 : 1500只能等橘子回來才能算是補強積極的證據對吧 : 如果橘子不回來那個1500在二審法官也不能有什麼幹用啊? : 有沒有人可以認真解釋一下啊? 其實我覺得這兩天已經講得很清楚了,但是我舉個例子好了 用個殺人案的例子比較清楚,當然這跟本案完全無關,只是容易理解 有一個B失踨已久,檢警找了半天發現跟A強烈關係 於是傳喚A到案 然後「合理懷疑」A殺了B (這邊的合理懷疑的意思就是檢警經過各種調查認為A的犯罪嫌疑最大的意思) 如果B死亡,最重要的「證物」是B的遺體 因為怎麼樣都找不到遺體,然後檢方調查A的車輛 發現A有在B失踨的期間開車到海邊,但是並沒有查到B的遺體 於是檢警「合理懷疑」B的遺體已經被扔進大海中了 所以檢警就去拿搜索票搜A的家,發現A的家裡不但有刀子(誰家沒有) 刀上面跟家裡的地板上有B的DNA,還有B的悠遊卡等證據。 而A跟B並不那麼熟,所以不太可能是A跟B借了悠遊卡之類的 ----------------------------------------- 所以根據以上的證據,檢察起訴A殺了B 這下子法官一看,按照「經驗法則」 A殺了B的可能性很高,不然A的家裡怎麼會有B的DNA跟悠遊卡? 但是A矢口否認 然後最重要的B的遺體一直找不到,也沒發現B的遺體在A車上的痕跡 不過法官最後還是認定如果兇刀在A家,那麼A殺人的可能性很大 ----> 雖然說A有開車去海邊,A不否認,只說半夜心情不好去散心 ----> B的兇刀與DNA跟悠遊卡出現在A家中,A說他不知情 那麼法官會認為 雖然無法找到遺體,因此A去海邊的那一段是無效的證據 但是因為B的兇刀與DNA出現在A家中,所以光看這些有效的證據 就足以證實A應該是殺了B --- 這時 A的支持者會說: 1、A不能半夜開車去海邊嗎? 2、難道A會為了一張悠遊卡就殺害B嗎? 問題是,A殺B可能是因為他有很多錢都被A拿走了 邏輯上「不是看到悠遊卡」就是「A殺B只是為了悠遊卡」 貪污的情形也一樣 210確實是貪污的金額 但是理論上210不見得是「全部」的金額 既有可能要加上1500,甚至有可能還要加上別的 ---- 然後最有趣的邏輯是,120億的對價才付210萬,這算對價嗎?? 事實上法律條文上的對價是「為了讓公務違背職務」付了錢,這就叫作對價 跟背後的利益是120、1200,甚至是幾千億都無關 -- 「我從高中時代就沒有看到蘿莉不推倒的經驗, 如果有,那一定是御姐,但卻被判定是蘿莉。」 http://hsuans.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50.170.1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c/bbs/HatePolitics/M.1774700554.A.E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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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ben 找不到遺體,不就是陸正案? 1.171.215.162 03/29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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