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去年台積電爆發「內鬼案」
: 工程師洩漏2奈米營業機密給日本東京威力公司
: 本案昨天在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辯論終結
: 全案5名被告 其中2名工程師仍然羈押
: 另外2名工程師過年前交保
: 法官昨天諭知辯論終結
: 同時命令工程師戈一平、吳秉駿
: 4/27上午11點宣判
: 必須到庭聽判
: 大家有沒有發現
: 今年法官開始要求一些被告要到庭聽宣判了
: 不來聽判會拘提被告
: 然後被告們聽完宣判(很可能會被判有罪)
: 法官還可以要求「加保」(增加交保金額)
: 以前好像很少有法官命令被告聽判的
: 未來這種案例可能會越來越多了
: 然後今年被要求聽判的被告(例如阿北、應曉薇)
: 法官都判有罪
: 大家怎麼看法官這種「新趨勢」?
是說,除了命令應到庭聽判之外
智商法院同日還有作出裁定:(一一四年度刑國營訴字第一號、一一五年度刑國營訴字第
一號,用電腦看不到內容)
【主文】
陳力銘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配偶、直系血親、旁
系血親二親等除外)。
陳韋傑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配偶、直系血親除外
)。
【理由】
二、經查:
(一)被告陳力銘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
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一日起執行羈押三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復自同年
十二月一日、一一五年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自一一五年一月十
二日指定被告陳力銘之禁止接見、通信對象,排除其配偶、直系血親);另被告陳韋傑因
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一
一五年一月八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陳力銘、陳韋傑等二人(下稱被告二人),聽取檢察官及其等辯
護人關於是否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意見,並綜合考量全案卷證資料及被告涉案情
節後,審酌被告陳力銘雖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然對於所涉犯罪情節、手段、目的之供
詞,確曾前後所述不一,並對犯罪細節避重就輕,衡諸被告陳力銘在案發後均有刪除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之疑似湮滅證據舉措;另被告陳韋傑雖坦承擅自重製取得台灣積體電路製造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資訊,並傳送予共犯
即被告陳力銘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國家安全法犯行,然依卷內證人即共犯陳力銘
、證人古庭嘉、張世勳、杜維武、李麗玉、林為瑤、宋佩樺之證述內容;保密協定、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電子郵件附件列印紙本、台積電公司員工帳號及管理監控系統紀錄、監控
系統之勘驗筆錄、追加起訴書所指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翻拍截圖、經濟部關
於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函覆資料等書證,已足認被告陳韋傑涉犯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二項
、第一項第一款、第八條第二項意圖域外使用擅自重製取得進而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
業秘密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復依其歷次供述、前揭證人等證述及書證等相關證據外,
參酌被告陳韋傑使用之公務筆記型電腦報廢紀錄、行動電話序號變更紀錄等客觀具體事證
資料,可知被告陳韋傑對於被訴犯罪情節、手段之供詞,不僅前後所述不一,且對犯罪細
節有避重就輕推諉之情。此外,被告陳韋傑於案發後與共犯陳力銘聯繫,知悉共犯陳力銘
及其他同案被告已因涉嫌擅自重製而取得台積電公司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一
事而遭調查,旋即更換個人手機及公務電腦,此等申請報廢或毀損本案用以重製、傳送相
關營業秘密之設備等疑似湮滅證據舉措,被告二人均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湮滅證據之
虞。本案雖已於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審結,並定於同年四月二十七日宣判,惟考量被告
陳韋傑否認違反國家安全法犯行,且關於其所涉犯罪情節、手段之供詞,確曾前後所述不
一,並對犯罪細節避重就輕,於判決確定前,後續對於被告二人被訴共同犯罪情節之調查
,仍有勾稽比對相關電磁紀錄與共犯陳力銘及其他證人等之供(證)述內容之可能性,倘
若被告二人有機會相互勾串或湮滅證據,將有使案情陷於混沌不明之高度可能性,原羈押
之原因現仍存在。
(三)本院考量被告二人所涉犯罪,不僅損及個別企業利益,並可能危及國家整體安全,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
限制之程度,本案雖已於一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審結,並定於同年四月二十七日宣判,然
尚未確定,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並防衛社會治安,爰認仍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海)或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等
其他強制處分手段代替羈押,被告陳力銘、陳韋傑應分別自一一五年四月一日、同年月八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均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規定,禁止接見、通信(被告
陳力銘部分,配偶、直系血親、旁系血親二親等除外;被告陳韋傑部分,配偶、直系血親
除外)。
看得出來,主要嫌犯的責任非輕,而且裁定書還有明示宣判日期
至於「聽判」命令則只有記載在審理單(或在宣判期日接近之際,以書面再通知當事人)
中,裁定書鮮少有記載。
不過是說會不限制與近親的接觸,這反而就好笑了
是要怎樣確保沒有透過這些人串供的可能性?歷來的裁定書中,沒有明確記載,這就真的
有點可疑了...
與此同時:
: 推 saviora: 5年以上刑期就會要求到庭聽判了 118.99.221.188 03/27 11:58
: → saviora: 避免你落跑 118.99.221.188 03/27 11:58
其實像是徐漢一案,也有被告是被判決有期徒刑超過五年的(柯文哲案亦同)
不過他們都沒有被命令這樣做
這看來是有經過細密觀察,並認定具有潛逃風險(到時也可能涉及新的強制處分),否則
就常理而言,這個舉動根本沒有必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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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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