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scarwu3041 (小羽毛)》之銘言:
: 徐巧芯 是國民黨松山、南信義區立委
: 京華廣場就在她的選區
: 她還在也在京華城附近買房子
: 她現在去民眾黨329凱道集會
: 意思是認為朱亞虎說謊
: 力挺京華城容積率提高到840是合法的嗎?
: 推 liuyc888: 反正就是要草包的票 找個理由去 1.34.121.78 03/28 19:31
: → liuyc888: 一般人又不懂什麼容積率 1.34.121.78 03/28 19:32
就正常邏輯而言,只有懂得都市計畫(更新)的,才會明白「容積率」這概念,而大多政
治人物不懂這事,實屬正常
按照最高行政法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六三七號判決:
(一)都市計畫是由主管行政機關依據都市現在及既往情況,預計都市未來之發展情形,對
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及土
地(空間)使用之未來發展,所為具有預測性、創造性之規劃行為(都市計畫法第三條、
第五條參照)。法治國家對此等計畫行政決定之法的控制,有別於傳統行政行為,乃著重
由法令設定計畫之目標、原則或方針等綱領性指示,並規範為達成計畫目標綱領所應遵循
之組織、程序及相關步驟,暨具體規劃計畫內容時,所應列入衡量之事項;至於計畫內容
之規劃決定,則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在上述規劃目標及原則之框架下,以自我負責方式具
體形成,而享有一定範圍之「計畫形成自由」(或稱「計畫裁量」),可謂無形成自由之
規劃,即無計畫可言。行政法院對計畫行為適法性之司法審查及節制,則著重在計畫之過
程是否符合法律所定之組織、程序;計畫之形成,是否符合法定之規劃原則,與不同規劃
密度、範圍、取向所形成之其他計畫間,相互調和而合理有序;計畫形成之內容,其中實
施計畫採行之相關措施,是否為達成法定目標合理所需,而符合比例原則中之適當性與必
要性原則;又計畫內容之形成,是否符合利益衡量原則,亦即,是否已對於應列入衡量之
公、私益事項,經正確之調查、認識及評價其重要性後,予以妥適衡量,使計畫內容涉及
之各項公益及私益,在客觀上處於合理之衡平關係,而無「未為衡量(衡量怠惰)」、「
衡量不足」、「衡量評價錯誤」或「衡量不合比例原則」(下合稱衡量瑕疵)等情事,依
此,合於平等原則及狹義比例原則(即衡平性原則)。是若計畫主管機關已依循合法之組
織、程序,決定計畫之內容,且合於法定目標及規劃原則,又未與其他計畫相衝突,尤其
無下位計畫牴觸上位計畫之情形,並已符合利益衡量原則者,行政法院即應予適度尊重。
(二)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於都市計畫各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
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或基地內應保留空地之比率、容積率、基地內前後側院之深度及寬
度、停車場及建築物之高度,以及有關交通、景觀或防火等事項,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得
依據地方實際情況,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作必要之規定。」可知,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其內容包含甚廣,對於各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基地面積等事項均
屬之。……
因此現在的問題,大概已經被搞得一團糟了
「容積率」的討論到底是適用哪一邊,只看判決摘要的話,是還不能直接明瞭下判斷的,
所以只能等完整判決書出爐
但必須說的是,既然想搞「極限『獎勵』」,就必須做好被搞的準備
不能以「我不知道」之類的來逃避
且如果沒有收受任何利益(不論有形或無形),又怎麼有可能被揭發有任意詮釋行政法律
、規則或函釋的問題呢?
再看下去真的會有點傷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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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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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oco
巧芯也有買啊
219.71.22.148 03/28 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